一种电加热炉的炉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260776阅读:19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加热炉技术领域,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电加热炉的炉体。



背景技术:

现有炉体结构只有外筒,接触高温的受压部件数量多,从而增加了耐高温不锈钢用量,使设备投资大幅度增加,同时提高了外壁温度,使散热损失更多,设备的安全运行性能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公开了一种电加热炉的炉体,其原炉体结构分为受压外筒和非受压内筒两部分,减少了接触高温的受压部件数量,从而减少了耐高温不锈钢用量,使设备投资大幅度减少,同时降低了外壁温度,使散热损失更少,设备的安全运行性能也更好。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电加热炉的炉体,包括裙座、下封头、排污接管、外筒、电热棒、进气接管、防松垫片、螺母、管板法兰、出气接管、连接法兰、螺钉、折流板和内筒;所述下封头固定安装在外筒的底面上,所述下封头安装在裙座上,所述排污接管安装在下封头的中心孔里,所述进气接管安装在外筒的右侧面上,所述连接法兰焊接安装在外筒上且连接法兰顶面与外筒的顶面平齐,所述管板法兰通过防松垫片、螺母和螺钉固定安装在连接法兰的顶面上,所述出气接管安装在管板法兰的中心孔里,所述内筒安装在外筒内且内筒顶面安装在管板法兰的底面上,所述电加热棒上端安装在管板法兰的安装孔里,所述电加热棒下端安装在内筒的安装孔里,所述折流板安装在电加热棒上且折流板位于内筒内。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内筒的轴线与外筒的轴线重合。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外筒和内筒都采用316不锈钢材质制作而成。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管板法兰底面与连接法兰顶面之间安装有密封圈。

本实用新型工作流程:温度较低的切向进气先绕流内外筒之间的环隙,使承压外筒得到低温保护,至环隙底部时气体温升至20℃左右,然后返向进入内筒受电加热,升至指标温度后由顶部出气接管引出。由此可见,真正接触高温的受压部件仅剩管板法兰。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原炉体结构分为受压外筒和非受压内筒两部分,减少了接触高温的受压部件数量,从而减少了耐高温不锈钢用量,使设备投资大幅度减少,同时降低了外壁温度,使散热损失更少,设备的安全运行性能也更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裙座,2:下封头,3:排污接管,4:外筒,5:电热棒,6:进气接管,7:防松垫片,8:螺母,9:管板法兰,10:出气接管,11:连接法兰,12:螺钉,13:折流板,14:内筒。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描述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所附图中示意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

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所示,其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如图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电加热炉的炉体,包括裙座1、下封头2、排污接管3、外筒4、电热棒5、进气接管6、防松垫片7、螺母8、管板法兰9、出气接管10、连接法兰11、螺钉12、折流板13和内筒14;所述下封头2固定安装在外筒4的底面上,所述下封头2安装在裙座1上,所述排污接管3安装在下封头2的中心孔里,所述进气接管6安装在外筒4的右侧面上,所述连接法兰11焊接安装在外筒4上且连接法兰11顶面与外筒4的顶面平齐,所述管板法兰9通过防松垫片7、螺母8和螺钉12固定安装在连接法兰11的顶面上,所述出气接管10安装在管板法兰9的中心孔里,所述内筒14安装在外筒4内且内筒14顶面安装在管板法兰9的底面上,所述电加热棒5上端安装在管板法兰9的安装孔里,所述电加热棒5下端安装在内筒14的安装孔里,所述折流板13安装在电加热棒5上且折流板13位于内筒14内。

优选的,所述内筒14的轴线与外筒4的轴线重合。

优选的,所述外筒4和内筒14都采用316不锈钢材质制作而成。

优选的,所述管板法兰9底面与连接法兰11顶面之间安装有密封圈。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的前提下做出各种变化。

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范围可以做出许多其他改变和改型。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不限于特定的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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