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天然气过滤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67216发布日期:2018-09-18 19:34阅读:15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燃气管道设备,具体的说是一种天然气过滤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燃气管道中的燃气在传输的过程中,经过较多的设备传输后,燃气内部会携带少量的且体积非常微小的铁粉颗粒,这些携带铁粉颗粒的燃气送入到住户中会影响燃气的正常使用和燃烧质量,现有技术中去除这些铁粉通常采用在管道内部设置磁铁装置吸附这些铁粉,然而大部分的设备仅是将这些铁粉吸附在磁铁装置上,不能将这些吸附的铁粉从管道内去除,同样会相应燃气的传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种天然气过滤装置。

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解决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天然气过滤装置,包括设置于燃气管道之间的垂直管道;所述的垂直管道为竖直放置;且该垂直管道的内部还安装有一垂直筒;该垂直筒与垂直管道相对应设置,且所述垂直筒的下端设置有底板,而垂直筒的上端则为开口设置;且垂直筒的底板上还安装有一电磁棒;所述的电磁棒向上延长超过垂直筒的上端;所述的垂直筒的下端与垂直管道的外壁之间还安装有连杆,且其中一连杆设置为中空杆结构,该连杆的中空结构连通垂直筒的底部与垂直管道的外部,且该连杆的中空结构外部还通过外部管道连接有吸尘装置,且该外部管道上安装有电磁阀。

作为优选,所述的连杆共设置有四根,且均匀安装在垂直筒的外壁和垂直管道的内壁之间;且四根连杆中其中一个连杆内部安装有连接到电磁棒的导线,该导线伸出到垂直管道的外部并连接有电源装置。

作为优选,所述的垂直管道、垂直筒以及电磁棒为同圆心设置安装;且所述的垂直管道的内壁与垂直筒的外壁之间的间距设置为5cm。

作为优选,所述的垂直筒的高度设置为垂直管道高度的一半;而所述的电磁棒的长度则设置为垂直管道长度的三分之二。

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本实用新型中使用的时候外部管道上的电磁阀关闭并且开启电源装置使电磁棒通电产生磁力;燃气从垂直管道进入的时候,燃气中的铁粉被电磁棒产生的磁力吸附,并且在燃气的风力作用下,往下移动到垂直筒的筒底处,并且在磁力棒吸附的铁粉足量的时候,并且燃气没有传输处于平静状态的时候,关闭磁力棒的磁力,磁力棒上吸附的铁粉就会全部落入到垂直筒的下部,此时再开启外部管道上的电磁阀以及开启吸尘装置将垂直筒内的铁粉从外部管道内吸除即可;本装置通过带有磁力的磁力棒可完成燃气中的铁粉的吸附;并且通过设置带有中空结构的连杆以及配合安装的外部管道来安装吸尘装置将垂直筒内的铁粉吸出到管道外部;整体结构合理,使用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明本实用新型,本实施例在以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为前提下进行实施,应理解这些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如图1所示,一种天然气过滤装置,包括设置于燃气管道1之间的垂直管道2;所述的垂直管道2为竖直放置;且该垂直管道2的内部还安装有一垂直筒3;该垂直筒3与垂直管道2相对应设置,且所述垂直筒3的下端设置有底板31,而垂直筒3的上端则为开口设置;且垂直筒3的底板31上还安装有一电磁棒32;所述的电磁棒32向上延长超过垂直筒3的上端;所述的垂直筒3的下端与垂直管道2的外壁之间还安装有连杆4,且其中一连杆4设置为中空杆结构,该连杆4的中空结构41连通垂直筒3的底部与垂直管道2的外部,且该连杆4的中空结构41外部还通过外部管道5连接有吸尘装置6,且该外部管道5上安装有电磁阀7。

所述的连杆4共设置有四根,且均匀安装在垂直筒3的外壁和垂直管道2的内壁之间;且四根连杆4中其中一个连杆内部安装有连接到电磁棒32的导线8,该导线8伸出到垂直管道2的外部并连接有电源装置9。

所述的垂直管道2、垂直筒3以及电磁棒32为同圆心设置安装;且所述的垂直管道2的内壁与垂直筒3的外壁之间的间距设置为5cm。

所述的垂直筒3的高度设置为垂直管道2高度的一半;而所述的电磁棒32的长度则设置为垂直管道2长度的三分之二。

本实用新型中使用的时候外部管道上的电磁阀关闭并且开启电源装置使电磁棒通电产生磁力;燃气从垂直管道进入的时候,燃气中的铁粉被电磁棒产生的磁力吸附,并且在燃气的风力作用下,往下移动到垂直筒的筒底处,并且在磁力棒吸附的铁粉足量的时候,并且燃气没有传输处于平静状态的时候,关闭磁力棒的磁力,磁力棒上吸附的铁粉就会全部落入到垂直筒的下部,此时再开启外部管道上的电磁阀以及开启吸尘装置将垂直筒内的铁粉从外部管道内吸除即可;本装置通过带有磁力的磁力棒可完成燃气中的铁粉的吸附;并且通过设置带有中空结构的连杆以及配合安装的外部管道来安装吸尘装置将垂直筒内的铁粉吸出到管道外部;整体结构合理,使用方便。

上述具体实施方式只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个优选实施例,并不是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与权利要求范围的,凡依据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保护范围所述的内容做出的等效变化和修饰,均应包括于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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