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爪钉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093776发布日期:2019-11-09 00:12阅读:1584来源:国知局
四爪钉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五金配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四爪钉。



背景技术:

四爪钉是常用于家具木板中的固定件,其在使用时,将四爪钉压入到木板的通孔中,当需要将另一块木板与该块木板进行固定时,通过穿设在另一块木板中的螺栓与四爪钉螺纹连接,这样一来,即可实现对两块木板的固定;然而目前市面上的四爪钉在压入到木板中后,普遍存在抓紧力差的缺点。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四爪钉,其在使用时,在第一凸边和第二凸边被完全压入到木板中后,第一凸边和第二凸边之间形成的间隙能够与木板嵌合,这样一来,能够有效避免四爪钉出现相对木板转动的现象,从而能够提高四爪钉对木板的抓紧力。

本实用新型的四爪钉,包括套筒,套筒上端的外壁上设置有一对第一凸边和一对第二凸边,第一凸边和第二凸边间隔设置,每个第一凸边和第二凸边均沿套筒的径向方向延伸,套筒上部的内壁上形成螺纹孔,套筒下部的内壁上形成向外扩张的环形台阶,环形台阶的上端与螺纹孔的下端相接,第一凸边的两侧外壁上设置有向下弯折的折弯爪,折弯爪的下端为尖端状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四爪钉,其中,折弯爪的下端由上至下逐渐向外倾斜。

本实用新型的四爪钉,其中,每个第一凸边和第二凸边与套筒的外壁之间均设置有加强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四爪钉,其中,加强结构包括设置在第一凸边与套筒外壁之间的加强块和设置在第二凸边与套筒外壁之间的加强块,位于第一凸边所在位置处的加强块的两个直角边分别与第一凸边的下表面和套筒的外壁面连接,位于第二凸边所在位置处的加强块的两个直角边分别与第二凸边的下表面和套筒的外壁面连接。

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在第一凸边和第二凸边被完全压入到木板中后,第一凸边和第二凸边之间形成的间隙能够与木板嵌合,这样一来,能够有效避免四爪钉出现相对木板转动的现象,从而能够提高四爪钉对木板的抓紧力。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申请,并不构成对本申请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以图式揭露本实用新型的多个实施方式,为明确说明起见,许多实务上的细节将在以下叙述中一并说明。然而,应了解到,这些实务上的细节不应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就是说,在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方式中,这些实务上的细节是非必要的。此外,为简化图式起见,一些习知惯用的结构与组件在图式中将以简单的示意的方式绘示之。

另外,在本实用新型中如涉及“第一”、“第二”等的描述仅用于描述目的,并非特别指称次序或顺位的意思,亦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其仅仅是为了区别以相同技术用语描述的组件或操作而已,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其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另外,各个实施例之间的技术方案可以相互结合,但是必须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础,当技术方案的结合出现相互矛盾或无法实现时应当认为这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不存在,也不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本实用新型的四爪钉,包括套筒1,套筒1上端的外壁上设置有一对第一凸边11和一对第二凸边12,第一凸边11和第二凸边12间隔设置,每个第一凸边11和第二凸边12均沿套筒1的径向方向延伸,套筒1上部的内壁上形成螺纹孔13,套筒1下部的内壁上形成向外扩张的环形台阶14,环形台阶14的上端与螺纹孔13的下端相接,第一凸边11的两侧外壁上设置有向下弯折的折弯爪15,折弯爪15的下端为尖端状结构。

折弯爪15的下端由上至下逐渐向外倾斜;通过采用这种结构后,在折弯爪扎入到木板中时,能够更好地与待固定的部件胀紧。

每个第一凸边11和第二凸边12与套筒1的外壁之间均设置有加强结构;通过加强结构的设置,能够提高第一凸边和第二凸边与套筒之间的结构强度。

加强结构包括设置在第一凸边11与套筒1外壁之间的加强块16和设置在第二凸边12与套筒外壁之间的加强块16,位于第一凸边11所在位置处的加强块16的两个直角边分别与第一凸边11的下表面和套筒1的外壁面连接,位于第二凸边12所在位置处的加强块16的两个直角边分别与第二凸边12的下表面和套筒1的外壁面连接;通过加强块的设置,能够提高第一凸边和第二凸边与套筒之间的结构强度。

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在第一凸边和第二凸边被完全压入到木板中后,第一凸边和第二凸边之间形成的间隙能够与木板嵌合,这样一来,能够有效避免四爪钉出现相对木板转动的现象,从而能够提高四爪钉对木板的抓紧力。

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理的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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