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可使重液加速气化装置的液化气钢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5816249阅读:277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带有可使重液加速气化装置的液化气钢瓶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存储液化气的钢瓶,具体说是涉及一种带有可使重液加速气化装置的液化气钢瓶。
液化石油气的广泛使用,大大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条件。但每次使用完后,钢瓶内总还会留下一些未气化的重液(残液),这些本还可被利用的残液由于现有技术条件的限制,不得不被白白地丢弃倒掉,造成很大的浪费。如若每次每个钢瓶倒掉半斤残液的话,那么全国每年将会有近万吨的本可被利用的燃料白白地浪费掉。另外,由于被丢弃的残液是一种极为易燃、易爆的液体,所以它不仅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还极易给人们带来危险,少不注意就会给人们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的损失。所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变废为宝,使重液得以充分的燃烧,一直是人们研究的问题之一。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之处而提供一种可使重液得以充分利用的带有可使重液(残液)加速气化装置的液化气钢瓶。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来实现本实用新型包括钢瓶体和安装在钢瓶上的角阀,在其角阀的下部设置有一套由主气化室,装于主气化室内且其上端与钢瓶内腔相通下端与主气化室下部相连通的的通气管道,以及上部与主气化室相连通下部位于钢瓶内腔底部的毛细管,和安装在毛细管下端的过滤球组成的气化装置。
本实用新型中包裹在过滤球外的滤网是采用网孔为20目的铜网制作而成;过滤球和毛细管内的装填物为脱脂棉绳。
本实用新型的主气化室内至少插装有一根通气管,最好是对称设置有两根通气管,也可以在主气化室内均布有三根通气管。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和优点如下当向钢瓶内灌装液化气时,液化气通过角阀首先进入主气化室,然后通过通气管进入钢瓶内腔中,直至装足定量为止。使用时,一旦打开角阀,主气化室内的燃气将迅速输出,在压差的作用下,钢瓶中的燃气将通过通气管迅速进入主气化室的下部,燃气在经主气化室向外输出的同时也搅拌着主气化室下部的液体(该液体主要是在经毛细管的毛细作用和上升燃气的作用下从钢瓶底部输送上来的重液),使这部分液体加速分解气化或雾化,随燃气迅速输送至燃气灶具进行燃烧。从而实现燃气和底部重液同时外排燃烧,达到瓶内气净液净,节约能源,节省家庭开支的目的。
附图
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本实用新型以下将结合实施例(附图)作以详细的描述如图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带有可使重液(残液)加速气化装置的液化气钢瓶包括钢瓶体(1)和安装在钢瓶上的角阀(6),在其角阀(6)的下部设置有一套由主气化室(2),装于主气化室(2)内且其上端与钢瓶内腔相通下端与主气化室下部相连通的的通气管道(3),以及上部与主气化室相连通下部位于钢瓶内腔底部的毛细管(4),和安装在毛细管下端的过滤球(5)组成的气化装置;装于主气化室(2)内的通气管(3)是对称设置有两根通气管;包裹在过滤球外(5)的滤网是采用网孔为20目的铜网制作而成;过滤球(5)和毛细管(4)内的装填物为脱脂棉绳,当然也可采用毛细作用好的其它材料来做充填物。
本实用新型中主气化室(2)的壳体、通气管(3)和毛细管(4)的壳体均是采用铜材制作而成的;也可采用不锈钢材料来制作。
权利要求1.一种带有可使重液加速气化装置的液化气钢瓶,它包括钢瓶体(1)和安装在钢瓶上的角阀(6),其特征在于在角阀(6)的下部设置有一套由主气化室(2),装于主气化室(2)内且其上端与钢瓶内腔相通下端与主气化室下部相连通的的通气管道(3),以及上部与主气化室(2)相连通下部位于钢瓶内腔底部的毛细管(4),和安装在毛细管下端的过滤球(5)组成的气化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可使重液加速气化装置的液化气钢瓶,其特征在于包裹在过滤球外(5)的滤网是采用网孔为20目的铜网制作而成;过滤球(5)和毛细管(4)内的装填物为脱脂棉绳。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可使重液加速气化装置的液化气钢瓶,其特征在于主气化室(2)内至少插装有一根通气管(3)。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可使重液加速气化装置的液化气钢瓶,其特征在于主气化室(2)内对称设置有两根通气管(3)。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可使重液加速气化装置的液化气钢瓶,其特征在于主气化室(2)内均布有三根通气管(3)。
专利摘要一种带有可使重液加速气化装置的液化气钢瓶,它包括钢瓶体和安装在钢瓶上的角阀,在其角阀的下部设置有一套由主气化室,装于主气化室内且其上端与钢瓶内腔相通下端与主气化室下部相连通的通气管道,以及上部与主气化室相连通下部位于钢瓶内腔底部的毛细管,和安装在毛细管下端的过滤球组成的气化装置。其优点在于可实现燃气和底部重液同时外排燃烧,达到瓶内气净液净,节约能源,节省家庭开支的目的。
文档编号F17C7/04GK2230882SQ9522515
公开日1996年7月10日 申请日期1995年10月27日 优先权日1995年10月27日
发明者杜献军 申请人:杜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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