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结构光产生单元,用以提供一第一结构光,且该第一结构光投射至一受测标的而使相对应于该第一结构光的一第一图案组合中的至少一第一图案呈现在该受测标的上;以及
第二结构光产生单元,用以提供一第二结构光,且该第二结构光投射至该受测标的而使相对应于该第二结构光的一第二图案组合中的至少一第二图案呈现在该受测标的上,而该第二结构光的一第二光轴方向不同于该第一结构光的一第一光轴方向;
其中,该受测标的上所呈现的该至少一第一图案与该至少一第二图案之间具有至少一相对位置关系,且该至少一相对位置关系是用以获得该受测标的的至少一深度距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结构光产生单元包括第一发光源以及相应于该第一图案组合的第一透镜组,且该第二结构光产生单元包括第二发光源以及相应于该第二图案组合的第二透镜组。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发光源包括激光二极管、发光二极管以及有机发光二极管中的至少一者;及/或
该第一发光源用以输出具有一热感应波长区间的光束;及/或
该第二发光源包括激光二极管、发光二极管以及有机发光二极管中的至少一者;及/或
该第二发光源用以输出具有一热感应波长区间的光束;及/或
该发光装置还包括壳体,该壳体用以供该第一结构光产生单元以及该第二结构光产生单元中的至少一者设置于其中,且该壳体为一表面贴装元件。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发光源用以输出具有一第一波长的光束及/或具有一第二波长的光束。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具有该第一波长的光束为可见光束,而该具有该第二波长的光束为不可见光束。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二发光源用以输出具有一第一波长的光束及/或具有一第二波长的光束。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具有该第一波长的光束为可见光束,而该具有该第二波长的光束为不可见光束。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结构光以及该第二结构光分别呈第一锥形以及第二锥形。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锥形包括圆锥形、椭圆锥形或方锥形;及/或
该第二锥形包括圆锥形、椭圆锥形或方锥形。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第一图案包括至少一点图案,及/或该第二图案包括至少一线图案或至少一矩形图案。
11.一种光学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光装置,用以提供一第一结构光以及一第二结构光,且该第一结构光以及该第二结构光分别投射至一受测标的而使相对应于该第一结构光的一第一图案组合中的至少一第一图案以及相对应于该第二结构光的一第二图案组合中的至少一第二图案分别呈现在该受测标的上;其中,该第二结构光的一第二光轴方向不同于该第一结构光的一第一光轴方向;以及
感应单元,用以感应该受测标的上所呈现的该至少一第一图案与该至少一第二图案;其中,该受测标的上所呈现的该至少一第一图案与该至少一第二图案之间具有至少一相对位置关系,且该至少一相对位置关系是用以获得该受测标的的至少一深度距离。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光学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发光装置包括至少一发光源、相应于该第一图案组合的第一透镜组以及相应于该第二图案组合的第二透镜组,且该至少一发光源输出的多个第一光束经过该第一透镜组后形成该第一结构光,而该至少一发光源输出的多个第二光束经过该第二透镜组后形成该第二结构光。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光学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发光源包括激光二极管、发光二极管以及有机发光二极管中的至少一者;及/或
该至少一发光源用以输出具有一热感应波长区间的光束。
14.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光学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多个第一光束包括具有一第一波长的光束及/或具有一第二波长的光束。
15.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光学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多个第二光束包括具有一第一波长的光束及/或具有一第二波长的光束。
16.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光学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结构光以及该第二结构光分别呈第一锥形以及第二锥形。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光学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锥形包括圆锥形、 椭圆锥形或方锥形;及/或
该第二锥形包括圆锥形、椭圆锥形或方锥形。
18.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光学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第一图案包括至少一点图案,及/或该至少一第二图案包括至少一线图案或至少一矩形图案。
19.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光学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发光装置以及该感应单元被整合于一电路板。
20.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光学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光学装置应用于可携式电子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