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89714阅读:33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



背景技术:

目前,需要设计一种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用来检查雨刮支架安装孔是否合格。其制作材料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果采用钢骨架制作检具本体,由于钢比重较大,检具整体重量较大,导致单人手拿时操作非常不方便。如果采用树脂作为检具本体,由于树脂强度较弱,导致操作时易破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种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方形碳纤维管骨架,方形碳纤维管骨架靠近汽车前围板的一侧面上设有两处用于定位雨刮支架安装孔用的刚性定位模块,刚性定位模块位于上壁板外侧,设有一处用于检查雨刮支架安装孔的安装孔检查模块,设有三处用于检查雨刮支架安装面的安装面检查模块;所述刚性定位模块固定在一铝底板上,铝底板通过U字型抱箍与方形碳纤维管骨架相连接,刚性定位模块上设有基准定位销;所述安装孔检查模块固定在一铝底板上,铝底板通过U字型抱箍与方形碳纤维管骨架相连接,安装孔检查模块上设有检查销和划线销;所述安装面检查模块固定在一铝底板上,铝底板通过U字型抱箍与方形碳纤维管骨架相连接;通过刚性定位模块将检具定位到汽车前围板零件上,由安装孔检查模块和安装面检查模块检查汽车前围板零件上的雨刮支架安装孔是否合格。

进一步地,上述的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其中,所述刚性定位模块、安装孔检查模块以及安装面检查模块分别通过螺丝固定在对应的铝底板上。

更进一步地,上述的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其中,所述刚性定位模块、安装孔检查模块以及安装面检查模块的材质为金属。

再进一步地,上述的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其中,所述U字型抱箍的材质为铝合金。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优点和有益效果,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本实用新型设计新颖,以方形碳纤维管为本体骨架,用钢件材料制造雨刮支架的刚性定位模块以及安装孔检查模块、安装面检查模块,刚性定位模块、安装孔检查模块以及安装面检查模块分别通过铝底板和U字型抱箍与方形碳纤维管骨架相连接,构成具有轻而强度高的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由于碳纤维管具有强度好,重量轻的优点,以方形碳纤维管为本体骨架的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能很好的解决强度与重量之间的冲突,使其轻巧,操作方便;采用方形碳纤维管作为检具本体骨架,可以在满足足够强度的同时,使检具更轻,方便操作,并且在管与管的搭接部采用粘接方式,避免了焊缝的不美观。功能卓越,使用简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另一视角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刚性定位模块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中安装孔检查模块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中安装面检查模块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各附图标记的含义见下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现对照附图详细说明具体实施方案。

如图1、图2所示,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包括方形碳纤维管骨架1,方形碳纤维管骨架1靠近汽车前围板的一侧面上设有两处用于定位雨刮支架安装孔用的刚性定位模块2,刚性定位模块位于上壁板外侧,设有一处用于检查雨刮支架安装孔的安装孔检查模块3,设有三处用于检查雨刮支架安装面的安装面检查模块。

如图3所示,刚性定位模块2固定在一铝底板6上,铝底板6通过U字型抱箍7与方形碳纤维管骨架1相连接,刚性定位模块2上设有基准定位销5。

如图4所示,安装孔检查模块3固定在一铝底板10上,铝底板10通过U字型抱箍11与方形碳纤维管骨架1相连接,安装孔检查模块3上设有检查销8和划线销9。

如图5所示,安装面检查模块4固定在一铝底板12上,铝底板12通过U字型抱箍13与方形碳纤维管骨架1相连接。

通过刚性定位模块2将检具定位到汽车前围板零件上,由安装孔检查模块3和安装面检查模块4检查汽车前围板零件上的雨刮支架安装孔是否合格。

其中,刚性定位模块2、安装孔检查模块3以及安装面检查模块4分别通过螺丝固定在对应的铝底板上。

刚性定位模块2、安装孔检查模块3以及安装面检查模块4的材质为金属。U字型抱箍的材质为铝合金。

以方形碳纤维管为本体骨架,用钢件材料制造雨刮支架的刚性定位模块以及安装孔检查模块、安装面检查模块,刚性定位模块、安装孔检查模块以及安装面检查模块分别通过铝底板和U字型抱箍与方形碳纤维管骨架相连接,构成具有轻而强度高的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由于碳纤维管具有强度好,重量轻的优点,以方形碳纤维管为本体骨架的雨刮支架安装孔检具能很好的解决强度与重量之间的冲突,使其轻巧,操作方便。

采用方形碳纤维管作为检具本体骨架,可以在满足足够强度的同时,使检具更轻,方便操作,并且在管与管的搭接部采用粘接方式,避免了焊缝的不美观。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范围;同时以上的描述,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专门人士应可明了及实施,因此其它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下所完成的等效改变或修饰,均应包含在申请专利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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