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玻璃表壳的外装饰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700297阅读:197来源:国知局
一种玻璃表壳的外装饰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玻璃表壳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玻璃表壳的外装饰装置。



背景技术:

手表通常由表壳形成,该表壳容纳表面和整个基础机械和或电子部分,并具有被称为凸耳销的突出物。传统的表壳结构的结构比较复杂,具有生产难度比较大、废品率比较高,另外,传统的表壳结构在安装过程也具有安装难度比较大的特点。

为此,有必要提供一种玻璃表壳的外装饰装置来克服上述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玻璃表壳的外装饰装置,具有结构设置比较合理、有利于减低生产难度提高产品生产的合格率,以及具有便于安装的特点。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玻璃表壳的外装饰装置,包括壳体本体,所述壳体本体的一侧上开设有第一通孔,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上、与所述壳体本体的一侧相邻两边上分别设置第一卡合槽和第二卡合槽,所述壳体本体的内侧壁上设置有第一限位槽,及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上、且与每一所述第一限位槽卡合设置的弹性件结构。

优选地,所述弹性件结构包括: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上的连接本体,及设置在所述连接本体上、相应地与每一所述第一限位槽卡合的弹性件主体。

优选地,所述弹性件主体与所述第一限位槽之间呈锐角设置。

优选地,每一所述弹性件主体均呈“U”型。

优选地,所述第一通孔呈圆柱体型,且所述第一通孔的入口处还设有凹面。

优选地,所述壳体本体的外侧壁的中部周侧凹设有一卡合圈。

优选地,所述壳体本体的上端的外侧壁上设置有第一斜面,所述壳体本体下端的外侧壁上设置有第二斜面。

优选地,所述第一卡合槽和所述第二卡合槽均呈U型。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玻璃表壳的外装饰装置,包括壳体本体,所述壳体本体的一侧上开设有第一通孔,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上、与所述壳体本体的一侧相邻两边上分别设置第一卡合槽和第二卡合槽,所述壳体本体的内侧壁上设置有 第一限位槽,及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上、且与每一所述第一限位槽卡合设置的弹性件结构;通过在所述壳体本体上开设所述第一限位槽,及在所述壳体本体上设置所述弹性件结构,使得本实用新型在安装过程中表盘本体通过给予所述弹性件结构力的作用将所述弹性件结构完全推入所述第一限位槽上,进而使得本实用新型具有安装方便的特点,另外,所述壳体本体的结构设置还具有结构设置比较合理、有利于减低生产难度提高产品生产的合格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玻璃表壳的外装饰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玻璃表壳的外装饰装置的左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具体阐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附图仅供参考和说明使用,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

请参考图1及图2,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玻璃表壳的外装饰装置,包括:壳体本体1及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1上的弹性件结构2。

具体地,所述壳体本体1上设置有第一通孔11、第一卡合槽12、第二卡合槽13、第一限位槽14、卡合圈15、第一斜面16及第二斜面17,其中,所述第一通孔11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1的一侧,所述第一卡合槽12和所述第二卡合槽13分别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1上、且分别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1的一侧的相邻两边上,所述第一限位槽14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1的内壁上,所述卡合圈15凹设在所述壳体本体1的外侧壁的中部的周侧,所述第一斜面16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1上端的外侧壁上,所述第二斜面17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1下端的外侧壁上。更具体地,所述第一通孔11呈圆柱体型,且所述第一通孔11上还凹设有凹面111,所述第一卡合槽12和所述第二卡合槽13均呈U型。

所述弹性件结构2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1上、且与每一所述第一限位槽14卡合设置。进一步地,所述弹性结构2包括: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1上的连接本体21,及设置在所述连接本体21上、相应地与每一所述第一限位槽14卡合的弹性件主体22。所述弹性件主体2与所述第一限位槽14之间呈锐角设置。每一所述弹性件主体22均呈“U”型。

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玻璃表壳的外装饰装置,包括壳体本体1,所述壳体本体1的一侧上开设有第一通孔11,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1上、与所述壳体本体1的一侧相邻两边上分别设置第一卡合槽12和第二卡合槽 13,所述壳体本体1的内侧壁上设置有第一限位槽14,及设置在所述壳体本体1上、且与每一所述第一限位槽14卡合设置的弹性件结构2;通过在所述壳体本体1上开设所述第一限位槽14,及在所述壳体本体1上设置所述弹性件结构2,使得本实用新型在安装过程中表盘本体通过给予所述弹性件结构力的作用将所述弹性件结构2完全推入所述第一限位槽14上,进而使得本实用新型具有安装方便的特点,另外,所述壳体本体的结构设置还具有结构设置比较合理、有利于减低生产难度提高产品生产的合格率。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权利保护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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