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指纹识别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51182阅读:60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物联网领域,具体是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指纹识别系统。



背景技术:

指纹识别即指通过比较不同指纹的细节特征点来进行鉴别。指纹识别技术涉及图像处理、模式识别、计算机视觉、数学形态学、小波分析等众多学科。由于每个人的指纹不同,就是同一人的十指之间,指纹也有明显区别,因此指纹可用于身份鉴定。由于每次捺印的方位不完全一样,着力点不同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变形,又存在大量模糊指纹,如何正确提取特征和实现正确匹配,是指纹识别技术的关键。

基于物联网的指纹识别技术逐渐普及,但是整体的安全性仍然不高,难以实现有效的安全处理。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指纹识别系统,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指纹识别系统,包括识别采集装置、云服务器和手持端,所述识别采集装置由微处理器、指纹采集器、身份证读取模块、红外传感器、视频采集器和无线通讯模块构成,其中指纹采集器、身份证读取模块、红外传感器、视频采集器和无线通讯模块均与微处理器配合连接,微处理器主要由于数据处理和逻辑判断,红外传感器用于检测设备前是否有人员通过,微处理器通过继电器控制视频采集器的开关闭,当有人员时,视频采集器才会实现开启;指纹采集器和身份证读取模块分别用于读取指纹信息和身份证信息;所述云服务器包括控制主机、报警器和以太网通讯模块,以太网通讯模块通过以太网与无线通讯模块通讯对接,且以太网通讯模块还通讯连接手持端,通过无线通讯模块将采集的指纹信息以及身份证信息反馈到控制主机,此时控制主机则根据预留信息进行对比,若对比不通过,控制主机则控制报警器报警,同时用户可以通过手持端访问控制主机,用来查看账户状态,而且视频采集器可以实现非正常状态使得图像采集。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无线通讯模块采用WIFI通讯模块。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报警器采用声光报警装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无线通讯模块将采集的指纹信息以及身份证信息反馈到控制主机,此时控制主机则根据预留信息进行对比,若对比不通过,控制主机则控制报警器报警,同时用户可以通过手持端访问控制主机,用来查看账户状态,而且视频采集器可以实现非正常状态使得图像采集,整体安全性有效得到了提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指纹识别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指纹识别系统,包括识别采集装置、云服务器和手持端9,所述识别采集装置由微处理器1、指纹采集器2、身份证读取模块3、红外传感器4、视频采集器5和无线通讯模块6构成,其中指纹采集器2、身份证读取模块3、红外传感器4、视频采集器5和无线通讯模块6均与微处理器1配合连接,微处理器1主要由于数据处理和逻辑判断,红外传感器4用于检测设备前是否有人员通过,微处理器1通过继电器控制视频采集器5的开关闭,当有人员时,视频采集器5才会实现开启;指纹采集器2和身份证读取模块3分别用于读取指纹信息和身份证信息;所述云服务器包括控制主机7、报警器8和以太网通讯模块8,以太网通讯模块8通过以太网与无线通讯模块6通讯对接,且以太网通讯模块8还通讯连接手持端9,通过无线通讯模块6将采集的指纹信息以及身份证信息反馈到控制主机7,此时控制主机则根据预留信息进行对比,若对比不通过,控制主机7则控制报警器8报警,同时用户可以通过手持端9访问控制主机7,用来查看账户状态,而且视频采集器5可以实现非正常状态使得图像采集。

所述无线通讯模块6采用WIFI通讯模块。

所述报警器8采用声光报警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无线通讯模块6将采集的指纹信息以及身份证信息反馈到控制主机7,此时控制主机则根据预留信息进行对比,若对比不通过,控制主机7则控制报警器8报警,同时用户可以通过手持端9访问控制主机7,用来查看账户状态,而且视频采集器5可以实现非正常状态使得图像采集。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