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交易处理系统、支付交易处理方法及装置与流程

文档序号:20493841发布日期:2020-04-21 22:15阅读:270来源:国知局
支付交易处理系统、支付交易处理方法及装置与流程

本申请涉及支付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支付交易处理系统、支付交易处理方法及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支付已被应用到各个领域,也涌现了很多支付平台。

在支付交易过程中,账户机构扣划用户资金时,大多通过两种途径扣划资金,一种是直接扣划用户在本机构中的账户资金,另一种是通过清算机构的各种支付业务扣划用户在其他开户机构所开立账户的资金。在扣划用户在其他开户机构开立账户的资金完成支付交易时,如何保证交易信息真实、降低清算风险成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申请提出一种支付交易处理系统、支付交易处理方法及装置,用于提高交易支付的安全性,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降低资金清算风险。

本申请第一方面实施例提出了一种支付交易处理系统,包括:收单机构、清算机构、账户机构和第三方开户机构;其中,

所述收单机构,与所述清算机构连接,用于发起支付交易请求,以及根据所述清算机构反馈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

所述清算机构,与所述账户机构连接,用于接收所述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所述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

所述账户机构,用于处理所述支付交易请求,并根据处理结果生成交易结果反馈给所述清算机构;

所述清算机构,还用于当所述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时,将所述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所述第三方开户机构,并接收所述第三方开户机构返回的所述第一支付交易结果,以及将所述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所述收单机构;

所述第三方开户机构,与所述清算机构连接,用于根据所述支付交易请求进行扣款,并在扣款完成后生成所述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给所述清算机构。

本申请实施例的支付交易处理系统,通过清算机构接收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账户机构处理支付交易请求,并根据处理结果生成交易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当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时,清算机构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第三方开户机构,并接收第三方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以及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由收单机构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由此,通过在需要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扣划资金时,由清算机构向第三方开户机构发送支付交易请求进行交易转接,避免了账户机构截断和隐匿支付交易信息,以及避免了账户机构转换支付业务属性,从而保证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并且,清算机构直接获取第三方开户机构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并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给收单机构,实现了由清算机构将资金直接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清算至收单机构,消除了多个清算机构带来的资金清算风险,并避免了账户机构违规挪用清算资金,提高了交易支付的安全性,降低了资金清算风险。

本申请第二方面实施例提出了一种支付交易处理方法,包括:

接收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所述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

接收所述账户机构反馈的交易结果,所述交易结果由所述账户机构根据对所述支付交易请求的处理结果生成;

若所述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则将所述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所述第三方开户机构,并接收所述第三方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所述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由所述第三方开户机构扣款完成后生成;

将所述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所述收单机构,以使所述收单机构根据所述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

本申请实施例的支付交易处理方法,通过接收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接收账户机构反馈的交易结果,交易结果由账户机构根据对支付交易请求的处理结果生成,并在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第三方开户机构,并接收第三方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由第三方开户机构扣款完成后生成,进而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以使收单机构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由此,通过在需要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扣划资金时,由清算机构向第三方开户机构发送支付交易请求进行交易转接,避免了账户机构截断和隐匿支付交易信息,以及避免了账户机构转换支付业务属性,从而保证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并且,清算机构直接获取第三方开户机构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并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给收单机构,实现了由清算机构将资金直接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清算至收单机构,消除了多个清算机构带来的资金清算风险,并避免了账户机构违规挪用清算资金,提高了交易支付的安全性,降低了资金清算风险。

本申请第三方面实施例提出了一种支付交易处理装置,包括:

第一发送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所述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账户机构反馈的交易结果,所述交易结果由所述账户机构根据对所述支付交易请求的处理结果生成;

第二发送接收模块,用于当所述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时,将所述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所述第三方开户机构,并接收所述第三方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所述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由所述第三方开户机构扣款完成后生成;

反馈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所述收单机构,以使所述收单机构根据所述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

本申请实施例的支付交易处理装置,通过接收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接收账户机构反馈的交易结果,交易结果由账户机构根据对支付交易请求的处理结果生成,并在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第三方开户机构,并接收第三方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由第三方开户机构扣款完成后生成,进而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以使收单机构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由此,通过在需要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扣划资金时,由清算机构向第三方开户机构发送支付交易请求进行交易转接,避免了账户机构截断和隐匿支付交易信息,以及避免了账户机构转换支付业务属性,从而保证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并且,清算机构直接获取第三方开户机构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并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给收单机构,实现了由清算机构将资金直接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清算至收单机构,消除了多个清算机构带来的资金清算风险,并避免了账户机构违规挪用清算资金,提高了交易支付的安全性,降低了资金清算风险。

本申请附加的方面和优点将在下面的描述中部分给出,部分将从下面的描述中变得明显,或通过本申请的实践了解到。

附图说明

本申请上述的和/或附加的方面和优点从下面结合附图对实施例的描述中将变得明显和容易理解,其中:

图1为现有扣划用户在其他开户机构开立账户的资金的过程示例图;

图2为本申请一实施例提出的支付交易处理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根据本申请实施例的支付交易处理系统的支付交易过程示例图;

图4为本申请一实施例提出的支付交易处理方法的流程示意图;以及

图5为本申请一实施例提出的支付交易处理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申请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释本申请,而不能理解为对本申请的限制。

下面参考附图描述本申请实施例的支付交易处理系统、支付交易处理方法及装置。

支付业务的参与者一般包括用户(即付款人)、商户(即收款人)、收单机构、账户机构和清算机构。用户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在账户机构开户,通过支付工具进行交易支付。商户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使用收单机构提供的收单服务,受理用户通过各类支付工具完成交易。收单机构负责商户签约入网和日常管理,接收和处理清算机构转发的支付指令,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账户机构负责用户开户并提供账户服务,接收和处理清算机构转发的支付指令,办理用户资金结算。清算机构负责支付指令的接收和处理,交易资金的清分清算,在支付业务中起到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作用。

在支付交易过程中,账户机构扣划用户资金时,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种是直接扣划本机构的账户资金,比如商业银行直接扣划用户在本机构开立的借记账户资金或贷记账户额度,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扣划用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额度;另一种是通过清算机构的各种支付业务扣划用户在其他开户机构开立账户的资金,如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清算机构的快捷支付、网关支付、代收等支付业务扣划用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资金。

在现有的扣划用户在其他开户机构开立账户的资金完成支付交易时,支付交易通常被划分为两个支付流程,一是收单机构通过第一清算机构向账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二是账户机构通过第二清算机构向用户的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下面结合附图1进行详细说明,图1为现有扣划用户在其他开户机构开立账户的资金的过程示例图。如图1所示,现有支付交易过程为:

(1)收单机构调用第一清算机构的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快捷支付、网关支付、代收、条码支付、人脸支付、线上收单支付、近场支付,向第一清算机构发起支付交易申请;

(2)第一清算机构接收收单机构的支付交易申请,并转发至账户机构;

(3)账户机构接收第一清算机构的支付交易申请,并进行交易处理;

(4)在用户选择通过其他开户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支付时,账户机构调用第二清算机构的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快捷支付、网关支付、代收,向第二清算机构发起支付交易申请;

(5)第二清算机构接收账户机构的支付交易申请,并转发至开户机构;

(6)开户机构接收第二清算机构的支付交易申请,并进行用户资金扣划;

(7)开户机构向第二清算机构返回支付交易结果;

(8)第二清算机构接收开户机构的支付交易结果,并转发至账户机构;

(9)账户机构接收第二清算机构的支付交易结果,并向第一清算机构返回支付交易结果;

(10)第一清算机构接收账户机构的支付交易结果,并转发至收单机构。

可见,现有的扣划用户在其他开户机构开立账户的资金的支付交易过程中,一次支付交易被账户机构划分为两个独立的支付流程,账户机构可以截断并隐匿端到端的支付交易信息,清算机构无法了解支付交易的实际资金流向。如账户机构对收单机构和第一清算机构隐匿用户开立的账户信息和实际资金来源,对第二清算机构和开户机构隐匿商户信息和实际资金去向,导致交易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并且,账户机构在接收第一清算机构的消费类支付业务的支付交易申请时,可以将消费类支付业务转换为转账、充值类支付业务,再向第二清算机构发起支付交易申请,变换支付业务属性,导致交易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另外,在资金清算过程中,第一清算机构将资金从账户机构清算至收单机构,第二清算机构将资金从开户机构清算至账户机构,若账户机构未收到第二清算机构的清算资金,则会影响第一清算机构的资金清算,从而引发清算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本申请公开了一种支付交易处理系统,能够实现在扣划用户在其他开户机构开立账户的资金时,通过清算机构将收单机构向账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和账户机构向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的两个独立的支付流程合并,在收单机构通过清算机构向账户机构发起支付交易请求后,清算机构根据账户机构返回的交易结果,直接向开户机构发起支付交易请求,从而能够防止账户机构截断支付交易信息,使清算机构掌握支付交易端到端的实际资金流向,保持支付业务属性,保证交易信息真实,消弭资金清算风险。

图2为本申请一实施例提出的支付交易处理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2所示,该支付交易处理系统10包括:收单机构110、清算机构120、账户机构130和第三方开户机构140。

其中,收单机构110,与清算机构120连接,用于发起支付交易请求,以及根据清算机构120反馈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

清算机构120,与账户机构130连接,用于接收收单机构110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130。

账户机构130,用于处理支付交易请求,并根据处理结果生成交易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120。

清算机构120,还用于当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第三方开户机构140,并接收第三方开户机构140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以及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110。

第三方开户机构140,与清算机构120连接,用于根据支付交易请求进行扣款,并在扣款完成后生成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120。

本实施例中,当用户与商户进行支付交易时,商户通过收单机构110向用户进行收款。收单机构110调用清算机构120的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快捷支付、网关支付、代收、条码支付、人脸支付、线上收单支付、近场支付,向清算机构120发起支付交易请求。清算机构120将接收的支付交易请求转发至账户机构130,由账户机构130对支付交易请求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生成交易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120,清算机构120接收到交易结果后,若获知该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则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支付处理结果所指示的第三方开户机构140,由第三方开户机构140根据支付交易请求进行扣款,并在扣款完成后生成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120。清算机构120接收到第三方开户机构140反馈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后,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110,由收单机构110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

进一步地,在本申请实施例一种可能的实现方式中,清算机构120还用于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发送给账户机构130;账户机构130,还用于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用户资金结算。

在本申请实施例一种可能的实现方式中,清算机构120还用于当交易结果为指示账户机构130已扣款完成的第二支付交易结果时,则将第二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110。收单机构110还用于根据第二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

本申请实施例中,支付处理结果包括: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标识,以及,用户在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和/或账户标记化信息。也就是说,支付处理结果可以包括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标识和用户在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或者,包括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标识和用户在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标记化信息;或者,包括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标识、用户在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以及账户标记化信息。

其中,第三方开户机构比如可以是银行,账户信息比如可以是用户在该银行的账户名称、账户编号、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账户标记化信息可以是与账户信息对应的支付标记。

本申请实施例中,账户机构130可以自行选择在本机构进行扣款或从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扣款,也可以接收用户选择的扣款途径,根据用户的选择对支付交易请求进行处理,生成交易结果。

作为一种可能的实现方式,账户机构130具体用于当账户机构130的资金余额小于支付交易请求中的待扣款金额时,从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中确定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并获取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标识,以及用户在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和/或账户标记化信息,生成支付处理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120。

举例而言,账户机构130可以是支付平台,第三方开户机构可以为银行,用户可以通过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在支付平台中绑定至少一张银行卡,账户机构130根据用户绑定的银行卡生成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当账户机构130收到支付交易请求时,可以默认先从账户机构130的账户资金中进行扣款,若账户资金的余额小于支付交易请求中的待扣款金额,则从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中确定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获取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标识,以及用户在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和/或账户标记化信息,生成支付处理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120。其中,账户机构130确定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时,可以从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中随机选择一个第三方开户机构作为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或者,也可以将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中的第一个第三方开户机构确定为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或者,还可以获取账户机构130的支付交易历史记录,将最近一次使用的第三方开户机构确定为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

由此,通过在账户机构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待扣款金额时,选择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作为支付方式,能够保证支付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支付交易因资金不足而中断。

进一步地,账户机构130还用于若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为空,即用户在账户机构130中未绑定第三方开户机构,则提醒用户输入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和用户在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根据用户输入的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和用户在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生成支付处理结果并反馈给清算机构120。

由此,通过在第三方开户机构为空时,提醒用户输入第三方开户机构的相关信息,并根据第三方开户机构的相关信息生成支付处理结果并反馈给清算机构,进一步保证了支付交易的顺利进行。

作为另一种可能的实现方式中,账户机构130具体用于将账户机构中预先存储的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展示给用户;获取用户从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中选择的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根据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查询预先建立的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与账户信息/或账户标记化信息的对应关系,确定与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对应的目标账户信息和/或目标账户标记化信息;根据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以及目标账户信息和/或目标账户标记化信息,生成支付处理结果并反馈给清算机构120。其中,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与账户信息和/或账户标记化信息的对应关系,可以根据用户在账户机构130中绑定的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和对应的账户信息和/或账户标记化信息预先建立,并存储在账户机构130中。

由此,通过获取用户从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中选择的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以及确定与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对应的目标账户信息和/或目标账户标记化信息,并生成支付处理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实现了扣款途径的灵活选择,提升了用户体验。

图3为根据本申请实施例的支付交易处理系统的支付交易过程示例图。如图3所示,采用本申请实施例的支付交易系统扣划用户在其他开户机构开立账户的资金时,交易过程如下:

(1)收单机构调用清算机构的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快捷支付、网关支付、代收、条码支付、人脸支付、线上收单支付、近场支付,向清算机构发起支付交易申请;

(2)清算机构接收收单机构的支付交易申请,并转发至账户机构;

(3)账户机构接收清算机构的支付交易申请,并进行交易处理;

(4)当通过开户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支付时,账户机构向清算机构返回支付处理结果,支付处理结果中包含开户机构(名称、标识)以及用户在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和/或账户标记化信息;

(5)清算机构接收账户机构的支付处理结果,并向开户机构发起支付交易申请;

(6)开户机构接收清算机构的支付交易申请,并进行用户资金扣划;

(7)开户机构向清算机构返回支付交易结果;

(8)清算机构接收开户机构的支付交易结果,并转发至收单机构;

(9)清算机构向账户机构通知支付交易结果。

对比图1和图3可知,本申请提出的支付交易处理系统相对于现有方案,由清算机构将收单机构向账户机构发起支付交易申请和账户机构向开户机构发起支付交易申请的两个支付流程进行合并,当需要从其他开户机构进行扣款时,由清算机构直接向开户机构发起支付交易申请,实现了一次支付交易完全由一个清算机构进行交易转接,账户机构无法截断和隐匿端到端的支付交易信息,清算机构能够了解支付交易的实际资金流向,账户机构也无法转换支付业务属性,从而提高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并且,在资金清算过程中,清算机构将资金直接从开户机构清算至收单机构,消除了多个清算机构资金清算的风险,并避免了账户机构违规挪用清算资金,从而提高了交易支付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实施例的支付交易处理系统,通过清算机构接收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账户机构处理支付交易请求,并根据处理结果生成交易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当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时,清算机构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第三方开户机构,并接收第三方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以及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由收单机构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由此,通过在需要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扣划资金时,由清算机构向第三方开户机构发送支付交易请求进行交易转接,避免了账户机构截断和隐匿支付交易信息,以及避免了账户机构转换支付业务属性,从而保证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并且,清算机构直接获取第三方开户机构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并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给收单机构,实现了由清算机构将资金直接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清算至收单机构,消除了多个清算机构带来的资金清算风险,并避免了账户机构违规挪用清算资金,提高了交易支付的安全性,降低了资金清算风险。

与上述实施例相对应,本申请还提出一种支付交易处理方法,该方法可以由前述实施例中的清算机构执行。

图4为本申请一实施例提出的支付交易处理方法的流程示意图。如图4所示,该支付交易处理方法可以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01,接收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

本实施例中,当进行支付交易时,收单机构调用清算机构的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快捷支付、网关支付、代收、条码支付、人脸支付、线上收单支付、近场支付,向清算机构发起支付交易申请。清算机构接收到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后,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

步骤102,接收账户机构反馈的交易结果,交易结果由账户机构根据对支付交易请求的处理结果生成。

本实施例中,清算机构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后,由账户机构对支付交易请求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生成交易结果。

具体地,当账户机构从本机构完成扣款时,则生成第二支付交易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当需要从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扣款时,则根据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标识,以及,用户在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和/或账户标记化信息,生成支付处理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

作为一种示例,账户机构生成支付处理结果时,可以当账户机构的资金余额小于支付交易请求中的待扣款金额时,从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中确定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并获取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标识,以及用户在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和/或账户标记化信息,生成支付处理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另外,当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为空时,账户机构可以提醒用户输入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和用户在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根据用户输入的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和用户在第三方开户机构的账户信息,生成支付处理结果并反馈给所述清算机构。

作为另一种示例,账户机构生成支付处理结果时,可以将账户机构中预先存储的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展示给用户,获取用户从第三方开户机构列表中选择的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并根据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查询预先建立的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与账户信息和/或账户标记化信息的对应关系,确定与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对应的目标账户信息和/或目标账户标记化信息,进而根据目标第三方开户机构的名称,以及目标账户信息和/或目标账户标记化信息,生成支付处理结果并反馈给清算机构。

步骤103,若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则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第三方开户机构,并接收第三方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由第三方开户机构扣款完成后生成。

本实施例中,清算机构接收到账户机构返回的交易结果后,若获知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则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支付处理结果所指示的第三方开户机构。第三方开户机构接收到支付交易请求后,对支付交易请求进行处理,根据支付交易请求进行扣款,并在扣款完成后生成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给清算机构。

此外,本申请实施例中,若清算机构接收到的交易结果为指示账户机构已扣款完成的第二支付交易结果,则将第二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由收单机构根据第二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

步骤104,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以使收单机构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

本实施例中,清算机构接收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并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由收单机构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

进一步地,在本申请实施例一种可能的实现方式中,清算机构接收到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后,还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发送给账户机构,以使账户机构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用户资金结算。

本申请实施例的支付交易处理方法,通过接收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接收账户机构反馈的交易结果,交易结果由账户机构根据对支付交易请求的处理结果生成,并在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第三方开户机构,并接收第三方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由第三方开户机构扣款完成后生成,进而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以使收单机构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由此,通过在需要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扣划资金时,由清算机构向第三方开户机构发送支付交易请求进行交易转接,避免了账户机构截断和隐匿支付交易信息,以及避免了账户机构转换支付业务属性,从而保证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并且,清算机构直接获取第三方开户机构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并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给收单机构,实现了由清算机构将资金直接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清算至收单机构,消除了多个清算机构带来的资金清算风险,并避免了账户机构违规挪用清算资金,提高了交易支付的安全性,降低了资金清算风险。

为了实现上述实施例,本申请还提出一种支付交易处理装置。

图5为本申请一实施例提出的支付交易处理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如图5所示,该支付交易处理装置50包括:第一发送接收模块510、接收模块520、第二发送接收模块530,以及反馈模块540。

其中,第一发送接收模块510,用于接收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

接收模块520,用于接收账户机构反馈的交易结果,交易结果由账户机构根据对支付交易请求的处理结果生成。

第二发送接收模块530,用于当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第三方开户机构,并接收第三方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由第三方开户机构扣款完成后生成。

反馈模块540,用于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以使收单机构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

进一步地,反馈模块540还用于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发送给账户机构,以使账户机构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用户资金结算。

在本申请实施例一种可能的实现方式中,反馈模块540还用于当交易结果为指示账户机构已扣款完成的第二支付交易结果,将第二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以使收单机构根据第二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对支付交易处理方法实施例的解释说明也适用于该实施例的支付交易处理装置,其实现原理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本申请实施例的支付交易处理装置,通过接收收单机构发起的支付交易请求,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账户机构,接收账户机构反馈的交易结果,交易结果由账户机构根据对支付交易请求的处理结果生成,并在交易结果为指示由第三方开户机构进行支付的支付处理结果时,将支付交易请求发送给第三方开户机构,并接收第三方开户机构返回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第一支付交易结果由第三方开户机构扣款完成后生成,进而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至收单机构,以使收单机构根据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办理商户收单资金结算。由此,通过在需要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扣划资金时,由清算机构向第三方开户机构发送支付交易请求进行交易转接,避免了账户机构截断和隐匿支付交易信息,以及避免了账户机构转换支付业务属性,从而保证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并且,清算机构直接获取第三方开户机构的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并将第一支付交易结果反馈给收单机构,实现了由清算机构将资金直接从第三方开户机构清算至收单机构,消除了多个清算机构带来的资金清算风险,并避免了账户机构违规挪用清算资金,提高了交易支付的安全性,降低了资金清算风险。

为了实施上述实施例,本申请还提出一种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当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前述实施例所述的支付交易处理方法。

在本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一些实施例”、“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申请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必须针对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此外,在不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将本说明书中描述的不同实施例或示例以及不同实施例或示例的特征进行结合和组合。

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在本申请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至少两个,例如两个,三个等,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此外,在本申请各个实施例中的各功能单元可以集成在一个处理模块中,也可以是各个单元单独物理存在,也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集成在一个模块中。上述集成的模块既可以采用硬件的形式实现,也可以采用软件功能模块的形式实现。所述集成的模块如果以软件功能模块的形式实现并作为独立的产品销售或使用时,也可以存储在一个计算机可读取存储介质中。

上述提到的存储介质可以是只读存储器,磁盘或光盘等。尽管上面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申请的实施例,可以理解的是,上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本申请的限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申请的范围内可以对上述实施例进行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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