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宽频带平面缝隙天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86714阅读:1111来源:国知局
一种宽频带平面缝隙天线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通信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宽频带平面缝隙天线。



背景技术:

在导体面上开缝形成的天线,称为缝隙天线,也称为开槽天线。缝隙天线一般用于微波波段的雷达、导航、电子对抗和通信等设备中。

典型的缝隙形状是长条形的,长度约为半个波长。缝隙可用跨接在它窄边上的传输线馈电,也可由波导或谐振腔馈电。这时,缝隙上激励有射频电磁场,并向空间辐射电磁波。

现有的平面缝隙天线,当驻波比小于2时,阻抗带宽约为25%;当轴比小于2时,轴比带宽约为30%。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宽频带平面缝隙天线。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体如下:

一种宽频带平面缝隙天线,包括:分别设置在微波介质基底上的共面波导馈线、辐射缝隙、微扰短路调节支、中心金属贴片和外围接地板;

所述共面波导馈线设置在所述中心金属贴片上方,与所述中心金属贴片相连;所述微扰短路调节支处于所述辐射缝隙的水平方向右侧,与所述中心金属贴片直接相连;所述微扰短路调节支将所述中心金属贴片与所述外围接地板相连;

所述辐射缝隙,其为正六边形中的5条边的形状,其中4条相连的边的下端与所述共面波导馈线上端的左侧相连,另外一条边的下端与所述共面波导馈线上端的右侧相连;所述辐射缝隙的外接圆的半径为7.8mm,宽度为2.2mm。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共面波导馈线的中心线宽度为0.5mm,缝隙宽度为0.2mm。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微扰短路调节支,其宽度为3.6mm;所述微扰短路调节支的下边缘位于辐射缝隙水平中心线下方3.5mm处。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中心金属贴片,其形状为正六边形。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外围接地板为正方形,其边长为15mm。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微波介质基底,其介电常数为2.5,厚度为0.5mm。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宽频带平面缝隙天线可实现宽频带,当驻波比小于2时,阻抗带宽达到约34%,轴比小于2时的轴比带宽约为40%。

本实用新型的宽频带平面缝隙天线采用多边形缝隙辐射,通过在多边形辐射缝隙中引入不对称的金属微扰短路调节支,以实现圆极化。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宽频带平面缝隙天线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所示的宽频带平面缝隙天线的俯视结构图。

图中的附图标记表示为:

1-共面波导馈线;2-辐射缝隙;3-微扰短路调节支;4-中心金属贴片;5-外围接地板;6-微波介质基底。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以详细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宽频带平面缝隙天线包括:共面波导馈线1、辐射缝隙2,微扰短路调节支3、中心金属贴片4、外围接地板5和微波介质基底6。其中,共面波导馈线1、辐射缝隙2、微扰短路调节支3、中心金属贴片4和外围接地板5处于同一平面,设置在微波介质基底6上。共面波导馈线1设置在中心金属贴片4上方,与中心金属贴片4相连;微扰短路调节支3处于辐射缝隙2的水平方向右侧,与中心金属贴片4直接相连;微扰短路调节支3将中心金属贴片4与外围接地板5相连。

所述共面波导馈线1,其中心线宽度为0.5mm,缝隙宽度为0.2mm。

所述辐射缝隙2,其为正六边形中的5条边的形状,其中4条相连的边的下端与所述共面波导馈线1上端的左侧相连,另外一条边的下端与所述共面波导馈线1上端的右侧相连;所述辐射缝隙2的外接圆的半径为7.8mm,宽度为2.2mm。

所述微扰短路调节支3,其宽度为3.6mm;所述微扰短路调节支3的下边缘位于辐射缝隙2水平中心线下方3.5mm处。

所述中心金属贴片4,其形状为正六边形。

所述外围接地板5为正方形,其边长为15mm。

所述微波介质基底6,其介电常数为2.5,厚度为0.5mm。

在本实施例工作时,在纵向由于共面波导馈线1的存在,纵向电场不对称,沿纵向产生纵向极化;在辐射缝隙2水平方向一侧引入微扰短路调节支3对水平方向电场进行微扰,由于边界条件要求,微扰短路调节支3边缘的水平切向电场分量为零,辐射缝隙2沿水平方向由于电场不对称产生另一个与纵向极化正交的极化。调节辐射缝隙2与微扰短路调节支3的尺寸和位置可以使两个正交极化的谐振频率略有错开,并且一个模式相位超前,另一个模式相位滞后,若使两个正交的模式幅度相等、相位相差90度,则可以产生圆极化。

本实用新型的宽频带平面缝隙天线,当驻波比小于2时,阻抗带宽达到约34%,轴比小于2时的轴比带宽约为40%。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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