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设备机柜的密封屏蔽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67762阅读:377来源:国知局
一种电子设备机柜的密封屏蔽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子设备机柜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电子设备机柜的密封屏蔽结构。



背景技术:

高防护等级电子设备机柜是目前社会各领域使用比较多的设备,其使用的环境复杂,对防水、防尘及屏蔽要求比较严格。高防护等级电子设备机柜密封屏蔽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机柜的使用寿命以及内部电子元器件的使用安全。

现有的户外电气机柜高防护等级电子设备机柜的防护结构,如图1所示,包括柜体2、箱口10、柜门1、密封屏蔽条9及铰链3。当柜门关上时,箱口10挤压密封屏蔽条9,使柜体内部形成密封,柜体与柜门形成导电屏蔽状态。

为保证柜体内部具有良好的密闭性,箱口2需要用力挤压密封屏蔽条4,由于密封屏蔽条需具备密封及屏蔽功能,其弹性度并不如常规密封条,箱口2以点与点的方式与密封屏蔽条接触,导致密封屏蔽条局部受挤压过度,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密封屏蔽条4容易在受挤压部位裂开,致使电气机柜失去防水、防尘、屏蔽的功能,影响内部电器部件的安全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电子设备机柜的密封屏蔽结构,其结构合理,密封效果好,防护等级高,屏蔽性能可靠,还可以避免使用过程中密封屏蔽条易划伤开裂的问题。

其技术方案是这样的:一种电子设备机柜的密封屏蔽结构,包括柜门和柜体,所述柜门和柜体之间通过铰链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柜体上设有箱口,所述箱口包括相连接得第一密封边和第二密封边,所述第一密封边与闭合时的所述柜门相互平行,所述柜门上设有与所述第一密封边对应的第一密封屏蔽条,所述第一密封边在所述柜门闭合时与所述第一密封屏蔽条配合进行密封,所述柜门上设有与所述第二密封边对应的第二密封屏蔽条,所述第二密封边在所述柜门闭合时与所述第二密封屏蔽条配合进行密封。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密封边与闭合时的所述柜门相互垂直,所述柜门上设有门板屏蔽框,所述门板屏蔽框呈直角形,所述门板屏蔽框的一条直角边与所述柜门固定连接,所述门板屏蔽框的另一条直角边上安装有所述第二密封屏蔽条。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密封条为点胶发泡密封条。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密封条为导电泡棉密封条。

进一步的,所述门板屏蔽框的一条直角边通过点焊与所述柜门相连接。

采用本实用新型的电子设备机柜的密封屏蔽结构后,通过设置两处密封屏蔽结构来提高密封和屏蔽性能,保证了电子设备机柜防水防尘的密封效果,机柜的防护等级可达到IP65,防护等级高,同时将原来的箱口与密封条点与点的接触方式改成点与面的接触,避免了密封屏蔽条条因经常受局部挤压而导致开裂,使机柜密封结构被破坏失去防护效果的情况,确保内部电器部件的使用安全。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的高防护等级电子设备机柜的密封屏蔽结构的部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电子设备机柜的密封屏蔽结构的部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是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这些实施例。

见图2,本实用新型的电子设备机柜的密封屏蔽结构,包括柜门1和柜体2,柜门1和柜体2之间通过铰链3连接,柜体2上设有箱口,箱口包括相连接得第一密封边4和第二密封边5,第一密封边4与闭合时的柜门1相互平行,柜门1上设有与第一密封边4对应的第一密封屏蔽条6,第一密封边4在柜门1闭合时与第一密封屏蔽条6配合进行密封,第二密封边5与闭合时的柜门1相互垂直,柜门1上设有门板屏蔽框7,门板屏蔽框7呈直角形,门板屏蔽框7的一条直角边通过点焊与柜门1固定连接,门板屏蔽框7的另一条直角边上安装有与第二密封边5对应第二密封屏蔽条8,第二密封边5在柜门1闭合时与第二密封屏蔽条8配合进行密封,其中,第一密封条为点胶发泡密封条,第二密封条为导电泡棉密封条。

本实用新型的电子设备机柜的密封屏蔽结构,通过设置第一密封边4与第一密封屏蔽条6配合以及第二密封边5与第二密封屏蔽条8配合构成两个两处密封结构来提高密封和屏蔽性能,保证了电子设备机柜防水防尘的密封效果,机柜的防护等级可达到IP65,防护等级高,

同时将原来的箱口与密封条点与点的接触方式改成本实用新型的电子设备机柜的密封屏蔽结构中点与面的接触,减少柜门闭合时对密封屏蔽条局部的过度压迫,避免了密封屏蔽条条因经常受局部挤压而导致开裂,使机柜密封结构被破坏失去防护效果的情况,确保内部电器部件的使用安全。

第一密封屏蔽条6采用优质的点胶发泡密封条,相对于之前的常规密封条具有更好的压缩性和粘附性;第二密封屏蔽条8采用优质导电泡棉材料,对于之前的密封屏蔽条具有更好、更专业的屏蔽性能。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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