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将照明应用于对象的方法和设备的制造方法_5

文档序号:8417967阅读:来源:国知局
结合正被基于LED的照明系统400照亮的人体模型408来说明照明手势。在一些实施例中,图8A和/或8B的手势可以附加地和/或交替地应用于照明系统100和/或200。
[0071]在照明系统400中,基于地面站立对象诸如商店或商店橱窗中的人体模型408、博物馆中的雕塑和艺术品的对象检测,从天花板照明基础设施中创建局部光效果,或者局部光效果与在剧院舞台上移动的演员相关联。例如,对象传感器可以检测人体模型408的存在和位置并且将初始照明应用于人体模型408。整个手和/或手臂移动可以用于调节所应用的照明的具体参数。例如,如图8B所示上下移动手能够控制光强度,而如图8A所示以朝着或离开彼此的方式移动双手能够控制所希望的波束宽度。并且,例如,手指手势可以用于选择具体的预置(例如,举起一根手指用于选择预置1,举起两根手指用于选择预置2)。例如,这些手势可以借助于手势传感器诸如照相机和/或多个超声换能器与传感器来检测。
[0072]虽然本文描述并说明了若干发明的实施例,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将容易想到各种各样的用于执行本文所述的功能和/或获得本文所述的结果和/或一个或多个优点的其他的手段和/或结构,并且每一个这样的变体和/或修改被视为在本文所述的发明的实施例的范围之内。更一般而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容易意识到:本文所述的所有参数、维度、材料和配置旨在示例性的,并且实际的参数、维度、材料和/或配置将取决于本发明的教导所用于的(一个或多个)具体的应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意识到或仅仅使用常规试验就能够查明针对本文所述的具体的发明实施例的许多等价物。因此,将明白:前述实施例仅利用示例来呈现,并且在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价物的范围之内,发明的实施例可以利用那些与具体描述的并请求保护的方式不同的其他方式来实践。本公开的发明实施例涉及本文描述的每一个个别的特征、系统、制品、材料、装备和/或方法。另外,如果这样的特征、系统、制品、材料、装备和/或方法没有相互矛盾的话,那么两个或更多这样的特征、系统、制品、材料、装备和/或方法的任何组合被包括在本公开的发明范围之内。
[0073]本文所定义和所使用的所有定义应被理解成控制字典定义、作为参考引入的文献中的定义和/或所定义术语的常规含义。
[0074]除非明确表示相反的意义,否则在说明书中和在权利要求书中如本文所使用的不定冠词“一”和“一个”应被理解成意指“至少一个”。
[0075]在说明书中和在权利要求书中如本文所使用的短语“和/或”应被理解成意指如此联合的元素中的“任一或二者”,即,在一些情况中联合出现而在其他情况中分开出现的元素。利用“和/或”列出的多个元素应该以相同的方式来解释,即如此联合的元素中的“一个或多个”。除了利用“和/或”从句具体标识的元素之外,其他的元素可以任选地存在,而无论与那些具体标识的元素相关或不相关。因而,作为非限制示例,当与诸如“包括”之类的开放式语言结合使用时,对于“A和/或B”的引用在一个实施例中能够仅指A (任选地包括除了 B之外的其他元素);在另一实施例中,能够仅指B (任选地包括除了 A之外的其他元素);在还一实施例中,能够指A和B 二者(任选地包括其他的元素);等等。
[0076]在说明书中和在权利要求书中如本文所使用的,“或”应被理解成具有与如上定义的“和/或”相同的意义。例如,在分离列表中的条目时,“或”或“和/或”应被解释为是包括在内的,即,包含至少一个,而且还包括许多元素或元素列表中一个以上的元素,并且任选地包括附加的未列出的元素。只有明确指示相反的术语诸如“只有一个”或“正好一个”或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由……构成”才将指的是包含许多元素或元素列表中的正好一个元素。一般地,本文所使用的术语“或”当被加上排他性的术语诸如“任一”、“之一”、“只有一个”或“正好一个”的前缀时才应该被解释成表明独家选择(即,“一个或另一个,而非二者”)。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实质上由……构成”应该具有如在专利法领域中所使用的其普通意义。
[0077]在说明书中和在权利要求书中如本文所使用的,引用一个或多个元素的列表时的短语“至少一个”应被理解成意指从元素列表中的元素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元素中选择的至少一个元素,而不一定包括在元素列表内具体列出的每一个元素中的至少一个,并且不排除元素列表中的元素的任何组合。这个定义也允许:除了短语“至少一个”所指的元素列表内具体标识的元素之外的其他元素可以任选地存在,而无论与那些具体标识的元素相关或不相关。因而,作为非限制示例,“A和B中的至少一个”(或者,等价地,“A或B中的至少一个”,或者,等价地,“A和/或B中的至少一个”)在一个实施例中能够指的是至少一个A、任选地包括一个以上的A而没有B存在(并且任选地包括除了 B之外的其他元素);在另一实施例中,其指的是至少一个B、任选地包括一个以上的B而没有A存在(并且任选地包括除了 A之外的其他元素);在还一实施例中,其指的是至少一个A、任选地包括一个以上的A以及至少一个B、任选地包括一个以上的B (以及任选地包括其他的元素);等等。
[0078]也应该明白:除非明确地指示相反的意义,否则在本文所请求保护的包括一个以上的步骤或动作的任何方法中,方法的这些步骤或动作的顺序不一定限于叙述该方法的这些步骤或动作的顺序。如果有的话,在权利要求书中在括号中出现的任何参考数字仅为了方便而提供,并且不应被解释成以任何方式进行限制。
【主权项】
1.一种将照明应用于对象的方法,包括: 识别对象在位置上的存在(10); 将具有第一属性的照明指向所述位置,以响应识别所述对象在所述位置上的存在(15); 进入照明微调模式(20); 当处于所述照明微调模式中时,识别邻近所述位置的用户照明操作手势(25);以及在所述照明微调模式中与所述照明操作手势相对应来调节所述照明的所述第一属性中的至少一个照明属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识别所述对象的至少一个属性。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对象的所述属性来调节所述一个照明属性。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照明属性的调节率以所述对象的所述属性为基础。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对象的所述属性包括尺寸和形状之中的至少一个。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照明属性的调节率以所述对象的所述尺寸为基础。
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照明属性的调节范围以所述对象的所述属性为基础。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调节范围与所述对象的所述属性成比例。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接收用户微调输入,并且进入所述照明微调模式,以响应所述用户微调输入。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微调输入是邻近所述位置的微调手势。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进入所述微调模式,以响应识别所述对象在所述位置上的存在。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识别所述对象在所述位置上的存在之后,对于至少预定的时间量而言,所述微调模式是活动的。
13.一种将照明应用于对象的方法,包括: 识别将被照亮的对象的位置; 识别所述对象的至少一个属性; 将具有第一属性的照明指向所述位置,以响应识别所述对象在所述位置上的存在(15); 其中所述照明的所述第一属性以所述对象的所述属性为基础; 识别用户照明操作手势; 确定所述用户照明操作手势是否对应于所述对象;以及 当确定所述照明操作手势对应于所述对象时,与所述照明操作手势相对应来调节所述照明的所述第一属性中的至少一个照明属性(30 )。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对象的所述属性来调节所述一个照明属性。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对象的所述属性包括尺寸和形状之中的至少—个°
16.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照明属性的调节率以所述对象的所述属性为基础。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调节率与所述对象的所述尺寸成比例。
18.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照明属性的调节范围以所述对象的所述属性为基础。
19.一种照明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光源(164,264),其生成具有至少一个可调照明属性的照明; 对象传感器(153,255),所述对象传感器被配置成感测对象在位置上的存在; 手势传感器(156,255),所述手势传感器被配置成感测由邻近所述位置的用户作出的照明操作手势动作;以及 控制器(150,250),其与所述光源、所述对象传感器以及所述手势传感器进行电气通Is ; 其中所述控制器提供具有所述可调照明属性的第一状态的所述照明,以响应所述对象传感器初始地识别所述对象在所述位置上的存在; 其中所述控制器与借助于所述手势传感器感测到的所述照明操作手势相对应来调节所述可调照明属性,以实现与所述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对象传感器和所述手势传感器是组合的对象和手势传感器的一部分。
【专利摘要】公开用于照明控制的方法和设备。初始照明可以应用于对象,以响应识别对象的存在。初始照明可以基于邻近该对象作出的用户照明操作手势来调节。并且,例如,在一些实施例中,可以提供照明系统(100,200),其包括至少一个光源(164,264)、对象传感器(153,255)、手势传感器(156,255)和控制器(150,250)。控制器可以提供具有第一状态的照明以响应对象传感器初始地识别对象的存在并且可以与借助于手势传感器感测到的照明操作手势相对应来调节照明,以实现与第一状态不同的第二状态。
【IPC分类】H05B33-08, G06F3-01
【公开号】CN104737624
【申请号】CN201380054455
【发明人】B.M.范德斯鲁伊斯, T.A.拉斯纳, P.S.纽顿, D.V.阿里亚克塞耶尤, D.V.R.恩格伦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6月24日
【申请日】2013年9月16日
【公告号】EP2910087A1, WO201406087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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