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物品防丢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7852291阅读:176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一种物品防丢装置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移动通信技术领域,特别是一种手机装置。
(二)
背景技术
手机、钱包、钥匙之类随身物品以及小孩、宠物等都很容易丢失,给人们 带来很大困扰。
(三)

发明内容
本发明之目的是提供一种能有效保护手机、钱包、钥匙之类随身物品以及 小孩、宠物等安全的装置。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该种装置由手机和附件构成, 手机与附件以无线连接并设定相互配对。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种装置能有效保护手机、钱包、钥匙之类随身物 品以及小孩、宠物等不易丢失。
(四)
具体实施例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具体描述。但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
不限于此。
实施例一,本发明装置由手机和附件构成,手机与附件以无线连接并设定 相互配对。所谓相互配对即是当在一定场合(比如在公交车上或是住宅、办公 室里)手机检測到具有对应编码信号的附件处于预定的(假设是一米)无线连
接的距离之内时,则使手机或附件的警示管理系统处于抑制状态;而当在一定 场合超过预定距离时由手机或附件自动发出瞀示信号。
此外,作为另一种实施方式,该装置相互配对还可以是当在一定场合手机 检测到具有对应编码信号的附件处于预定的无线连接的距离之内时,则使手机 或附件的警示管理系统处于抑制状态,而手机的信息管理(比如手机的开机认 证或电话簿安全管理、短信信箱安全管理等)系统则开启;而当在一定场合超 过预定距离时由手机或附件自动发出警示信号并关闭手机的信息管理系统,这 样,只要附件在身上,机主本人平时就再也无须依靠频繁使用密码或指纹识别 来保护该信息,因为即使万一手机单独被他人盗用也看不到敏感信息。
手机与附件之上述一定场合包括指定场合,在指定场合比如住宅或办公室 设置延长无线连接的响应距离(假设是十米)的信号装置。该信号装置可设计 在手机充电器上。这样,在住宅或办公室时即使手机或附件远离也没关系(不 会自动发出警示信号及关闭手机的信息管理系统)。
当然,作为另一种实施方式,在手机与附件之前述一定场合不必设置任何 延长响应距离的信号装置。
本例手机具有蓝牙功能,附件是蓝牙耳机,无线连接是基于蓝牙技术的连接。
实施例二,本发明装置之本例手机具有RFID或NFC读取功能,附件是置于 随身物品(例如手表或手镯、手环、手链、腰带上、鞋子上、项链上、耳环上、 戒指上,特别是钥匙上、钱包之类物品上)上的RFID或NFC标签,无线连接是 基于RFID或NFC技术的连接。其他原理同前例。
权利要求
1.一种物品防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由手机和附件构成,所述手机与所述附件以无线连接并设定相互配对。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相互配对即是当在一定场合所述 手机检澜到具有对应编码信号的所述附件处于预定的所述无线连接的距离之 内时,则使所述手机或附件的瞥示管理系统处于抑制状态;而当在一定场合 超过预定距离时由所述手机或所述附件自动发出警示信号。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相互配对即是当在一定场合所述 手机检溯到具有对应编码信号的所述附件处于预定的所述无线连接的距离之 内时,则使所述手机或附件的警示管理系统处于抑制状态,而所述手机的信 息管理系统则开启;而当在一定场合超过预定距离时由所述手机或所述附件 自动发出警示信号并关闭所述手机的信息管理系统。
4. 按照权利要求1或2、 3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与所述附件之所述一 定场合包括指定场合,在所述指定场合设置延长所述无线连接的响应距离的 信号装置。
5. 按照权利要求1或2、 3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与所述附件之所述一 定场合不设置延长响应距离的信号装置。
6. 按照权利要求1或2、 3、 4、 5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具有蓝牙功能, 所述附件是蓝牙耳机,所述无线连接是基于蓝牙技术的连接。
7. 按照权利要求1或2、 3、 4、 5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具有RFID或 NFC读取功能,所述附件是置于随身物品上的RFID或NFC标签,所述无线连 接是基于RFID或NFC技术的连接。
8. 按照权利要求1或2、 3、 4、 5所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附件是置于随身物 品上的具有发射无线电信号或反射无线电信号功能的电子装置,所述无线连 接是基于任何无线电发射与接收技术的连接。
全文摘要
一种物品防丢装置,涉及移动通信技术领域,特别是一种手机装置。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该种装置由手机和附件构成,手机与附件以无线连接并设定相互配对。该种装置能有效保护手机、钱包、钥匙之类随身物品以及小孩、宠物等不易丢失。
文档编号H04Q7/32GK101098376SQ20061009486
公开日2008年1月2日 申请日期2006年6月29日 优先权日2006年6月29日
发明者年 盛 申请人:年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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