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猪饲料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及其猪饲料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76896阅读:834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饲料领域,特别涉及瘦猪饲料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及其猪饲料。



背景技术:

育肥猪指的是经过一段时间饲养育肥但还未出栏的猪,是猪生长的冲刺阶段,这阶段十分重要,而此时的饲料添加剂是配合饲料的核心组成部分,目前的饲料添加剂使用了化学类添加剂,虽然使猪生长迅速,但同时却给人类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瘦猪饲料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及其猪饲料,在饲料中添加中草药,补充营养、促进生长、催肥增重、改善肉质,并起到防病治病的作用,并且毒副作用小,无耐药性,不会在食用畜禽产品中产生有害残留,还可避免大量使用化学药物造成的病原微生物产生抗药性、畜产品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本发明的一种瘦猪饲料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所述饲料添加剂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以下组分:

20-40份松针粉、10-20份山药、8-15份贯众、3-12份钩吻、10-25份黄芪、10-25份紫花地丁、1-15份木香、1-15份王不留行、1-10份青蒿、1-10份艾叶、10-20份蒲公英、15-30份陈皮、1-8份甘草;

进一步,所述饲料添加剂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以下组分:

25-35份松针粉、12-18份山药、10-15份贯众、7-12份钩吻、15-25份黄芪、15-25份紫花地丁、5-12份木香、5-12份王不留行、5-10份青蒿、5-10份艾叶、12-18份蒲公英、20-30份陈皮、3-8份甘草;

进一步,所述饲料添加剂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以下组分:

30份松针粉、15份山药、12份贯众、10份钩吻、20份黄芪、20份紫花地丁、8份木香、8份王不留行、7份青蒿、7份艾叶、15份蒲公英、25份陈皮、5份甘草;

进一步,将所述猪育肥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按重量百分数1.5%~2%的添加量添加在猪的饲料中;

本发明还公开一种育肥猪饲料,包括一种瘦猪饲料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本发明的一种瘦猪饲料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中药添加剂富含多种营养元素(含有较丰富的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有效活性成分,能够提高育肥猪胴体廋肉率,降低胴体脂肪,改善胴体品质和肉质特性,能促进动物胃肠蠕动、促进消化腺分泌、稳定消化道内微生态环境的平衡及促进生长,具有理气消食益脾健胃的功能,可改善饲料适口性,增进动物食欲,促进和加速动物增重和肥育,提高饲料消化利用率以及动物产品质量;瘦肉率高、质量稳定、成本低、脂肪消化率高、适口性好,在20~30kg、30~70kg、70~110kg以及全程(20-110kg)饲养实验中,日增重分别提高9.28%、1.70%、13.69%、和7.44%,料重比分别降低4.44%、9.77%、11.63%和13.69%,并能有效防止20~30kg仔猪发生腹泻。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一

本实施例的一种瘦猪饲料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所述饲料添加剂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以下组分:

30份松针粉、15份山药、12份贯众、10份钩吻、20份黄芪、20份紫花地丁、8份木香、8份王不留行、7份青蒿、7份艾叶、15份蒲公英、25份陈皮、5份甘草。

实施例二

本实施例的一种瘦猪饲料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所述饲料添加剂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以下组分:

20份松针粉、10份山药、8份贯众、3份钩吻、10份黄芪、10份紫花地丁、1份木香、1份王不留行、1份青蒿、1份艾叶、10份蒲公英、15份陈皮、1份甘草。

实施例三

本实施例的一种瘦猪饲料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所述饲料添加剂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以下组分:

40份松针粉、20份山药、15份贯众、12份钩吻、25份黄芪、25份紫花地丁、15份木香、15份王不留行、10份青蒿、10份艾叶、20份蒲公英、30份陈皮、8份甘草。

实施例四

所述饲料添加剂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以下组分:

20份松针粉、20份山药、15份贯众、10份钩吻、20份黄芪、20份紫花地丁、13份木香、1份王不留行、10份青蒿、7份艾叶、12份蒲公英、30份陈皮、6份甘草。

实施例五

一种瘦猪饲料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饲料添加剂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以下组分:

25份松针粉、12份山药、10份贯众、7份钩吻、15份黄芪、15份紫花地丁、5份木香、5份王不留行、5份青蒿、5份艾叶、12份蒲公英、20份陈皮、3份甘草。

实施例六

所述饲料添加剂原料按重量份包括以下组分:

35份松针粉、18份山药、15份贯众、12份钩吻、25份黄芪、25份紫花 地丁、12份木香、12份王不留行、10份青蒿、10份艾叶、18份蒲公英、30份陈皮、8份甘草。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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