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粮食烘干机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移动式粮食烘干机起升粮仓。
背景技术:
现在我国生产各种粮食烘干机的工厂达数十家,据今年的不完全统计,粮食部门拥有各种烘干机约2000台,农垦系统拥有约一万余台,每台干燥机日处理高水分粮食的能力最小为50t,最大的达1000t。广大农村多采用人工晾晒方法使粮食干燥,干燥机械水平很低。
所以我国十分需要发展干燥机技术,移动式粮食干燥机就是一个发展方向,它以应用于较偏远的山区,为我国广大农民解决粮食干燥技术,其粮仓起升机构就是移动式粮食烘干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加快发展其技术。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移动式粮食烘干机起升粮仓,以解决现有烘干机粮仓容量固定,不能增加粮仓容量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移动式粮食烘干机起升粮仓,包括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所述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依次连接第二圆柱形固定粮仓和第三圆柱形固定粮仓,所述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内部设置丝杠,所述丝杠下部设置锥齿轮组,所述锥齿轮组连接手柄,所述丝杠设置丝杠螺母,所述丝杠螺母连接丝杠套筒;
所述第三圆柱形固定粮仓内部设置第一活动粮仓,所述第一活动粮仓内部设置第二活动粮仓,所述第二活动粮仓采用支撑杆连接丝杠套筒;
所述第二活动粮仓采用连接板连接第一钢管,所述第一钢管外部设置第二钢管,所述第二钢管采用连接板连接第一活动粮仓,所述第二钢管外部设置第三钢管,所述第三钢管采用连接板分别连接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第二圆柱形固定粮仓和第三圆柱形固定粮仓;
所述第二钢管设置至少两个定位孔,所述第三钢管上部设置把手支座,所述把手支座设置活动把手,所述活动把手设置定位销轴,所述第三钢管设置销轴孔。
进一步的,所述丝杠螺母和丝杠套筒为一体结构。
进一步的,所述定位孔均匀的分布在第二钢管上。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第二圆柱形固定粮仓和第三圆柱形固定粮仓外部均设置支撑定位装置。
进一步的,所述丝杠设置在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的中心部位。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移动式粮食烘干机起升粮仓,结构简单、使用方便,通过第一活动粮仓和第二活动粮仓的升起和降落很容易实现粮仓容量的扩大与缩小,解决了现有烘干机粮仓容量一定不能改变的问题。
(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移动式粮食烘干机起升粮仓,通过顺时针转动手柄带动锥齿轮组转动,丝杠开始转动,带动丝杠套筒开始上升,推动第二活动粮仓上升,当第二活动粮仓完全升起后,接着转动手柄会带动第一活动粮仓会升起,当活动粮仓升到一定位置达到粮仓容量要求时,按下活动把手定位销轴会插入定位孔,从而实现活动粮仓的固定定位和支撑。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移动式粮食烘干机起升粮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移动式粮食烘干机起升粮仓结构第二钢管与第三钢管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移动式粮食烘干机起升粮仓结构第二钢管与第三钢管连接结构剖视示意图;
附图标示1、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2、第二圆柱形固定粮仓;3、第三圆柱形固定粮仓;4、丝杠;5、锥齿轮组;6、手柄;7、螺母;8、丝杠套筒;9、第一活动粮仓;10、第二活动粮仓;11、第二钢管;12、第三钢管;13、定位孔;14、把手支座;15、第一钢管;16、活动把手;17、定位销轴。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特征进行描述,所举实例只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非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如图1-3所示,一种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移动式粮食烘干机起升粮仓,包括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1,所述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1依次连接第二圆柱形固定粮仓2和第三圆柱形固定粮仓3,所述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1内部设置丝杠4,所述丝杠4下部设置锥齿轮组5,所述锥齿轮组5连接手柄6,所述丝杠4设置螺母7,所述丝杠螺母7连接丝杠套筒8;
所述第三圆柱形固定粮仓3内部设置第一活动粮仓9,所述第一活动粮仓9内部设置第二活动粮仓10,所述第二活动粮仓10采用支撑杆连接丝杠套筒8;
所述第二活动粮仓8采用连接板连接第一钢管15,所述第一钢管15外部设置第二钢管11,所述第二钢管11采用连接板连接第一活动粮仓9,所述第二钢管11外部设置第三钢管12,所述第三钢管12采用连接板分别连接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1、第二圆柱形固定粮仓2和第三圆柱形固定粮仓3;
所述第二钢管10设置至少两个定位孔13,所述第三钢管12上部设置把手支座14,所述把手支座14设置活动把手16,所述活动把手16设置定位销轴17,所述第三钢管12设置销轴孔。
进一步的,所述丝杠螺母7和丝杠套筒8为一体结构。
进一步的,所述定位孔13均匀的分布在第二钢管10上。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1、第二圆柱形固定粮仓2和第三圆柱形固定粮仓3外部均设置支撑定位装置。
进一步的,所述丝杠4设置在第一圆柱形固定粮仓1的中心部位。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