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去核用夹取送料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14994阅读:273来源:国知局
枣去核用夹取送料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农副产品加工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枣去核用夹取送料机构。



背景技术:

红枣深加工近年来发展很迅速,红枣去核是加工中重要的一环,但目前加工方法较为落后,大部分还是手工排枣脚踩冲刀去核,再加上人工送料以及出料,所以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同时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还存在着安全隐患。

因此需要一种代替工人手工送料和出料的机构,同时枣核能够合理的回收,并且操作过程简单,生产效率高,降低人工成本,以及有利于批量生产的枣去核用夹取送料机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以自动送料及出料的枣去核用夹取送料机构。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枣去核用夹取送料机构,包括机架、PLC控制器、固定套、转盘、吸取盘、电机和固定在机架上进料漏斗, 转盘、吸取盘和进料漏斗均与PLC控制器电连接,所述进料漏斗的出口端设有用于挡枣的挡板,所述转盘在进料漏斗的下方,所述转盘可以转动并且设有若干个孔,每个孔对应安装一个固定套,所述固定套底部铰接有可向外张开的十字槽,所述吸取盘与转盘上的孔对应设置,所述进料漏斗的出口端位于固定套的正上方。

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有益效果在于:工作人员将未去核的枣倒入进料漏斗中,在PLC控制器的作用下,吸取盘向下移动将去完核的枣吸起,枣核从十字槽中落下,同时挡板打开,未去核的枣从进料漏斗的出口端掉入固定套内,接着吸取盘向上移动,则挡板关闭,随后转盘转动,在转盘转动的同时,吸取盘将吸取的枣放开,当转盘上的孔再次位于挡板的正下方时,转盘停止转动,接着吸取盘再次向下移动,挡板也再次打开,依次循环,可实现连续送料和出料。该枣去核用夹取送料机构可以自动送料及出料,并且操作过程简单,生产效率高,人工成本低,自动化程度高以及有利于批量生产。

方案二,此为基础方案的优选,所述转盘呈齿轮形,在PLC控制器的作用下,转盘转动,同时吸取盘将吸取的去核枣放开,枣在重力的作用下向下移动,并且从转盘的下凹部分掉落到指定位置。

方案三,此为基础方案的优选,所述进料漏斗的进口端设有用于调节出口端口径的旋钮,可以根据枣类的不同调节出口端的口径,从而达到一次只能出一个枣的效果。

方案四,此为基础方案的优选,所述十字槽张口的口径与枣核相匹配,防止去核的枣连同枣核一起落下。

方案五,此为基础方案的优选,所述十字槽的尾端设有滑道,所述滑道的尾端设有收集框,枣核从十字槽落下时,可以沿着滑道进入收集框,这样一来枣核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收。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枣去核用夹取送料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转盘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包括:进料漏斗1、挡板2、转盘3、固定套4、滑道5、收集框6、吸取盘7、机架8、下凹部分9、PLC控制器10、十字槽11、电机12。

实施例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枣去核用夹取送料机构包括机架8、转盘3、固定套4、吸取盘7、电机12和固定在机架8上进料漏斗1,PLC控制器10均与转盘3、吸取盘7、进料漏斗1和电机12电连接,进料漏斗1的出口端设有用于挡枣的挡板2,转盘3在进料漏斗1的下方,转盘3可以转动并且设有若干个孔,每个孔对应安装一个固定套4,吸取盘7与转盘3上的孔对应设置,进料漏斗1处于固定套的正上方。

固定套4底部设有可向外张开十字槽11,十字槽11张口的口径与枣核相匹配,十字槽11的尾端设有滑道5,滑道5的尾端设有收集框6,当去完核时,十字槽11张开,枣核从十字槽11掉落,然后沿着滑道5进入收集框6,这样一来枣核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收;在PLC控制器10的作用下,转盘3转动,同时吸取盘7将吸取的去核枣放开,枣在重力的作用下向下移动,并且从转盘3的下凹部分9掉落到指定位置。

工作人员将未去核的枣倒入进料漏斗1中,在PLC控制器10的作用下,吸取盘7向下移动将去完核的枣吸起,同时挡板2打开,未去核的枣掉入固定套4内,枣核从十字槽11中落下,然后沿着滑道5进入收集框6,接着吸取盘7向上移动,则挡板2关闭,随后转盘3转动,在转盘3转动的同时,吸取盘7将吸取的枣放开,枣在重力的作用下向下移动,并且从转盘3的下凹部分9掉落到指定位置,当转盘3上的孔再次位于抓手3的正下方时,转盘3停止转动,接着吸取盘7再次向下移动,抓手3也再次打开,依次循环,可实现连续送料和出料,因此该枣去核用夹取送料机构可以实现自动送料及出料,并且操作过程简单,生产效率高,人工成本低,自动化程度高以及有利于批量生产。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方案中公知的具体结构及特性等常识在此未作过多描述。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结构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也应该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这些都不会影响本实用新型实施的效果和专利的实用性。本申请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等记载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