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治疗外伤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209679阅读:354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中药技术领域,具体来说涉及一种治疗外伤的药物,同时还涉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烧伤一般指热力,包括热液(水、汤、油等)、蒸气、高温气体、火焰、炽热金属液体或固体(如钢水、钢锭)等所引起的组织损害,主要指皮肤和/或黏膜,严重者也可伤及皮下或/和黏膜下组织,如肌肉、骨、关节甚至内脏。烫伤是由热液、蒸气等所引起的组织损伤,是热力烧伤的一种。擦伤是皮肤表面被粗糙物擦破的损伤,最常见的是手掌、肘部、膝盖、小腿的皮肤擦伤。擦伤后可见表皮破损,创面呈现苍白色,并有许多小出血点和组织液渗出。由于真皮含有丰富的神经末梢,损伤后往往十分疼痛,但表皮细胞的再生能力很强,如伤口无感染则愈合很快,并可不留疤痕。

目前,治疗皮肤外伤不外乎西药外用、中药的膏剂或散剂等,其疗效都不是很满意。西药有腐蚀性并且存在一定的副作用。上述药物大多存在疗效差、见效慢、止痛效果不够明显、散瘀消肿作用不强以及伤口愈合时间长等问题;而中药制备的外用药物中所用原料药成分药效单一,原料药种类较多,有的中药原料药与其他原料药没有发生协同作用,影响了中药组合物的整体疗效。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疗效显著、方便快捷、价格低廉,且无副作用的治疗外伤的药物。

本发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该治疗外伤的药物的制备方法。

本发明的一种治疗外伤的药物,按重量份计,包括以下原料:

紫草13-17份、枯矾8-12份、儿茶8-12份、硇砂8-12份、五倍子8-12份、多花野牡丹叶13-17份、象皮8-12份、冰片5-7份,龙血竭8-12份。

上述的一种治疗外伤的药物,优选各原料重量份如下:

紫草15份、枯矾10份、儿茶10份、硇砂10份、五倍子10份、多花野牡丹叶15份、象皮10份、冰片6份、龙血竭10份。

本发明的一种治疗外伤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筛选原料药,洗净,烘干;

(2)将象皮放入有滑石粉的锅内,炒至药物质地松泡酥脆,颜色加深时取出,筛去滑石粉,晾凉备用;

(3)将各原料药粉碎过80-120目筛;

(4)按重量配比取样,混匀即得。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有益效果,从以上技术方案可知:本发明选用紫草、枯矾、儿茶、硇砂、五倍子、多花野牡丹叶、象皮、冰片为原料药,通过各药物协同作用达到生肌敛疮、消肿抑溃烂、止血化脓的功效,本发明的药物用于烫伤、烧伤、表皮擦伤,外科伤感染不愈合等表皮创面。不需植皮手术,免去痛苦及昂贵费用,坏死组织脱落,新生肉芽组织代替,愈后不留疤痕。见效快,疗程短,具有疗效确切,无毒副作用,成本低,且制备方法简单。临床共80例使用,总有效率为100%。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试验例来进一步阐述本发明所述药物的有益效果。

试验例:本发明药物的临床观察

1、临床资料

治疗病例80例,其中:年龄3-60周岁,男50例,女30例。

2、诊断标准:

《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

3、治疗方法:

取本发明所得药物,将少量药粉撒于患处,即可。

4、疗效判定标准

显效:症状消失;

有效:症状明显缓解;

无效:症状无明显改善。

5、治疗结果:

患者使用本发明药物,显效80例,无效0例,总有效率100%。

通过以下实施例来阐明本药物的制备方法。

实施例1:

一种治疗外伤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筛选原料药,洗净,烘干;

(2)将象皮放入有滑石粉的锅内,炒至药物质地松泡酥脆,颜色加深时取出,筛去滑石粉,晾凉备用;

(3)将各原料药粉碎过80目筛;

(4)称取紫草13g、枯矾12g、儿茶8g、硇砂12g、五倍子8g、多花野牡丹叶17g、象皮8g、冰片7g、龙血竭8g,混匀即得。

实施例2:

一种治疗外伤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筛选原料药,洗净,烘干;

(2)将象皮放入有滑石粉的锅内,炒至药物质地松泡酥脆,颜色加深时取出,筛去滑石粉,晾凉备用;

(3)将各原料药粉碎过100目筛;

(4)称取紫草15g、枯矾10g、儿茶10g、硇砂10g、五倍子10g、多花野牡丹叶15g、象皮10g、冰片6g、龙血竭10g,混匀即得。

实施例3:

一种治疗外伤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筛选原料药,洗净,烘干;

(2)将象皮放入有滑石粉的锅内,炒至药物质地松泡酥脆,颜色加深时取出,筛去滑石粉,晾凉备用;

(3)将各原料药粉碎过120目筛;

(4)称取紫草17g、枯矾8g、儿茶12g、硇砂8g、五倍子12g、多花野牡丹叶13g、象皮12g、冰片5g、龙血竭12g,混匀即得。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发明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任何未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内容,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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