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配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279144发布日期:2019-04-03 00:47阅读:395来源:国知局
麻醉配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气管用插管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麻醉配件。



背景技术:

在气管插管过程中需使用引导光棒引导气管导管插入患者气管。在引导光棒插入过程中,需要依靠医生经验手法对不同病人来进行气管插管,但是不同患者病情不同,在插管过程中引导管不可避免的会触碰患者气管,导致患者产生应激反应,从而加大引导光棒的插入难度。且在患者产生应激反应时,常会导致引导光棒将气管划伤的事故发生。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往往仅能通过口服麻醉液体或通过经验丰富的医生进行插管。但是依旧无法解决现有麻醉药液作用位置差及引导光棒插入困难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用于解决现有引导光棒插入时,插管成功率低的问题。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麻醉配件,包括,软管;所述软管的内壁为安装面;沿所述软管的轴向,在所述软管的管壁开设通孔,所述通孔的一端为雾化麻醉液入口,另一端为雾化麻醉液出口。

其中,所述通孔的横截面为与所述软管同心的环形。

其中,所述雾化麻醉液入口位于软管外壁上。

其中,所述雾化麻醉液出口为多个,均匀分布于软管外壁。

其中,所述雾化麻醉液出口为圆形孔,孔径为0.2-1mm。

其中,还包括,麻醉雾化器;所述麻醉雾化器的出雾管与所述雾化麻醉液入口连通。

其中,所述麻醉软管的端面为弧形面。

其中,所述麻醉软管的外壁为波浪形。

其中,所述麻醉软管为透明硅胶软管。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在使用引导光棒进行气管插管时,为减少气管应激反应,导致引导光棒损伤气管,在引导光棒增加麻醉配件,在进行引导光棒插管时,及时进行麻醉,降低插管难度,提高插管成功率。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软管的截面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套装于引导光棒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连接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根据图1、2及3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麻醉配件包括一次性医用硅胶材质的软管1,为避免软管阻挡引导光棒的光源,导致无法观察到光点,软管优选为透明管。在软管1的管壁开设通孔2,通孔2为与软管同心的环形孔。通孔2的一端为雾化麻醉液入口4,另一端为雾化麻醉液出口3。雾化麻醉液入口4位于软管1的外壁上,雾化麻醉液出口3为多个,均匀分布于软管1外壁。雾化麻醉液出口3为圆形孔,孔经为0.2~1mm,优选为0.6mm。麻醉雾化器5的出雾管与麻醉液入口4连通。

使用时,取引导光棒6,将引导光棒6的引导管601从软管1的近雾化麻醉液入口端穿入,使得软管1套装于引导光棒6的引导管601外。将麻醉雾化器5的出雾管与雾化麻醉液入口4连接,在麻醉雾化器5内灌装麻醉液。使用引导光棒6向患者气管内插入,在插入过程中,开启麻醉雾化器5,麻醉雾化器5对麻醉液进行雾化,成麻醉喷雾。引导光棒6的引导管601深入,麻醉喷雾从雾化麻醉液出口3喷出进入气管,对气管表面进行麻醉,减少插管过程中引起的气管不适,造成应激反应,导致气管插管失败或对气管造成损伤。

为了避免插管过程中,软管1从引导光棒的引导管上脱落,因此还设置连接件7,连接件为一环形部件,一端开口,开口部位701设置紧固旋钮702,旋紧紧固旋钮时,开口部位的开口变小,从而完成紧固。连接件与麻醉软管的首端固定连接,连接件套装于引导光棒的手持端上,旋紧紧固旋钮使得连接件固定于引导光棒的手持端,进而将麻醉软管1固定。为延长使用寿命,麻醉雾化器5优选为压缩雾化器。

在一种实施例中,软管1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患者气管内常存在较多粘液,在插管过程中易堵塞麻醉孔,导致麻醉软管中的麻醉喷雾无法喷出。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软管的外表面8设计为波浪形,一是为了便于气管插管的插入,不会影响插管成功率。二是用于产生高低不平的表面,减少表面的麻醉孔全部被粘结堵塞的问题。

在一种实施例中,述软管的端面9为弧形面,避免软管在气管内上下移动时,刮伤气管。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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