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用组合物,该外用组合物含有高分子表面活性剂作为起泡成分,在使用时形成泡。
2.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高分子表面活性剂为选自纤维素衍生物、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聚乙二醇、聚丙烯酸的至少一种。
3.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纤维素衍生物为选自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甲基纤维素的至少一种。
4.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纤维素衍生物为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5.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该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多元醇。
6.权利要求5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多元醇为1,3-丁二醇。
7.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相对于组合物总量,含有0.2~3重量%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15~40重量%的1,3-丁二醇。
8.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至少一种药物有效成分。
9.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物,其中,药物有效成分为粘多糖类。
10.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组合物,其中,相对于组合物总量,药物有效成分的含量为0.01~5重量%。
11.权利要求10所述的组合物,该组合物含有肝素类似物和/或透明质酸或其盐作为药物有效成分。
12.组合物,该组合物是将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填充在泵起泡剂容器或挤压起泡剂容器中而形成的。
13.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该组合物用于治疗皮肤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