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化妆品产品,该化妆品产品包含容纳在施用装置中的化妆品组合物,其中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含约2%至约20%的选自糖醇、二糖和它们的混合物的吸热材料,其中所述吸热材料在溶于水时具有5cal/g或更高的吸热量,并且其中所述施用装置包含:用于施用所述化妆品组合物的施用表面,其中所述施用表面包含陶瓷和/或金属;以及贮存器,所述贮存器具有将所述施用表面流体地连接到所述贮存器的开口。本发明的化妆品产品在施用期间和施用后提供了延长的足够清凉感觉,同时提供了湿润感。
背景技术:
1、哺乳动物角质组织,特别是人的皮肤,会经受外来和内在因素两者的多种侵害。此类外在因素包括紫外线辐射、环境污染、风、热、红外线辐射、低湿度、刺激性表面活性剂、研磨剂等。另一方面,内在因素包括时程老化和皮肤内的其它生物化学变化。无论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这些因素都导致可见的皮肤损伤迹象。老化或受损皮肤中的典型皮肤损伤包括细纹、皱纹、色素沉着过度、灰黄、松垂、黑眼圈、肿眼、毛孔增大、更新速率降低和异常脱屑或脱皮。由外部和内部因素两者引起的附加损伤包括可见的死皮,即片状剥落、结垢、干燥和粗糙。
2、目前,存在许多消费者可购得的个人护理产品,其旨在改善角质组织诸如皮肤、毛发和指/趾甲的健康和物理外观。这些产品中的大部分涉及延迟、最小化或甚至消除皮肤皱纹、斑点以及通常与皮肤老化或环境对人皮肤的损害相关联的其它组织学变化。消费者更喜欢局部施用的产品,因为它们不仅有效,而且使用安全且令人愉悦。
3、一些化妆品组合物提供有施用装置以递送上述有益效果,例如递送至目标皮肤区域。例如,眼部护理产品。
4、在产品施用期间提供清凉感觉的一些化妆品产品是已知的。可由化妆品组合物提供清凉感觉。另选地,清凉感觉可由施用装置提供,例如,从皮肤到其金属施用表面的热传递。
5、已知薄荷醇及其衍生物当包含在化妆品组合物中时提供清凉感觉。然而,此类清凉感觉对于一些使用者和/或将此类组合物施用于敏感皮肤区域(诸如眼睛周围的面部皮肤)的使用者而言可能太强。还已知当包含在化妆品组合物中时,乙醇提供清凉感觉和/或清爽感。然而,从乙醇提供延长的清凉感觉和/或清爽感可能存在困难。此外,乙醇还可提供干燥感和/或减少的湿润感。
6、基于前述内容,存在对在施用期间和施用后提供延长的足够清凉感觉同时提供湿润感的化妆品产品的需要。
技术实现思路
1、本发明涉及一种化妆品产品,该化妆品产品包含容纳在施用装置中的化妆品组合物,
2、其中所述化妆品组合物包含约2%至约20%的选自糖醇、二糖和它们的混合物的吸热材料,其中所述吸热材料在溶于水时具有5cal/g或更高的吸热量,并且
3、其中所述施用装置包含:用于施用所述化妆品组合物的施用表面,其中所述施用表面包含陶瓷和/或金属;以及贮存器,所述贮存器具有将所述施用表面流体地连接到所述贮存器的开口。
4、现已惊人地发现,通过将特定的吸热材料与特定的施用表面一起使用,本发明的化妆品产品在施用期间和施用后提供了延长的足够清凉感觉,同时提供了湿润感。本发明的化妆品产品在环境温度下提供此类延长的足够清凉感觉,而不需要冷藏或外部冷却。
5、与通过感觉受体活化(trpm8)提供清凉感觉的薄荷醇不同,当与特定施用表面组合时,特定吸热材料提供足够的清凉感觉。此外,与由于乙醇蒸发而提供清凉感觉的乙醇不同,特定吸热材料提供延长的清凉感觉,特别是当与特定施用表面组合时。
6、已知吸热材料在溶于水时提供清凉感觉。不受理论的约束,但据信:本发明组合物中的特定吸热材料在施用期间由于组合物中含水载体的蒸发而至少部分地凝固,然后凝固的吸热材料溶于皮肤水分、汗液和/或来自皮肤表面上的组合物的剩余含水载体中。还据信,特定的施用表面(尤其是滚球)增强组合物的含水载体的蒸发,因此可在施用的较早时间提供清凉感觉。
1.一种化妆品产品,所述化妆品产品包含容纳在施用装置中的化妆品组合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吸热材料是糖醇。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吸热材料是选自木糖醇、赤藓醇、山梨醇和它们的混合物的糖醇。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吸热材料是木糖醇。
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约2.2%至约7%的吸热材料。
6.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组合物还包含有机硅油,所述有机硅油是以下物质的混合物:粘度为约100,000mpa·s或更高的高分子量有机硅;以及粘度为约1mpa·s至5,000mpa·s的有机硅溶剂。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有机硅溶剂具有约2mpa·s至约2,000mpa·s的粘度。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高分子量有机硅与所述有机硅溶剂的重量比为约1∶2至约1∶100。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高分子量有机硅与所述吸热材料的重量比为约1∶10至约1∶100。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高分子量有机硅与所述吸热材料的重量比为约1∶15至约1∶70。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高分子量有机硅与所述吸热材料的重量比为约1:20至约1:50。
12.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基本上不含薄荷醇及其衍生物。
1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施用装置表面为旋转球。
1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妆品产品,其中所述化妆品产品为眼部护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