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木地板切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39041发布日期:2018-09-14 22:33阅读:35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木地板加工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新型木地板切割装置。



背景技术:

木地板是装饰材料中的一种,木地板加工时需要将压缩后的复合板进行切割加工,得到所需的形状,目前一般都通过人工将复合板扶住,采用电锯进行切割。采用这种方式极易将工人的手割到,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在切割时复合板也极易跑偏,导致产生切割误差。现有的木地板的边棱均为90°角,而在实际的铺设过程中会需要对木地板的90°角的边棱切割呈一定倾斜角度,而现有的切割装置通常是用手持直接进行切割,切割精度较低,由于木地板的厚度有限,因而经常会在进行切割的时候将地板的边沿切割破损、切割难度较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旨在针对背景技术中存在的不足,而提供的一种新型木地板切割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新型木地板切割装置,包括支腿、工作台、切割机和切割片,其工作台的底部均布安装着三个以上的支腿,工作台一端的左侧固定着左立板、右侧固定着右立板,所述的左立板与左圆形板通过铰接轴动配合连接,右立板与右圆形板通过铰接轴动配合连接,所述的左圆形板和右圆形板上部固定连接着两个平行的滑动杆,所述的两个平行的滑动杆上动配合连接着滑块,滑块的内端固定连接着切割机,切割机上安装着切割片,所述的切割片的下方工作台上设有横向的切割开口槽,工作台另一端的左侧设有固定挡板、右侧固定着侧立板,侧立板上螺口连接着螺杆,螺杆的内端铰接着压板、外端固定着手动转动杆。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所述的切割片的径向方向和切割开口槽的方向均与滑动杆的轴向方向相同。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所述的左圆形板之间均设有半圆弧开口槽,左立板上设有穿过半圆弧开口槽的锁紧轴,所述的半圆弧开口槽的外周设有角度标识刻度。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所述的滑块的上部设有推动把手。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新型木地板切割装置,结构设计合理,使用操作方便,除能够实现现有切割装置的常见对木地板进行切割外,还能够对木地板边棱进行具有一定角度的切割,解决了现有切割装置在对木地板边棱进行一定角度切割时,完全依靠手持操作、造成切割装置精确度低、易对木地板造成损坏的问题。有利于降低施工人员的劳动强度和难度,提高劳动效率和加工质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1对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新型木地板切割装置,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新型木地板切割装置,包括支腿1、工作台2、切割机3和切割片4,其工作台2的底部均布安装着三个以上的支腿1,工作台2一端的左侧固定着左立板5、右侧固定着右立板6,所述的左立板5与左圆形板7通过铰接轴动配合连接,右立板6与右圆形板8通过铰接轴动配合连接,所述的左圆形板7和右圆形板8上部固定连接着两个平行的滑动杆9,所述的两个平行的滑动杆9上动配合连接着滑块10,滑块10的内端固定连接着切割机3,切割机3上安装着切割片4,所述的切割片4的下方工作台2上设有横向的切割开口槽11,工作台2另一端的左侧设有固定挡板12、右侧固定着侧立板13,侧立板13上螺口连接着螺杆14,螺杆14的内端铰接着压板15、外端固定着手动转动杆16。

实施例2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新型木地板切割装置,包括支腿1、工作台2、切割机3和切割片4,其工作台2的底部均布安装着三个以上的支腿1,工作台2一端的左侧固定着左立板5、右侧固定着右立板6,所述的左立板5与左圆形板7通过铰接轴动配合连接,右立板6与右圆形板8通过铰接轴动配合连接,所述的左圆形板7和右圆形板8上部固定连接着两个平行的滑动杆9,所述的两个平行的滑动杆9上动配合连接着滑块10,滑块10的内端固定连接着切割机3,切割机3上安装着切割片4,所述的切割片4的下方工作台2上设有横向的切割开口槽11,工作台2另一端的左侧设有固定挡板12、右侧固定着侧立板13,侧立板13上螺口连接着螺杆14,螺杆14的内端铰接着压板15、外端固定着手动转动杆16。切割片4的径向方向和切割开口槽11的方向均与滑动杆9的轴向方向相同。左圆形板7之间均设有半圆弧开口槽17,左立板5上设有穿过半圆弧开口槽17的锁紧轴18,所述的半圆弧开口槽17的外周设有角度标识刻度19。滑块10的上部设有推动把手20。

使用时,将木地板固定在固定挡板12和压板15之间,启动切割机3后推动滑块10即可实现对木地板的切割,如需要对木地板的边棱进行倾斜角度的切割时,将左圆形板7和右圆形板8以两端的铰接轴为轴心进行转动,此时切割机3和切割片4也随之进行转动,转动后切割片呈倾斜状态,倾斜角度参照角度标识刻度19调整,然后利用锁紧轴18将左立板5与左圆形板7锁紧固定,最后将木地板切割的边棱与切割片对齐后固定,此时进行切割即可。

由技术常识可知,本实用新型可以通过其它的不脱离其精神实质或必要特征的实施方案来实现。因此,上述公开的实施方案,就各方面而言,都只是举例说明,并不是仅有的。所有在本实用新型范围内或在等同于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的改变均被本实用新型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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