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木质原材料切割污染空气的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11676发布日期:2018-07-10 23:35阅读:30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木工工具,具体涉及预防木质原材料切割污染空气的系统。



背景技术:

除直接使用原木外,木材都加工成板方材或其他制品使用。为减小木材使用中发生变形和开裂,通常板方材须经自然干燥或人工干燥。自然干燥是将木材堆垛进行气干。人工干燥主要用干燥窑法,亦可用简易的烘、烤方法。干燥窑是一种装有循环空气设备的干燥室,能调节和控制空气的温度和湿度。经干燥窑干燥的木材质量好,含水率可达10%以下。使用中易于腐朽的木材应事先进行防腐处理。用胶合的方法能将板材胶合成为大构件,用于木结构、木桩等。木材还可加工成胶合板、碎木板、纤维板等。

在古建筑中木材广泛应用于寺庙、宫殿、寺塔以及民房建筑中。中国现存的古建筑中,最著名的有山西五台山佛光寺东大殿,建于公元857年;山西应县木塔,建于公元1056年,高达67.31米。在现代土木建筑中,木材主要用于建筑木结构、木桥、模板、电杆、枕木、门窗、家具、建筑装修等。

而木材的使用首先需要对木材进行加工,由于储存的木材比较干燥,切割时容易产生较多的木屑分散在空气中,不利于操作人员的呼吸系统健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木材的使用首先需要对木材进行加工,由于储存的木材比较干燥,切割时容易产生较多的木屑分散在空气中,不利于操作人员的呼吸系统健康,目的在于提供预防木质原材料切割污染空气的系统,解决木材的使用首先需要对木材进行加工,由于储存的木材比较干燥,切割时容易产生较多的木屑分散在空气中,不利于操作人员的呼吸系统健康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预防木质原材料切割污染空气的系统,包括木材切割装置的外框和设置在外框内的传送装置,在所述传送装置的正上方还沿传送装置方向设置有刀架,刀架靠近传送装置传送方向的一端设置有切割刀,切割刀的旋转方向在刀架与传送装置之间与传送装置的传送方向相反,刀架的另一端还设置有水雾喷洒结构。本方案采取在切割刀对木材切割时木屑飞出的方向上设置水雾喷洒结构的方式,使切割产生的木屑先与水雾接触,使木屑的重量加大,难以悬浮在空气中,也就不会被操作人员吸入了。

所述水雾喷洒结构为对称设置在传送装置两侧的水雾喷嘴。采用上述结构设置的水雾喷嘴可以有效的避免水雾喷洒在木材上,避免切割完成后的木材变得潮湿不易储存。

所述水雾喷嘴在由传送装置中心指向传送装置两侧的方向上分为至少两层,外层的水雾喷嘴喷洒能力强于内层的水雾喷嘴。采用上述结构可以形成由内向外逐渐加强的水雾帘,更有效的避免木屑弥漫到空气中。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预防木质原材料切割污染空气的系统,有效的解决了原木切割时产生的木屑弥漫在空气中的问题;

2、本实用新型预防木质原材料切割污染空气的系统,结构简单,便于直接在现有的切割设备上加装,改进成本低。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标记及对应的零部件名称:

1-外框,2-传送装置,3-刀架,4-切割刀,5-水雾喷洒结构,6-水雾喷嘴。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实施例1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预防木质原材料切割污染空气的系统,包括木材切割装置的外框1和设置在外框1内的传送装置2,在所述传送装置2的正上方还沿传送装置方向设置有刀架3,刀架3靠近传送装置传送方向的一端设置有切割刀4,切割刀4的旋转方向在刀架3与传送装置2之间与传送装置2的传送方向相反。刀架3的另一端还设置有水雾喷洒结构5。本方案采取在切割刀4对木材切割时木屑飞出的方向上设置水雾喷洒结构5的方式,使切割产生的木屑先与水雾接触,使木屑的重量加大,难以悬浮在空气中,也就不会被操作人员吸入了。所述水雾喷洒结构5为对称设置在传送装置2两侧的五排水雾喷嘴6。采用上述结构设置的水雾喷嘴6可以有效的避免水雾喷洒在木材上,避免切割完成后的木材变得潮湿不易储存。所述水雾喷嘴6在由传送装置2中心指向传送装置2两侧的方向上分为两层,外层的水雾喷嘴6喷洒能力强于内层的水雾喷嘴6。采用上述结构可以形成由内向外逐渐加强的水雾帘,更有效的避免木屑弥漫到空气中。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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