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铝塑板幕墙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95706阅读:1371来源:国知局
一种铝塑板幕墙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幕墙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铝塑板幕墙。



背景技术:

铝塑板幕墙结合了建筑学、美学结构设计,把铝板的多种功能也完美体现出来。其质感独特,色泽丰富、持久,而且外观形状可以多样化,并能与玻璃幕墙材料、石材幕墙材料完美地结合。其完美外观,优良品质,使其倍受业主青睐,其自重轻,仅为大理石的五分之一,是玻璃幕墙的三分之一,大幅度减少了建筑结构和基础的负荷,而且维护成本低,性能的价格比高。

普通工艺制作的铝塑板幕墙,需现场制作,由于制作工具的限制,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且为安装需要须留缝隙,采用耐候胶填缝,整体视觉效果没有采用铝型材工艺制作的美观。这种添缝方式不但不适宜用在室内环境,而且经常会出现添缝胶经过一端时间后脱落的情况。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铝塑板幕墙,既保证了板面的平整度同进也使安装进度大提高,节约成本。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一种铝塑板幕墙,包括钢架及若干铝塑板,所述钢架进行调平处理,所述铝塑板通过挂钩放置于钢架上,若干铝塑板平行拼接,铝塑板上下铝角采用自攻螺丝固定,铝塑板之间拼接处采用铝型材插接件进行连接,所述铝型材插接件分为插件及接口两部分,所述插件及接口分别固定于接缝两侧的铝塑板边沿,所述插件伸出插片插接于接口内。

进一步的,所述接口为U型接口。

进一步的,所述插件插片表面及接口内侧有对应的锯齿段用于卡位。

进一步的,所述插件及接口均通过螺丝固定于铝塑板边沿。

进一步的,所述铝塑板两侧分别固定有插件及接口。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的铝塑板幕墙在现场按图纸要求进行调平钢架预埋,将厂内组装好的面板模块运达现场,把一块面板模块通过挂钩放置在调平钢架上,调整水平及垂直度后采用自攻螺丝将面板上下固定牢固,后按顺序安装面板模块,拼接处采用插接方式,上下螺丝固定,既保证了板面的平整度同进也使安装进度大提高,为公司节约了相应的成本。由于采用插接拼接方式,对于标识板产品的拼接处防水也有很大好处。

同普通工艺相比,采用专用铝型材制作的幕墙模块可以做到自然缝拼装,且板面平整,缝隙均匀;普通工艺制作的铝塑板幕墙,需现场制作,由于制作工具的限制,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且缝隙为安装需要须留缝隙,采用耐候胶填缝,整体视觉效果没有采用铝型材工艺制作的美观。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

图1是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的铝塑板幕墙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铝塑板幕墙接缝处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的铝塑板幕墙的结构示意图,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铝塑板幕墙,包括钢架1及若干铝塑板2,所述钢架1进行调平处理,所述铝塑板2通过挂钩放置于钢架1上,若干铝塑板2平行拼接,铝塑板2上下铝角采用自攻螺丝3固定,铝塑板2之间拼接处采用铝型材插接件进行连接,所述铝型材插接件分为插件4及接口5两部分,所述插件4及接口5分别固定于接缝两侧的铝塑板2边沿,所述插件4伸出插片插接于接口5内。

本实用新型的铝塑板幕墙在现场按图纸要求进行调平钢架预埋,将厂内组装好的面板模块运达现场,把一块面板模块通过挂钩放置在调平钢架上,调整水平及垂直度后采用自攻螺丝将面板上下固定牢固,后按顺序安装面板模块,拼接处采用插接方式,上下螺丝固定,既保证了板面的平整度同进也使安装进度大提高,为公司节约了相应的成本。由于采用插接拼接方式,对于标识板产品的拼接处防水也有很大好处。

进一步的,所述接口5为U型接口。所述插件4插片表面及接口5内侧有对应的锯齿段用于卡位。U型接口内部宽度恰能容纳插片插入,经过对应锯齿段卡位后即可固定相对位置,保证接缝处连接牢固。同普通工艺相比,采用专用铝型材制作的幕墙模块可以做到自然缝拼装,且板面平整,缝隙均匀;普通工艺制作的铝塑板幕墙,需现场制作,由于制作工具的限制,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且缝隙为安装需要须留缝隙,采用耐候胶填缝,整体视觉效果没有采用铝型材工艺制作的美观。

进一步的,所述铝塑板2两侧分别固定有插件4及接口5。所述插件4及接口5均通过螺丝固定于铝塑板2边沿。这种设置可使铝塑板每块均成单一模块,任意块铝塑板均可拼接在一起形成幕墙,比之传统现场制作更加方便。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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