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装地面插座的活动房地板安装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04249阅读:501来源:国知局
预装地面插座的活动房地板安装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活动房的插座安装,具体涉及一种活动房的插座设置,以及其插座所在地面的构造。



背景技术:

近年来,国内建筑业蓬勃发展,催生和促进了活动房屋产业的快速崛起。一种以轻钢为骨架,以夹芯板为围护材料的活动板房现在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行业。现有可拆装式钢结构活动房屋(又称拆装式活动房屋、活动板房、简称活动房)以冷弯薄壁型钢为骨架,以夹芯板为围护材料,以标准模数系列进行空间组合,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和拆卸。实现了临时建筑的通用化、标准化,快捷高效和环保节能的建筑理念。活动房按标准模块制作,降低了成本,实现了快拆快装,达到了高互换性和安全性,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降低了资源浪费。

然而,现有技术中的活动板房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拆装式活动房的插座等的线路安装不便,每次拆装房屋都需要重新布线,费时费力;而集装箱式活动房重量大,不够灵活,房间尺寸也受到限制,同时受运输因素限制较大,与其他活动房相比同样面积的房屋运输成本过高。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预装地面插座的活动房地板安装结构,可使活动房地板安装拆卸方便,插座供电线安装固定,在活动房运输过程中,线管与接线盒无需进行反复拆装,适应于扁平化运输。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预装地面插座的活动房地板安装结构,包括至少两个设置在活动房地板下方、且并排分布的地板横梁,以及环绕活动房地板四周设置的边梁,以及数量与地板横梁相同、且设置在活动房地板上的地插座;所述地插座位于地板横梁的上方,并与其一一对应;所述地板横梁包括C型钢,以及设置在C型钢内部的横梁32线管;所述边梁包括开口朝向活动房地板的槽钢,以及设置在槽钢内、与横梁32线管相通的边梁32线管;所述横梁32线管上、与边梁32线管相通处还设有接线盒。

优选的,所述地板横梁还包括设置在C型钢内部、用于放置横梁32线管的矩形钢管。

优选的,所述地插座至少有两个,且与供电电源并联。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的预装地面插座的活动房地板安装结构,可使活动房地板安装拆卸方便,插座供电线安装固定,在活动房运输过程中,线管与接线盒无需进行反复拆装,充分发挥其灵活适用性,且其自重轻,施工快,具有经济性、产业化及环保等优势。

(2)本实用新型的地面构造可重复使用,且安装和拆卸均可快速完成,分拆后的整块地面平整,强度好,整体可方便进行安装拆除以及适应于扁平化运输。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地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横梁和边梁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中A-A面的剖视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地插座,2-横梁32线管,3-接线盒,4-地板横梁,5-地板,6-槽钢,7-C型钢,8-矩形钢管,9-角柱,10-地插座线,11-边梁32线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地面构造可重复使用,且安装和拆卸均可快速完成,插座供电线安装固定,在活动房运输过程中,线管与接线盒无需进行反复拆装,且适应于扁平化运输的预装地面插座的活动房地板安装结构。

如图1和图2所示,所述活动房地面总长度为5.9m,宽度为2.5m,在其中设置了五张可拆装地板5,且该地板为地板革,地板5下方设有并排设有四根地板横梁4,在地板5和地板横梁4周边均设有边梁。所述插座为地插座1,设置在地板上方、与地板横梁4位置一一对应,供用户使用,为了使其稳定供电,各个地插座1之间均是并联连接的。

如图2和图3所示,所述边梁包括开口朝向地板的槽钢6和设置在槽钢6内的边梁32管线11;该槽钢6为14#槽钢,其将地板横梁4的端部包裹住,上方与地板上部齐平。所述地板横梁4包括开口朝下的C型钢7,设置在C型钢7内部的矩形钢管8,以及设置在矩形钢管8内部的横梁32线管2;其中,矩形钢管8的型号是80×60×15×1.5mm,所述横梁32线管2与边梁32线管11连通,该两种线管均是用于放置给地插座供电的地插座线。所述横梁32线管2上、与边梁32线管11相接处还设有接线盒3。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每条边梁都需要设置边梁32线管11,仅需要在活动的的一条长边的边梁中设置边梁32线管11即可,且所述地插座设置的位置在地板横梁上靠近设有边梁32线管11的边梁一侧,其具体位置可根据需要进行预设。

本实施例的插座设置及其地面构造可使活动房地板安装拆卸方便,插座供电线安装固定,在活动房运输过程中,线管与接线盒无需进行反复拆装。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但凡在本实用新型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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