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屋面天沟防水建筑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66717阅读:108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屋面天沟防水建筑结构,属于建筑结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天沟是指建筑物屋面两跨间的下凹部分,屋面排水分有组织排水和无组织排水(自由排水),有组织排水一般是把雨水集到天沟内再由雨水管排下,集聚雨水的沟就被称为天沟,天沟分内天沟和外天沟,内天沟是指在外墙以内的天沟,一般有女儿墙;外天沟是挑出外墙的天沟,一般没女儿墙。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屋外,雨水管渠或地面屋面雨水排水方式为外排水和内排水两类。外排水是指屋面不设雨水斗且建筑屋内部没有雨水管道的雨水排放方式。现目前的天沟外排水系统由天沟、雨水斗、排水立管排出管组成。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材料也应用得越来越广泛,因此在修建天沟时,对其结构也作了相应的简化处理,但是,由于外天沟长期出去室外环境,容易出现裂缝等情况,现目前的措施大多是出现问题后进行修复,但是效果较差,而且寿命也较短。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上述不足,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现目前的外天沟受环境影响容易出现裂缝的问题,而提供一种具有很好的抗拉能力的屋面天沟防水建筑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一种屋面天沟防水建筑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浇筑在楼板上的反梁,所述反梁竖向设置并与楼板组合形成L型结构,在所述反梁上设有一个槽口,在所述槽口内安装有沥青防水带,所述沥青防水带的一端斜向安装在槽口内,沥青防水带的另一端沿反梁和楼板的外侧面铺设,在所述沥青防水带与反梁之间以及沥青防水带与楼板之间还铺设有水泥砂浆抹灰层,所述水泥砂浆抹灰层的厚度为沥青防水带厚度的1.5倍;在所述水泥砂浆抹灰层与沥青防水带之间还设有阴角耐磨垫,所述的阴角耐磨垫设在反梁与楼板的连接处;在所述沥青防水带上还铺设有吸水塑胶层,所述吸水塑胶层的一端设于槽口内,在所述槽口内安装有锚杆,所述锚杆穿过吸水塑胶层和沥青防水带后嵌入在反梁内;在所述吸水塑胶层上还铺设有钢网水泥层,所述钢网水泥层的厚度大于吸水塑胶层的厚度,在所述钢网水泥层的上部形成一个引水槽。

优化地,所述吸水塑胶层的厚度为15mm。

优化地,在所述钢网水泥层的后端还设有压土层,所述压土层铺设在吸水塑胶层上。通过所述压土层能够增强对钢网水泥层的压力,避免其受压或受热后产生变形。

优化地,所述引水槽的底部为斜面,所述引水槽底部的斜面与水平方向所成夹角为8°。这里采用斜面的结构形式,有利于水流更加快速的排出,同时降低了施工难度,也更加节省施工成本。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屋面天沟防水建筑结构一方面采用了多层结构的防水结构,来杜绝雨水的渗漏,另一方面在防水层内部设置了钢筋网来提高抗拉能力,使得面对复杂天气环境时仍然能够保持较好的稳定性,避免了出现裂缝,提高了防水能力,还延长了使用寿命,有利于提高建筑结构的稳定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屋面天沟防水建筑结构的示意图。

图中,1—楼板,2—反梁,3—槽口,4—沥青防水带,5—水泥砂浆抹灰层,6—阴角耐磨垫,7—吸水塑胶层,8—锚杆,9—钢网水泥层,10—引水槽,11—压土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一种屋面天沟防水建筑结构,它包括浇筑在楼板1上的反梁2,所述反梁2竖向设置并与楼板1组合形成L型结构,在所述反梁2上设有一个槽口3,在所述槽口3内安装有沥青防水带4,所述沥青防水带4的一端斜向安装在槽口3内,沥青防水带4的另一端沿反梁2和楼板1的外侧面铺设,在所述沥青防水带4与反梁2之间以及沥青防水带4与楼板1之间还铺设有水泥砂浆抹灰层5,所述水泥砂浆抹灰层5的厚度为沥青防水带4厚度的1.5倍;在所述水泥砂浆抹灰层5与沥青防水带4之间还设有阴角耐磨垫6,所述的阴角耐磨垫6设在反梁2与楼板1的连接处;在所述沥青防水带4上还铺设有吸水塑胶层7,所述吸水塑胶层7的厚度为15mm。所述吸水塑胶层7的一端设于槽口3内,在所述槽口3内安装有锚杆8,所述锚杆8穿过吸水塑胶层7和沥青防水带4后嵌入在反梁2内;在所述吸水塑胶层7上还铺设有钢网水泥层9,所述钢网水泥层9的厚度大于吸水塑胶层7的厚度,在所述钢网水泥层9的上部形成一个引水槽10。在所述钢网水泥层9的后端还设有压土层11,所述压土层11铺设在吸水塑胶层7上。所述引水槽10的底部为斜面,所述引水槽10底部的斜面与水平方向所成夹角为8°。

本实用新型中,采用了多层结构的防水措施,这样不仅能够具有很好的防水效果,同时抗拉能力很好,还能防止受热变形,具有很好的可靠性和较长的使用寿命。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技术方案,尽管申请人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那些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进行的修改或者等同替换,不能脱离本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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