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5048219发布日期:2021-05-14 12:46阅读:100来源:国知局
一种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


背景技术:

2.目前,在现有技术中存在一种装饰板,包括保温板、发泡pvc板。其存在的问题是:现有结构中装饰板无法对热量进行有效的存储、隔热,致使装饰板的保温隔热效果变差。
3.为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


技术实现要素:

4.鉴于现有的技术存在的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增强保温隔热性能。
5.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可通过下列技术方案来实现:
6.一种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包括均呈板状的保温板和发泡pvc板,所述保温板包括基板部、第一膜皮层、植物纤维层、第二膜皮层,所述发泡pvc板一表面与所述基板部一背面紧贴在一起;
7.其中所述第一膜皮层设置于基板部的顶平面,所述第二膜皮层设置于基板部的底平面,所述植物纤维层包裹于所述基板部的周向面,所述植物纤维层的顶平面紧贴于所述第一膜皮层下表面,所述植物纤维层的底平面紧贴于所述第二膜皮层的上表面。
8.所述的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其特殊之处在于:所述植物纤维层为天然植物纤维为原料制成的喷涂一体件。
9.所述的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其特殊之处在于:所述第一膜皮层和/或所述第二膜皮层为pe膜。
10.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涉及的一种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1.本实用新型利用上述的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后,与现有技术相比,由于采用了此种结构,通过设置植物纤维层,并且植物纤维层包裹于基板部的周向面,植物纤维层的顶平面紧贴于第一膜皮层下表面,植物纤维层的底平面紧贴于第二膜皮层的上表面,能够使保温板的基板部处于较好的保温隔热结构,实现对热量进行有效的存储、隔热,从而增强保温隔热性能。
12.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附图说明
13.图1为一种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14.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15.须知,本说明书附图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具体结构可参照专利申请的附图进行说明。
16.在以下实施例中,以纸面的左侧为左方向,纸面的右侧为右方向,纸面的上侧为上方向,纸面的下侧为下方向,以垂直于纸面的前侧为前方向,以垂直于纸面的后侧为后方向。
17.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请参考图1所示,包括均呈板状的保温板1和发泡pvc板2,所述保温板1包括基板部10、第一膜皮层11、植物纤维层12、第二膜皮层13,所述发泡pvc板2一表面与所述基板部10一背面紧贴在一起;
18.其中所述第一膜皮层11设置于基板部10的顶平面,所述第二膜皮层13设置于基板部10的底平面,所述植物纤维层12包裹于所述基板部10的周向面,所述植物纤维层12的顶平面紧贴于所述第一膜皮层11下表面,所述植物纤维层12的底平面紧贴于所述第二膜皮层13的上表面。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由于采用了此种结构,能够使保温板的基板部10处于较好的保温隔热结构,实现对热量进行有效的存储、隔热,从而增强保温隔热性能。
19.结合图1所示,所述植物纤维层12为天然植物纤维为原料制成的喷涂一体件。
20.结合1图所示,所述第一膜皮层11和/或所述第二膜皮层13为pe膜。
21.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涉及的一种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22.本实用新型利用上述的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后,与现有技术相比,由于采用了此种结构,通过设置植物纤维层,并且植物纤维层包裹于基板部的周向面,植物纤维层的顶平面紧贴于第一膜皮层下表面,植物纤维层的底平面紧贴于第二膜皮层的上表面,能够使保温板的基板部处于较好的保温隔热结构,实现对热量进行有效的存储、隔热,从而增强保温隔热性能。
23.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24.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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