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升降工作台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635606发布日期:2018-06-08 19:40阅读:202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升降工作台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创造属于家居设计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可升降工作台。



背景技术:

人们追求幸福、健康和美好,就要求有一个舒心优雅的生态环境,因此,人们对城市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目标要求,即卫生城市、花园城市、园林城市、生态城市等等。由于现代城市的建设直接影响着人们生活理念的提升,不仅要求生活在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中,而且对家居室内环境有了更新的追求。因为居室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大部分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所以随着人们对物质和精神要求的不断提高,对审美意识和居住生态环境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下的家居装饰的理念和思潮,可以反映出居住者的性格、年龄、职业、文化层次、志趣、爱好等方面的要求。在家具的设计上既要满足美观性,也要满足对人体工学的要求,根据不同的使用群体可以调节其高度。

发明创造内容

有鉴于此,本发明创造旨在提出一种可升降工作台,以解决工作台高度调整的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可升降工作台,包括工作台和支撑结构;

所述工作台支撑在所述支撑结构上,且所述工作台上开有凹槽,且所述凹槽内部竖直设有挡板,所述凹槽的中部设有工作区块,所述工作区块上设有收纳槽,并且该收纳槽匹配有恰好可覆盖住的盖板,所述工作区块的两端的工作台上分别支承有滚轴,该滚轴的一端设有转动钮;所述工作台在相对转动钮的一侧上设有灯架,所述灯架上设有护眼灯。

所述支撑结构包括两个设于工作台的两端的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包括两个支撑杆和支座,所述支座上设有可套接在支撑杆外部的滑道杆,且滑道杆和支撑杆上均开有固定孔,通过固定孔,固定螺栓螺纹连接在所述滑道杆和支撑杆上。

所述转动钮上设有把手

所述灯架上设有柔光灯。

所述柔光灯上覆盖一层透明的柔光板,所述柔光板的外侧为两个钝角组合而成的锯齿形。

所述柔光灯上设有罩子,所述罩子为喇叭形,且该罩子采用银面黑背布料。

所述罩子为喇叭形,且喇叭形罩子的内表面为黑背布料,其上分布有不规则的散光凸起点。

所述工作区块上设有放置槽,在所述放置槽的底端开有收纳槽。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创造所述的可升降工作台具有以下优势:

本发明创造所述的可升降工作台能够手动对工作台进行升降,按照刻度对高度进行调节固定,并且柔光的灯罩的设计,进一步柔化了光线,起到对眼睛的保护作用。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创造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创造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创造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创造,并不构成对本发明创造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可升降工作台结构图;

图2为本发明创造实施例所述的可升降工作台主视图。

1-工作台,2-凹槽,3-挡板,4-柔光灯,5-灯架,6-护眼灯,7-转轴,8-转钮,9-把手,10-收纳槽,11-放置槽,12-支撑杆,13-固定孔,14-滑道杆,15-固定螺栓,16-支座。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创造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可升降工作台,包括工作台1和支撑结构;

所述工作台1支撑在所述支撑结构上,且所述工作台上开有凹槽2,且所述凹槽2内部竖直设有挡板3,所述凹槽的中部设有工作区块,所述工作区块上设有收纳槽10,并且该收纳槽10匹配有恰好可覆盖住的盖板,收纳槽10中可以收纳一些比较常用的物品,所述工作区块的两端的工作台2上分别支承有滚轴10,该滚轴10的一端设有转动钮11;所述工作台1在相对转动钮11的一侧上设有灯架5,所述灯架5上设有护眼灯6。

所述支撑结构包括两个设于工作台1的两端的支撑架,所述支撑架包括两个支撑杆12和支座16,所述支座16上设有可套接在支撑杆12外部的滑道杆14,且滑道杆14和支撑杆12上均开有固定孔13,通过固定孔13,固定螺栓螺纹连接在所述滑道杆14和支撑杆12上。

所述转动钮11上设有把手9

所述灯架5上设有柔光灯4,柔光灯4的设计便于在工作台上欣赏画卷。

所述柔光灯4上覆盖一层透明的柔光板,所述柔光板的外侧为两个钝角组合而成的锯齿形,这种设计使发射出来的光更加柔和,对眼睛有保护作用。

所述柔光灯4上设有罩子,所述罩子为喇叭形,且该罩子采用银面黑背布料,这种设计使光线比较聚合。

所述罩子为喇叭形,且喇叭形罩子的内表面为黑背布料,其上分布有不规则的散光凸起点。散光凸起点的作用也是向不同方向反射光线,降低光的强度。

所述工作区块上设有放置槽11,在所述放置槽11的底端开有收纳槽10,放置槽11的主要作用在于放置盖板,使盖板放下之后工作台始终保持水平的状态,不会有凸起影响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创造,凡在本发明创造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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