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78862阅读:595来源:国知局
一种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模型加工设计工业设计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



背景技术:

为了给玩具模型车更好的展示效果,往往需要对模型车设计相应的座,其支座的设计往往过于复杂以及兼容性差,无法为模型车增强较好的展示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对于玩具模型车的支座设计也往往无法消费者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具体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支撑固定效果好且兼具美观的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包括基座本体,基座本体包括第一基座与第二基座,第一基座与第二基座分别通过设置配合的连接件的方式可分离的连接,第一基座、第二基座分别设置一组用于对摩托车轮胎进行定位的第一挡杆、第二挡杆,第一挡杆与第二挡杆相对设置,第一基座与第二基座的连接处形成与轮胎形状配合的凹座。

进一步的,第一基座与第二基座的连接处的凹座为半圆弧形状。

进一步的,所述的第一挡杆与第二挡杆分别为结构相同的开口向上的半弧形状。

优选的,第一挡杆、第二挡杆分别相对内侧倾斜。

进一步的,第一基座、第二基座的上方分别设置有与上述的第一挡杆、第二挡杆的中心部弧状配合的第一下凹口、第二下凹口。

优选的,所述的第一挡杆、第二挡杆分别可分离的安装在上述的第一下凹口、第二下凹口。

进一步的,所述基座本体下方设置与展示架配合的安装螺丝孔或磁性固定部。

优选的,所述的第一挡杆、第二挡杆外层包裹一层弹性材料层。

优选的,所述的第一基座与第二基座采用一体成型的工艺制成。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结构简单,可以自由组合适用于多种摩托车车型,对于模型车的支撑效果稳定,且展示面积相对传统也大大增加,兼具产品的美观。

附图说明:

附图1为实施例1的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立体结构图;

附图2为实施例1的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俯视结构图;

附图3为实施例2的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仰视结构图;

附图4为实施例2的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仰视结构图;

附图5为实施例3的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立体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参照图1-2,一种玩具摩托车展示支座,包括基座本体1,基座本体1包括由第一基座11、第二基座12配合形成,第一基座11、第二基座12分别设置一组用于对摩托车轮胎进行定位的第一挡杆112、第二挡杆122,第一挡杆112与第二挡杆122相对设置,第一基座11与第二基座12的连接处形成与轮胎形状配合的凹座13。

本实施例中,玩具摩托车模型的轮胎底部的外胎面可以卡合在上述的凹座13内,第一挡杆112、第二挡杆122可以对卡合在上述的凹座13内的轮胎进一步的定位而保持轮胎安装在摩托车支座的稳定性进一步的提高玩具摩托车模型的展示效果。

本实施例中,第一基座11与第二基座12的连接处的凹座13为半圆弧形状,具体的其半径略小于轮胎的轮胎外胎面半径,有利于提高轮胎卡合的效果。

上述实施例中,第一挡杆112与第二挡杆122分别为结构相同的开口向上的半弧形状,具体的该半弧形状可以与轮胎的轮芯轮廓相同,在卡合过程中,可以将对轮芯两侧的进行有效的支撑限位。

优选的,第一挡杆112、第二挡杆122分别相对内侧倾斜,具体的倾斜角度为5°-20°,倾斜的第一挡杆112、第二挡杆122有利于提高卡合在其间轮胎的稳定性。

上述实施例中,第一基座11、第二基座12的上方分别设置有与上述的第一挡杆112、第二挡杆122的中心部弧状配合的第一下凹口111、第二下凹口121,为了可以根据型号不同更换不同半径觉得第一挡杆112、第二挡杆122,第一挡杆112、第二挡杆122分别可分离的安装在上述的第一下凹口111、第二下凹口121,在使用过程中只要设计相应的可分离的机构,即可实现第一挡杆112、第二挡杆122,由此兼容不同类型的车型轮胎。

实施例2:参照图3-4为了方便将该摩托车支座安装在展示架上,上述的基座本体1下方设置与展示架配合的安装螺丝孔15或磁性固定部16,采用安装螺丝孔15的方式的话可以根据配合的螺栓即可对该摩托车支座进行固定,而采用具有磁性固定部16则可以安装在与磁铁吸合的材质上,安装方便且固定效果好。

优选的,第一挡杆112、第二挡杆122外层包裹一层弹性材料层,具体的弹性材料层可以为弹性橡胶层,可以进一步的提高第一挡杆112、第二挡杆卡122合轮胎的稳定性。

优选的,第一基座11与第二基座12可以采用一体成型的工艺制成。

实施例3:参照图5,第一基座11与第二基座12分别通过设置配合的连接件14的方式可分离的连接,具体的,上述的可分离连接件14也可以采用自动回缩链条的方式。

当然,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方式,并非以此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使用范围,故,凡是在本实用新型原理上做等效改变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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