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内置推拉窗的墙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723289阅读:826来源:国知局
一种内置推拉窗的墙体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墙体,尤其涉及一种内置推拉窗的墙体。



背景技术:

我们通常在墙体上安装窗户来增加室内的照明和采光,推拉窗是日常家装中最受青睐的选择之一。推拉窗分左右、上下推拉两种,采用装有滑轮的窗扇在窗框上的轨道滑行,轻轻一推,开启灵活,且外观美丽、价格经济、密封性较好、窗扇的受力状态好、不易损坏。这种窗最大的优点是窗无论在开关状态下均不占用额外的空间,构造也较为简单,缺点是最多只有50%的窗扇可以打开,通气面积受到一定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内置推拉窗的墙体。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内置推拉窗的墙体,包括墙体和推拉窗,所述墙体设有窗洞,所述窗洞包括空槽和可容纳推拉窗窗扇的延伸部,所述空槽贯穿于墙体上部,所述延伸部设置于墙体下部内部,所述空槽与延伸部相连接,所述窗洞四周设有窗框,所述窗框左右两端分别设有供窗扇上下滑动的滑轨,所述窗框上端底部设置有磁体,所述窗扇顶部设有铁片,所述窗扇上下两端的边框上分别设有一个长横槽,所述窗扇左右两端的边框上分别设有若干短横槽,所述短横槽的垂直距离为20~30cm,所述窗扇高度分别大于空槽高度和延伸部高度。

优选地,所述窗扇的边框内设有玻璃或雕花木板。

优选地,所述磁体为磁铁。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将推拉窗内置于墙体之中,构造简单,推拉窗无论在开关状态下均不占用额外的空间,并且窗扇可以全开,解决了推拉窗通气面积受限制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推拉窗闭合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推拉窗打开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墙体1,窗洞2,空槽21,延伸部22,窗框3,磁体31,窗扇4,铁片41,长横槽42,短横槽43,滑轨5,滑轮6。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其中,附图仅用于示例性说明,表示的仅是示意图,而非实物图,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为了更好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附图某些部件会有省略、放大或缩小,并不代表实际产品的尺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图中某些公知结构及其说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内置推拉窗的墙体1,包括墙体1和推拉窗,所述墙体1设有窗洞2,所述窗洞2包括空槽21和可容纳推拉窗窗扇4的延伸部22,所述空槽21贯穿于墙体1上部,所述延伸部22设置于墙体1下部内部,所述空槽21与延伸部22相连接。

所述窗洞2四周设有窗框3,所述窗框3左右两端分别设有供窗扇4上下滑动的滑轨5,窗扇4通过滑轮6在滑轨5上滑动,从而实现可上下推拉的功能。

所述窗框3上端底部设置有磁体31,所述磁体31为磁铁。所述窗扇4顶部设有铁片41。可通过磁体31对铁片41的吸引来实现推拉窗的开关。所述窗扇4上下两端的边框上分别设有一个长横槽42,所述窗扇4左右两端的边框上分别设有若干短横槽43,所述短横槽43的垂直距离为20~30cm,长横槽42和短横槽43可作为把手使用,既不占用多余空间,又能更方便窗扇4的推拉。所述窗扇4高度分别大于空槽21高度和延伸部22高度,保证窗扇4关闭时不留空隙;且窗扇4收纳进墙体1内部时,长横槽42仍处于墙体1外部,方便拉动。

如图1所示,当窗扇4处于关闭状态时,通过磁体31对铁片41的吸引,窗扇4被吸住在窗框3上端底部,由于窗扇4高度略大于空槽21高度,因此窗扇4停留在墙体1上部时,窗扇4下端处于墙体1下的延伸部22内,底部与墙体1之间不留缝隙,但又不会遮挡住窗扇4下端的长横槽42。要打开窗扇4时,可将手指放入窗扇4下端的长横槽42中用力下拉,受力后铁片41脱离磁体31,窗扇4离开窗框3上端底部,此时可通过窗扇4左右两端的短横槽43来将窗扇4慢慢往下移动至延伸部22中,实现窗扇4的打开,当推拉窗处于完全打开的状态时,窗扇4被收纳入墙体1内部的延伸部22中,如图2所示,不占据另外的空间,也不影响墙体1美观,由于窗扇4高度大于延伸部22高度,因此即使推拉窗完全打开,窗扇4顶部与窗扇4上端的长横槽42也处于延伸部22之上,不会被收纳入墙体1内,方便再次闭合时的操作。当再次需要闭合时,将手指放入窗扇4上端的长横槽42中向上拉,并通过窗扇4左右两端的短横槽43将窗扇4慢慢往上移动,直至移动到窗框3上端时,窗扇4顶部的铁片41被窗框3上端底部的磁体31所吸引,将窗扇4固定,实现推拉窗的闭合状态,如图1所示。

所述窗扇4的边框内设有玻璃或雕花木板,该推拉窗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成通透采光的玻璃窗,或者精美封闭的木质窗等。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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