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开口桩接头套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95053阅读:294来源:国知局
一种开口桩接头套件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太阳能光伏组件领域,特别是一种开口桩接头套件。



背景技术:

太阳是地球上生物赖以生存的主要能量供给体,为人类源源不断地提供太阳能,同时也是其它诸多类型能量的制造者,如风能、波浪能、潮汐能和海洋温差能等。随着传统的燃料能源正在一天天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日益突出,全世界都把目光投向了可再生能源,希望可再生能源能够改变人类的能源结构,维持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这之中太阳能以其独有的优势而成为人们重视的焦点。丰富的太阳辐射能是重要的能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污染、廉价、人类能够自由利用的能源。中国太阳能资源非常丰富,理论储量达每年17000亿吨标准煤。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潜力非常广阔。中国光伏发电产业于20世纪70年代起步,90年代中期进入稳步发展时期。太阳电池及组件产量逐年稳步增加。经过30多年的努力,已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在“光明工程”先导项目和“送电到乡”工程等国家项目及世界光伏市场的有力拉动下,中国光伏发电产业迅猛发展。

简单的光伏电池可为手表以及计算机提供能源,较复杂的光伏系统可为房屋提供照明以及交通信号灯和监控系统,并入电网供电。光伏板组件可以制成不同形状,而组件又可连接,以产生更多电能。天台及建筑物表面均可使用光伏板组件,甚至被用作窗户、天窗或遮蔽装置的一部分,这些光伏设施通常被称为附设于建筑物的光伏系统。

现有的光伏支架的开口桩在施工时由于打桩误差会产生开口桩高低不平的问题,且打桩完成后开口桩高度难以调节,导致光伏支架安装后稳定性较差,因此,需要一种可以调节开口桩高度的开口桩接头套件。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开口桩接头套件,所述开口桩接头套件配合使用螺栓及螺母,安装于开口桩顶部,通过下管体两侧面中心设置的矩形通孔来调节外接头的上下位置,进一步调节高度,解决了因打桩误差出现的开口桩高低不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光伏支架的稳定性,延长其使用寿命。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开口桩接头套件,包括:

外接头:包括上管体及下管体,所述上管体为圆柱形筒状结构,上管体顶部还设置有一弧形顶盖,与上管体之间形成空腔,所述下管体为方形,顶部具有凹部,下管体两侧面中心分别设置有一矩形通孔,上管体的外径小于下管体的宽度;

内接头:为方形管状,内接头两侧面分别设置有U型凹槽,所述内接头放置于下管体内部。

进一步地,所述内接头的长度小于下管体的长度。

进一步地,所述内接头的宽度小于下管体的宽度。

进一步地,所述U型凹槽与上管体及下管体的开口方向一致。

进一步地,所述内接头各个角为倒圆角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开口桩接头套件,配合使用螺栓及螺母,安装于开口桩顶部,通过下管体两侧面中心设置的矩形通孔来调节外接头的上下位置,进一步调节高度,并通过旋紧螺栓及螺母固定高度,解决了因打桩误差出现的开口桩高低不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光伏支架的稳定性,延长其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开口桩接头套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开口桩接头套件在使用时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为外接头,10为上管体,11为下管体,12为顶盖,13为通孔,2为内接头,20为U型凹槽。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2,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开口桩接头套件,包括:

外接头1:包括上管体10及下管体11,所述上管体10为圆柱形筒状结构,上管体10顶部还设置有一弧形顶盖12,与上管体10之间形成空腔,所述下管体11为方形,顶部具有凹部,下管体11两侧面中心分别设置有一矩形通孔13,上管体10的外径小于下管体11的宽度;

内接头2:为方形管状,内接头2两侧面分别设置有U型凹槽20,所述内接头2放置于下管体11内部。

进一步地,所述内接头2的长度小于下管体11的长度。

进一步地,所述内接头2的宽度小于下管体11的宽度。

进一步地,所述U型凹槽20与上管体10及下管体11的开口方向一致。

进一步地,所述内接头2各个角为倒圆角结构。

具体使用原理是:配合使用螺栓及螺母,使螺栓依次贯穿开口桩顶部的开孔、外接头1下管体11侧面的通孔13、内接头2的U型凹槽20,调节上管体10的上下位置来进一步调节高度,使各个开口桩顶部的高度保持在同一水平面,旋紧螺栓及螺母固定高度。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开口桩接头套件,解决了因打桩误差出现的开口桩高低不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光伏支架的稳定性,延长其使用寿命。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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