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雨污分流自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雨污合流管;
溢流装置,所述溢流装置的进水管与所述雨污合流管连通,所述溢流装置的出水管与排污管连通;以及
杠杆调节机构,设置在所述溢流装置上,
其中,在河道水位低于某一阈值时,所述杠杆调节机构使得所述溢流装置打开,所述雨污合流管中的水通过所述出水管从所述排污管排出,
在河道水位等于或高于某一阈值时,所述杠杆调节机构使得所述溢流装置封闭,所述雨污合流管中的水排放到河道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雨污分流自控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雨污合流管的末端弯曲向上延伸出第一溢流口,在溢流装置内设置有第二溢流口,
所述杠杆调节机构包括杠杆、竖杆和浮筒,所述杠杆可摆动地支设在溢流装置上,所述杠杆的一端通过竖杆连接有堵头,所述杠杆的另一端连接有置于河道内的浮筒,浮筒经杠杆驱动所述堵头打开或关闭第二溢流口,
在河道水位低于第一溢流口的高度时,所述第二溢流口处于打开状态,使得所述雨污合流管中的水通过所述第二溢流口流至所述出水管,
在河道水位等于或高于第一溢流口的高度时,所述第二溢流口处于关闭状态,使得所述雨污合流管中的水通过所述第一溢流口排放到河道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雨污分流自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雨污合流管的形成第一溢流口的所述末端的端面与竖直面之间的夹角在15°~90°的范围内。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雨污分流自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雨污合流管的末端采用波纹管或挠性管,使得所述末端的端面与竖直面之间的夹角在15°~90°的范围内可调。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雨污分流自控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雨污合流管的底部设置有跌水坑,所述溢流装置的进水管与所述跌水坑连接,在所述第二溢流口打开时,使得所述雨污合流管中的水流入所述跌水坑,再通过所述第二溢流口流至所述出水管。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雨污分流自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跌水坑沿雨污合流管的轴线方向的两侧具有坡度。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雨污分流自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浮筒通过浮筒连接杆与杠杆连接,在所述浮筒连接杆上设置有一个或多个浮筒安装孔,
其中,多个浮筒安装孔沿浮筒连接杆长度方向间隔设置,从而调整浮筒的安装位置。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雨污分流自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溢流装置与所述雨污合流管、所述排污管可拆卸地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雨污分流自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溢流装置的出水管和进水管中至少有一个是波纹管。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雨污分流自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堵头是球形、球缺形、锥台形中的一个,
所述浮筒是球形、椭球形、多棱球形、圆柱形、多棱柱形中的一个,或者,
所述浮筒是以球形、椭球形、多棱球形、圆柱形、多棱柱形中的一个为中心,上下两端为圆锥形或棱锥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