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十字路口的分离式立交桥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48952阅读:946来源:国知局
用于十字路口的分离式立交桥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道路桥梁建筑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用于十字路口的分离式立交桥。



背景技术:

现代社会,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导致车辆日益增多,仅采用红绿灯来控制平面交叉的道路很容易造成车辆拥堵,较佳的解决方案是在在容易拥堵的路段建设立交桥。现有的十字路立交桥虽然对缓解交通拥堵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普遍存在着功能不够完善、结构不合理、高架车道利用率较低等问题。有些构造过于复杂、建造成本太高,有些仍需红绿灯辅助调控,有些则不便于非机动车安全无障碍通行。例如,有的立交桥只能让直行机动车无障碍通行,左右转车辆还得靠桥下两侧辅道,由红绿灯调控实现;有的立交桥高达三层,有好多错位交叉车道,造价高且标识不便于识别, 但仍不能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各向无交叉无障碍通行。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取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用于十字路口的分离式立交桥,包括高架桥,高架桥上设置机动车道,高架桥下方设置地下行车道,高架桥和地下行车道相互交叉与地面道路相通,高架桥与地下行车道均为双向车道,地下行车道一侧与高架桥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两侧转向车道分别通过第一双向匝道和第二双向匝道与地下行车道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转向车道相通,地下行车道另一侧的与高架桥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两侧转向车道分别通过第三双向匝道和第四双向匝道与地下行车道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转向车道相通;双向匝道下方设置与之交叉的八个地下人行道,高架桥直行方向四个,地下行车道直行方向四个,八个地下人行道俩俩对称分布在与高架桥和地下行车道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两侧;高架桥两侧设置高架非机动车道,高架非机动车道两端与高架桥直行方向地面道路两侧的地下人行道相通;地下行车道两侧设置四个人行坡道,俩俩对称分布于高架桥两侧,人行坡道一端与高架非机动车道相通,另一端与地下行车道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两侧地下人行道相通;地下行车道直行方向地面道路两侧的地下人行道由设置在高架桥下方的直行非机动车道相通,高架桥与地下行车道交叉口还设置人行道,连接高架桥和地下行车道直行方向两侧的地下人行道。

优选地,所述高架桥与地下行车道均设置为双向六车道,在地下人行道的进出口、高架非机动车道和人行坡道周围均设置护栏。

优选地,所述高架桥桥体的高度为2.2m~4.5m,地下行车道的深度为0.0m~2.7m,其中采取高架桥桥体的高度为2.2m,地下行车道距离地面的深度为2.7m最佳。

本发明的优点在于:可实现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分离通行,行人、非机动车不需横穿机动车道,不需设置信号灯,行人、非机动车不需绕行,占地面积小,有利于在旧城区内的路口处建设等。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立体剖面图;

图3是本发明的俯视图;

图中:1-高架桥,2-机动车道,3-地下行车道,4-转向车道,5-第一双向匝道,6-第二双向匝道,7-第三双向匝道,8-第四双向匝道,9-地下人行道,10-高架非机动车道,11-人行坡道,12-直行非机动车道,13-人行道,14-护栏。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的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做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如图1至3所示,一种用于十字路口的分离式立交桥,包括高架桥1,高架桥1上设置机动车道2,高架桥1下方设置地下行车道3,高架桥1和地下行车道3相互交叉与地面道路相通,高架桥1与地下行车道3均为双向车道,地下行车道3一侧与高架桥1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两侧转向车道4分别通过第一双向匝道5和第二双向匝道6与地下行车道3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转向车道4相通,地下行车道3另一侧的与高架桥1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两侧转向车道4分别通过第三双向匝道7和第四双向匝道8与地下行车道3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转向车道4相通;双向匝道下方设置与之交叉的八个地下人行道9,高架桥1直行方向四个,地下行车道3直行方向四个,八个地下人行道9俩俩对称分布在与高架桥1和地下行车道3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两侧;高架桥1两侧设置高架非机动车道10,高架非机动车道10两端与高架桥1直行方向地面道路两侧的地下人行道9相通;地下行车道3两侧设置四个人行坡道11,俩俩对称分布于高架桥1两侧,人行坡道11一端与高架非机动车道10相通,另一端与地下行车道3直行方向地面道路的两侧地下人行道9相通;地下行车道3直行方向地面道路两侧的地下人行道9由设置在高架桥1下方的直行非机动车道12相通,高架桥1与地下行车道3交叉口还设置人行道13,连接高架桥1和地下行车道3直行方向两侧的地下人行道9。

本实施例中,高架桥1与地下行车道3均为双向六车道,在地下人行道9的进出口、高架非机动车道10和人行坡道11周围均设置护栏14。

本实施例中,采取高架桥1桥体的高度为2.2m,地下行车道3的深度为2.7m。

以上仅就本发明较佳的实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发明不仅局限与以上实例,其具体结构允许有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发明作出各种改变和变形,只要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均应属于本发明所附权利要求所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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