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增高垫块,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液压起道器的增加起始高度装置。
背景技术:
起道器是适用于铁路轨道线路铺设和维护中进行起道维修的专用工具,例如,可以用于更换或增减高速铁路钢轨下面的垫片来校正钢轨的水平。起道器有很多不同的类型,但主要包括液压起道器。
现有技术中的液压起道器的整机主要由液压系统(包括手动柱塞泵、液压缸以及液压回路)以及起道部件(例如起道钩)等部分组成,通过手动柱塞泵的钦手操作液压系统来驱动液压缸内活塞上升,从而带动起道钩顶升适当的钢轨部位,达到起道作业的目的,液压起道器中的卸压阀可以在作业完成后对液压系统进行卸压。
授权公告号为CN102535278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了一种液压起道器,如图1所示,包括基座以及沿竖向设置在基座上的液压缸,液压起道器具有两个起道钩,它们通过横梁架设于液压缸的活塞上,每个起道钩均包括竖臂以及在竖臂下端向前伸出的钩部,两个起道钩的竖臂对称地位于液压缸的两侧。
上述的液压起道器主要是针对CRTSI型、日本板等无砟道床,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轨底与道床间距小,最小时只有25mm,且不能通过扒砟作业来扩大这一空间,上述的液压起道器要有≤25mm的起始高度,而最大起道高度=起始高度25mm+起道行程60mm=85mm,这就造成了该种起道器最大起道高度较小的问题。
而目前我国高速铁路除了采用CRTSI型、日本板等板式无砟道床以外,还有CRTSII型、博格板、雷达2000双块式等类型板式无砟道床也广为使用。后者的结构与前者不同,导致轨底与道床间距较大,标准为65mm,曲线端外侧轨最大可达110mm,这一间距超出了上述的液压起道器的起 道范围,限制了其的使用场合。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液压起道器的增加起始高度装置,能够解决上述液压起道器在CRTSII型、博格板、雷达2000双块式等类型板式无砟道床上使用时与轨道之间的间距不够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液压起道器的增加起始高度装置,包括分别开设于起道钩两侧钩部的安装孔,设置于安装孔内的增高台阶销,增高台阶销呈台阶轴,包括上轴、中轴和下轴,横向开设于起道钩钩部的侧面并与安装孔相连通的储存孔,和设置于储存孔内的用以防止增高台阶销脱落的磁铁。
所述的上轴高度为12mm,直径为12mm。
所述的下轴高度为23mm,直径为11mm。
所述的中轴高度为17mm,直径为24mm。
通过使用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液压起道器的增加起始高度装置,可以获得液压起道器的不同起始高度,而且仍然保持了原有可适应25mm间距的状况,再通过安装磁铁的磁力固定增高销,既可防止意外脱落,又方便了安装和更换。
附图说明
图1是授权公告号CN102535278A一种液压起道器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起的示意图;
图3是增高台阶销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结合图2~3所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种液压起道器的增加起始高度装置,包括分别开设于起道钩两侧钩部1的安装孔2,设置于安装孔2内的增高台阶销3,增高台阶销3呈台阶轴,包括上轴301、中轴302和 下轴303,横向开设于起道钩钩部1的侧面并与安装孔2相连通的储存孔4,和设置于储存孔4内的用以防止增高台阶销3脱落的磁铁5。安装孔2用于插入增高台阶销3的上轴301或下轴303,以便增高起道器钩部1的起始高度,在安装孔2的上端还可以开设一个45°倒角的开口,便于与增高台阶销3的机械组合,增高台阶销3的上轴301高度为12mm,直径为12mm,增高台阶销3的下轴303高度为23mm,直径为11mm,增高台阶销3的中轴302高度为17mm,直径为24mm,使得增高台阶销3整体呈一台阶轴,其中轴302主要是起到止规的作用。当然,上述中所有的尺寸也可根据无砟道床的实际情况,而作相应的调整。
作为一个实施例,本实用新型在现场使用时,根据无砟道床与轨底的间距大小,使用增高台阶销3的上轴301插入安装孔2内,利用增高台阶销3的中轴302止住定位,并通过储存孔4内放置的磁铁5磁力,加强固定住增高台阶销3,此时,增高台阶销3的下轴303是垂直朝上放置的,从而使得起道器钩部的起始高度有40mm(起道器钩部原有的17mm+增高台阶销3的下轴303高度23mm),适应于对无砟道床的操作使用。
作为另一个实施例,本实用新型在现场使用时,根据无砟道床与轨底的间距大小,使用增高台阶销3的下轴303插入安装孔2内,增高台阶销3的中轴302止住定位,并通过储存孔4内放置的磁铁5磁力,加强固定住增高台阶销3,此时,增高台阶销3的上轴301是垂直朝上放置的,从从而使得起道器钩部的起始高度有29mm(起道器钩部原有的17mm+增高台阶销3的上轴301高度12mm),适应于对无砟道床的操作使用。
本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以上的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用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只要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范围内,对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变化、变型都将落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