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防撞设施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高速路隔离带柔弹性防撞设施。
背景技术: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能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都是以建立安全、高效、完备的运输体系为前提的。而公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关系着国家的战略布局、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运输行业的重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快速提高,不管是旅客运输还是货物运输的发展与变化都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而在其中公路运输又成为运输行业的重中之重。
中国公路汽车运输在整个交通运输中占有特殊地位。在中国东部铁路和水运都较发达的地区,公路起着辅助运输作用,承担短途运输;在西南和西北地区则担负着干线运输的任务。中国公路在客运量、货运量、客运周转量等方面均遥遥领先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总和。目前我国公路交通正处于扩大规模、提高质量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总体上还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公路建设在继续扩大总体规模的同时,还需注重质量水平的提高。
我国的交通安全状况令人堪忧,由于交通运输量的增长,高速公路上汽车撞击隔离带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时更会造成车毁人亡,带来无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一方面是由于驾驶者驾驶技术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汽车直接撞击隔离带属于刚性撞击,这一过程缺乏能量释放,因此破坏性极大,这是造成车毁人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对高速路隔离带采取防撞措施尤为重要,其根本目的是:防止机动车辆撞上混凝土隔离带造成车辆与人员的重大伤害,尽可能的保护驾驶人员生命安全,将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所以防撞设施技术领域急需要一种能够缓解冲击力,带有柔弹性结构的防撞设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就是针对目前高速路隔离带材料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种高速路隔离带柔弹性防撞设施。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高速路隔离带柔弹性防撞设施,包括隔离带主体、隔离带连接杆、绿化槽、照明灯、斜滑槽、钢板层、填充层、聚氨酯弹性体、缓冲弹簧和外围橡胶层,
所述隔离带主体固定在高速路路基上,相邻隔离带主体之间通过隔离带连接杆连接,隔离带主体顶端安装有绿化槽,绿化槽两侧设置有照明灯;
所述隔离带主体外侧设有斜滑槽;
所述隔离带主体内安装有钢板层,钢板层将隔离带主体内部分成若干填充层,所述填充层内部填充有聚氨酯弹性体;所述缓冲弹簧贯穿填充层和钢板层,且平行等间距布置镶嵌在聚氨酯弹性体内,所述缓冲弹簧外设置有外围橡胶层。
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施工容易,工程投入少,方便维修,适用于推广使用。
2.本实用新型采用特殊的夹心结构并附带贯穿弹簧,在保证本身强度的基础上,极大地提升了抗弯曲、抗变形性能。使得在碰撞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地将刚性碰撞转化为弹塑性碰撞,消耗和吸收大量的能量,降低碰撞应力峰值,使此应力峰值到隔离带足以抵抗;在保护隔离带的同时,也很好的保护了汽车和驾驶员。
3.本实用新型采用多层嵌套的钢板层把隔离带内部分割成等距区域,在分割区域中填充弹性消能材料层,且在隔离带内部贯穿设置有缓冲弹簧,极大地消耗冲击能量。
4.本实用新型隔离带上安装有警示照明灯,能够有效降低雨天、雾天以及夜晚发生撞击隔离带的事故发生。
5.本实用新型最外侧还保护有一层较厚的橡胶层,使得防撞设施具备多层防撞结构,大大降低了撞击安全风险。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产品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产品的左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产品的使用状态参考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图1、图2和图3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一种高速路隔离带柔弹性防撞设施,包括隔离带主体1、隔离带连接杆2、绿化槽3、照明灯4、斜滑槽5、钢板层6、填充层7、聚氨酯弹性体8、缓冲弹簧9和外围橡胶层10,
所述隔离带主体1固定在高速路路基上,相邻隔离带主体1之间通过隔离带连接杆2连接,所述隔离带主体1顶端安装有绿化槽3,绿化槽3两侧设置有照明灯4,照明灯4在雨天、大雾天以及夜晚会自动亮起,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提供方便,降低安全隐患;所述隔离带主体1外侧设有斜滑槽5,避免隔离带主体上存在积水;
所述隔离带主体1内安装有钢板层6,钢板层6将隔离带主体1内部分成若干填充层7,所述填充层7内部填充有聚氨酯弹性体8;所述缓冲弹簧9贯穿填充层7和钢板层6,且平行等间距布置镶嵌在聚氨酯弹性体8内,所述缓冲弹簧9外设置有外围橡胶层10。
工作原理:高速路隔离带柔弹性防撞设施由第一缓冲带和第二缓冲带组成,外围橡胶层10构成第一缓冲带,填充层7、钢板层8、缓冲弹簧9以及聚氨酯弹性体8构成第二缓冲带。钢板层6和缓冲弹簧9嵌套于隔离带主体1内部,使得隔离带主体1虽然不是混凝土浇筑而成,但仍然能保持很高的强度。
上述内容已经参考图1、图2和图3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应了解,本实用新型的产品不仅仅只限于上面描述的实施例,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做出各种修改,所述修改也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之内。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应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