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室外场地用的颗粒橡胶地垫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43921阅读:550来源:国知局
一种室外场地用的颗粒橡胶地垫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室外场地用的颗粒橡胶地垫。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的橡胶地垫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橡胶一次性热塑成型的整块式橡胶地垫,另一种为通过各种废旧橡胶包括废橡胶、旅游鞋底、边角料、电缆皮、橡胶边角料、汽车垫带等废旧橡胶原料粉碎成颗粒状后再加工生产而来,利用废旧橡胶生产的颗粒橡胶地垫,达到了废物再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尤其是对于室外露天场地,颗粒橡胶地垫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现有的颗粒橡胶地垫还存在一些缺陷,地垫顶面和底面均为平面,多块这种类型的地垫拼合使用,若遇到下雨或导致地面积水的情况时,积水会被底面阻挡而无法排走;地垫设有若干贯穿上下的孔,这些孔主要是起防滑作用和避免地垫顶面积水,但是在水进入上述的孔后也无法排出,最终水依然积存在地垫内,对于地垫的美观和使用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现有的橡胶地垫均是直接平铺到地面或平台上,与地面无固定,容易发生变形滑移,对于一些需要激烈运动的活动,地垫的移动存在安全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室外场地用的颗粒橡胶地垫。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室外场地用的颗粒橡胶地垫,包括颗粒橡胶地垫本体、设置在颗粒橡胶地垫本体内的引水通道、设置在颗粒橡胶地垫本体上表面并与引水通道相通的漏水孔、设置在颗粒橡胶地垫本体下表面的一圈橡胶边框、设置在颗粒橡胶地垫本体下表面中部的橡胶地脚以及连接在橡胶地脚与橡胶边框之间的橡胶条;

所述橡胶地脚、橡胶边框与橡胶条之间形成吸附腔;

所述颗粒橡胶地垫本体上表面涂有PVC耐磨层;

所述橡胶地脚和橡胶边框的底部均设置有橡胶片基层。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引水通道的数量为一个以上;

所述引水通道横向平行间隔贯通在颗粒橡胶地垫本体内。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室外场地用的颗粒橡胶地垫,颗粒橡胶地垫本体是利用废弃的橡胶物粉碎成的橡胶颗粒经过处理后粘合而成,将废旧橡胶进行了二次利用,在颗粒橡胶地垫本体内设置了贯通的引水通道,雨水经由颗粒橡胶地垫本体上表面的漏水孔进入到引水通道,在引水通道中排出,解决了室外场地使用时积水和不能排水的问题,橡胶地脚、橡胶边框与橡胶条之间形成的吸附腔在地垫平铺时,下压橡胶地垫本体,吸附腔内空气排出,将橡胶地垫本体吸附在地面上,增强了橡胶地垫的稳定性,不会发生滑移的问题;设置的橡胶片基层整体性好,能够便于吸附;颗粒橡胶地垫本体上表面涂有PVC耐磨层,防止磨损,延长颗粒橡胶地垫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剖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下表面的结构示意图。

在附图中:

1颗粒橡胶地垫本体、2 PVC耐磨层、3漏水孔、4引水通道、5橡胶边框、6橡胶地脚、7橡胶片基层、8吸附腔、9橡胶条。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的叙述。

如附图1和2所示,一种室外场地用的颗粒橡胶地垫,包括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设置在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内的引水通道4、设置在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上表面并与引水通道4相通的漏水孔3、设置在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下表面的一圈橡胶边框5、设置在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下表面中部的橡胶地脚6以及连接在橡胶地脚6与橡胶边框5之间的橡胶条9;所述橡胶地脚6、橡胶边框5与橡胶条9之间形成吸附腔8;所述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上表面涂有PVC耐磨层2;PVC耐磨层材质可选用聚氯乙烯树脂,所述橡胶地脚6和橡胶边框5的底部均设置有橡胶片基层7。所述橡胶地脚6的下表面、橡胶边框5的下表面和橡胶片基层7的下表面在同一平面上。所述引水通道4的数量为一个以上;所述引水通道4横向平行间隔设置再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内。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室外场地用的颗粒橡胶地垫,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是利用废弃的橡胶物粉碎成的橡胶颗粒经过处理后粘合而成,将废旧橡胶进行了二次利用,在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内设置了贯通的引水通道4,雨水经由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上表面的漏水孔3进入到引水通道4,由引水通道4引流排出,解决了室外场地使用时积水和不能排水的问题,橡胶地脚6、橡胶边框5与橡胶条9之间形成的吸附腔8在地垫平铺时,下压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吸附腔8内的空气被挤压排出,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吸附在地面上,增强了橡胶地垫的稳定性,不会发生滑移的问题;设置的橡胶片基层7整体性好,区别于粘合在一起的颗粒橡胶弹性差密闭性差的特性,能够便于吸附;颗粒橡胶地垫本体1上表面涂有PVC耐磨层2,防止磨损,延长颗粒橡胶地垫的使用寿命。

以上所述实施方式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并非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的穷举。对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前提下对其所作出的任何显而易见的改动,都应当被认为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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