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紧固和拆卸灌注桩导管接口的镰刀式扳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63661阅读:287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紧固和拆卸灌注桩导管接口的镰刀式扳手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安装和拆卸导管接口的扳手,具体地说,是一种用于紧固和拆卸灌注桩导管接口的镰刀式扳手。



背景技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高层建筑、市政桥梁在建工程不断增多,灌注桩施工具有承载力能力高,施工方便,施工时无振动、无地面隆起或侧移,对周边建筑物危害小,使用范围大,适用于各种地质条件等优点,是各类民建、市政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钻孔灌注桩施工工法流程:泥浆制备→桩位放样→埋设护筒→钻机定位→钻进成孔→清孔并检查成孔质量→下放钢筋笼→下放导管→灌注水下混凝土→分阶段拔出导管及护筒→检查质量。钻孔灌注桩通过钢导管灌注混凝土能有效地减少混凝土和泥浆的接触面,从而有效的解决了钻孔灌注桩成桩后承载力不够、夹渣、断桩等问题。导管内径一般为200-300mm,导管标准节长度宜为2.5-3m,第一节底管长度不应小于4m,各导管间宜用钢螺旋丝扣加“〇”型橡胶圈连接,保证良好的密封性能,严防泥浆渗入管内。

目前,钻孔灌注桩导管接口紧固和拆卸的主要方法是采用手工操作,但该种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一是紧固不牢,利用圆形钢导管接口与手之间的静摩擦力不足以完全紧固导管,管外泥浆容易渗入管内,影响成桩质量;二是灌注完毕后,导管从混凝土中拔出后,接口处可能渗入水泥浆,增加拆卸导管的难度。

因此已知的钻孔灌注桩导管接口紧固和拆卸方式存在着上述种种不便和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用于紧固和拆卸灌注桩导管接口的镰刀式扳手。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用于紧固和拆卸灌注桩导管接口的镰刀式扳手,包括弧形臂和把手,其特征在于:

所述弧形臂由钢板切割制成,弧形臂的内径弧度与灌注桩料斗与导管接口处的连接器外径弧度一致,弧长为连接器圆周长度的1/3,弧形臂的两端设有向弧内凸起;

所述把手的一端与弧形臂的一端固焊,把手长度20-40cm;

所述。

本实用新型的用于紧固和拆卸灌注桩导管接口的镰刀式扳手还可以采用以下的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钢板厚度≥2mm。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凸起的凸起部分长度≥5mm。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把手的材质为直径>25mm钢筋。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把手的钢筋为螺纹钢筋。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镰刀式扳手的弧形臂和把手一起在同一块钢板割制成。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实用新型的用于紧固和拆卸灌注桩导管接口的镰刀式扳手具有以下优点:

1、镰刀式扳手结构简单、制作方便;

2、使用简便,省时省力,简化劳动;

3、就地取材,价格低廉。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镰刀式扳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镰刀式扳手的紧固灌注桩导管接口时的第1-3步操作过程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镰刀式扳手的紧固灌注桩导管接口时的第4-5步操作过程示意图。

图中:1弧形臂,2把手,3凸起,4连接器,5料斗,6导管接口。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更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本实用新型的用于紧固和拆卸灌注桩导管接口的镰刀式扳手,包括弧形臂1和把手2。

现请参阅图1,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镰刀式扳手的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所述弧形臂1由厚度2mm钢板切割制成,弧形臂的内径弧度与灌注桩料斗与导管接口处的连接器4外径弧度一致,弧长为连接器圆周长度的1/3,弧形臂的两端设有向弧内的凸起3;

所述把手2的一端与弧形臂1的一端固焊,把手长度35cm。所述把手2的材质为直径30mm螺纹钢筋。

实施例2

本实施例中镰刀式扳手的弧形臂1和把手2一起在同一块钢板割制成,用厚度3cm钢板根据料斗口径电焊切割出镰刀形制作弧形臂和把手成整体的扳手。

实施例3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镰刀式扳手的紧固灌注桩导管接口时的第1-3步操作过程示意图,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镰刀式扳手的紧固灌注桩导管接口时的第4-5步操作过程示意图。

实用新型的用于紧固和拆卸灌注桩导管接口的镰刀式扳手的操作过程:第一步先将料斗对准导管下移至插进导管;第二步将连接器下移到料斗与导管接口;第三步手动顺时针拧紧连接器;第四步将本实用新型镰刀式扳手的凸起3卡紧连接器;第五步利用本实用新型镰刀式扳手顺时针拧紧连接器,完成镰刀式扳手的紧固灌注桩导管接口的操作。反之,实施拆卸灌注桩导管接口的操作过程。

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本实用新型的用于紧固和拆卸灌注桩导管接口的镰刀式扳手利用结构简单、制作方便、使用效果好的扳手替代人手力操作,减轻劳动强度、加快施工进度。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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