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用会计取钉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012356发布日期:2018-11-20 20:56阅读:275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用会计取钉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会计办公用品的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多用会计取钉器。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会计办事效率的高低离不开办公用品,而取钉器就是其中重要的办公用品。取钉器,是一种将订书机订好的钉子取下的工具。目前会计用的取钉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文件装订处造成破坏,这样文件就会出现破损,严重影响文件的外观;而且现有取钉器结构比较复杂,取钉效率不高。

综上所述,现有取钉器在结构和设计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不能满足会计门高效工作的需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多用会计取钉器,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可以快速取钉的同时保证文件的完整性,提高文件外在美观性和取钉效率,便于广泛推广使用。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多用会计取钉器,具有基座,所述的基座中部开设开口朝下的喇叭状取钉通道,所述的取钉通道内插设活动杆,所述的活动杆上端穿过基座上端面后固定连接活动板,所述的活动杆下端转动轴,所述的转动轴上对称铰接弧形抓手;所述的活动杆上位于活动板与基座之间还套设压缩弹簧。

进一步说明,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的基座上端面上固定设置限位板;这样的设计可以防止活动板在向下压下的过程中挤压到基座上端面。

进一步说明,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的限位板的长度大于基座的长度;这样可以增大受力面积,减小活动板的压力。

进一步说明,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的弧形抓手端部设置斜楔,所述的斜楔上固定设置合金刀片;可以通过合金刀片对钉子进行抱紧的同时切断,操作方便快捷。

进一步说明,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的基座下端面上位于喇叭状取钉通道两侧固定设置定位块。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提出的多用会计取钉器,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可以快速取钉的同时保证文件的完整性,提高文件外在美观性和取钉效率,便于广泛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申请中记载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的标号为:1、基座,2、喇叭状取钉通道,3、活动杆,4、活动板, 5、转动轴,6、弧形抓手,7、压缩弹簧,8、限位板,9、斜楔,10、合金刀片,11、定位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一侧”、“另一侧”、“两侧”、“之间”、“中部”、“上端”、“下端”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设置”、“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见图1所示的是一种多用会计取钉器,具有基座1,基座1中部开设开口朝下的喇叭状取钉通道2,取钉通道2内插设活动杆3,活动杆3上端穿过基座1 上端面后固定连接活动板4,活动杆3下端转动轴5,转动轴5上对称铰接弧形抓手6;活动杆3上位于活动板4与基座1之间还套设压缩弹簧7。

其中,基座1上端面上固定设置限位板8。限位板8的长度大于基座1的长度。弧形抓手6端部设置斜楔9,斜楔9上固定设置合金刀片10。基座1下端面上位于喇叭状取钉通道2两侧固定设置定位块11。

该多用会计取钉器的使用原理如下:

当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取钉的时候,只需要将该装置放置在钉子的部位,使用人员首先向下活动板4,使得活动杆3下降,弧形抓手6张开,通过弧形抓手 6将钉子抓住,然后按住基座1,向上拉动活动板4,在活动板4上升过程中,弧形抓手6包夹力度不断上升,由于在弧形抓手6端部设置合金刀片10,可以进行钉子的快速切断,这样就可以将钉子快速从文件中取出;这样相对传统需要将钉子从文件中拔出的方式,可以有效的保护文件的外在美观性,避免文件受损,提高取钉效率。

以上所述的,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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