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1856968发布日期:2020-08-14 18:43阅读:224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门锁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



背景技术:

为了方便对门板进行推开或者合上,现有的门锁中,通常会在门锁壳体上安装一个凸起结构以作为把手使用,从而方便对门板进行一定速度地转动以实现门板的推开或者合上,避免门板以较大的速度碰到墙壁或者门框,进而影响到门板的使用寿命。但是,在把手竖直设置时,若手臂放在靠近门框一侧操作把手,在推开门板时,由于手臂与门框的距离较小,就很容易产生夹手的现象,不利于使用者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一)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解决以上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通过对把手使用方向的调节,从而引导用户正确使用把手,以避免夹手现象的发生。

(二)技术方案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用于门板上,该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包括锁体、面壳和把手,锁体和面壳均固设于门板上,把手包括连接部、与连接部固定连接的第一转动部和第二转动部,连接部可转动连接于面壳上,转动把手可使其具有第一转动部抵接于面壳上的第一位置,以及第二转动部抵接于面壳上的第二位置。

优选地,第一转动部和第二转动部均为l形结构设计,且其通过连接部互为镜像设置。

优选地,该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还包括连接杆,连接杆可拆卸连接于面壳上,且与连接部转动连接。本实施例中,连接杆上设有螺纹,以使其螺纹连接于面壳上。

优选地,面壳上设有容纳槽,容纳槽为环状设计,第一转动部和第二转动部的厚度与容纳槽的深度一致。

优选地,该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还包括第一磁吸件和第二磁吸件,第一磁吸件固设于第一转动部和第二转动部上远离连接部的一端,第二磁吸件固设于面壳上与第一磁吸件对应的位置上,当把手置于第一位置或者第二位置时,第一磁吸件可与第二磁吸件相互磁吸,以使把手固定于面壳上。

优选地,该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还包括固定螺丝,固定螺丝螺纹连接于面壳上,以使第一转动部或者第二转动部固定于面壳上。

(三)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具备以下有益效果:连接部可转动连接于面壳上,当锁体上的锁舌与第一转动部置于同一侧时,将把手转动至第一位置,第二转动部即可满足把手的推拉功能,以实现门板的推开或者合上,避免门框夹手;当锁体上的锁舌与第二转动部置于同一侧时,将把手转动至第二位置,第一转动部即可满足把手的推拉功能,以实现门板的推开或者合上,避免门框夹手。总的来说,在安装门锁时,通过对把手使用方向的调节并进行限定,即可引导用户正确使用把手,以避免夹手现象的发生。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附图中:

图1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的爆炸图;

图3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二中把手的结构示意图;

图4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三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5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三中把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门板、2锁体、3面壳、31容纳槽、4把手、41连接部、42第一转动部、43第二转动部、5连接杆、6第一磁吸件、7第二磁吸件、8固定螺丝。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一,参阅附图1和附图2,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一种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用于门板1上,该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包括锁体2、面壳3和把手4,锁体2和面壳3均固设于门板1上,把手4包括连接部41、与连接部41固定连接的第一转动部42和第二转动部43,连接部41可转动连接于面壳3上,转动把手4可使其具有第一转动部42抵接于面壳3上第一位置,以及第二转动部43抵接于面壳3上的第二位置。

根据上述方案,连接部41可转动连接于面壳3上,当锁体2上的锁舌与第一转动部42置于同一侧时,将把手4转动至第一位置,第二转动部43即可满足把手的推拉功能,以实现门板1的推开或者合上,避免门框夹手;当锁体2上的锁舌与第二转动部43置于同一侧时,将把手4转动至第二位置,第一转动部42即可满足把手的推拉功能,以实现门板1的推开或者合上,避免门框夹手。总的来说,在安装门锁时,通过对把手4使用方向的调节并进行限定,即可引导用户正确使用把手4,以避免夹手现象的发生。

进一步地,为了更好地使得第一转动部42和第二转动部43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切换后可以满足把手功能的实现,以方便门板1的推开或者合上。第一转动部42和第二转动部43均为l形结构设计,且其通过连接部41互为镜像设置。本实施例中,第一转动部42和第二转动部43垂直设置,且其与连接部41固定连接可使把手4形成大雁翅膀形结构。

进一步地,为了更好的实现连接部41的转动,进而方便对把手4进行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的切换。该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还包括连接杆5,连接杆5可拆卸连接于面壳3上,且与连接部41转动连接。本实施例中,连接杆5上设有螺纹,以使其螺纹连接于面壳3上。

进一步地,为了使得该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外观更加美观,面壳3上设有容纳槽31,容纳槽31为环状设计,第一转动部42和第二转动部43的厚度与容纳槽31的深度一致。当把手4置于第一位置或者第二位置时,第一转动部42或者第二转动部43可以隐入容纳槽31内,使得把手4只凸出其正要实现把手结构的部分,从而使得把手结构更加美观。

实施例二,以下结合附图仅对与实施例一中的不同之处作详细说明。

参阅附图2和附图3,在本实施例中,为了方便该防夹手可调向把手能够在调节好使用方向后可以固定于面板3上,引导用户正确使用,避免夹手现象的产生。该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还包括第一磁吸件6和第二磁吸件7,第一磁吸件6固设于第一转动部42和第二转动部43上远离连接部41的一端,第二磁吸件7固设于面壳3上与第一磁吸件6对应的位置上,当把手4置于第一位置或者第二位置时,第一磁吸件6可与第二磁吸件7相互磁吸,以使把手4固定于面壳3上。本实施例中,第一磁吸件6和第二磁吸件7优选为磁铁。

实施例三,以下结合附图仅对与实施例一中的不同之处作详细说明。

参阅附图4和附图5,在本实施例中,为了使得把手4置于第一位置或者第二位置时,能够可靠的固定于面板3上,引导用户正确使用,避免夹手现象的产生。该防夹手可调向把手结构还包括固定螺丝8,固定螺丝8螺纹连接于面壳3上,以使第一转动部42或者第二转动部43固定于面壳3上。本实施例中,由于把手4的厚度不宜选用尺寸较大的,所以为使得固定螺丝8能够沉入把手4内部并将其固定于面板3上,固定螺丝8优选为平头螺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使用的术语仅是为了描述具体实施方式,而非意图限制根据本申请的示例性实施方式。如在这里所使用的,除非上下文另外明确指出,否则单数形式也意图包括复数形式,此外,还应当理解的是,当在本说明书中使用术语“包含”和/或“包括”时,其指明存在特征、步骤、操作、器件、组件和/或它们的组合。

除非另外具体说明,否则在这些实施例中阐述的部件和步骤的相对布置、数字表达式和数值不限制本申请的范围。同时,应当明白,为了便于描述,附图中所示出的各个部分的尺寸并不是按照实际的比例关系绘制的。对于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方法和设备可能不作详细讨论,但在适当情况下,所述技术、方法和设备应当被视为授权说明书的一部分。在这里示出和讨论的所有示例中,任何具体值应被解释为仅仅是示例性的,而不是作为限制。因此,示例性实施例的其它示例可以具有不同的值。应注意到:相似的标号和字母在下面的附图中表示类似项,因此,一旦某一项在一个附图中被定义,则在随后的附图中不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讨论。

在本申请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方位词如“前、后、上、下、左、右”、“横向、竖向、垂直、水平”和“顶、底”等所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通常是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申请和简化描述,在未作相反说明的情况下,这些方位词并不指示和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或者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申请保护范围的限制;方位词“内、外”是指相对于各部件本身的轮廓的内外。

为了便于描述,在这里可以使用空间相对术语,如“在……之上”、“在……上方”、“在……上表面”、“上面的”等,用来描述如在图中所示的一个器件或特征与其他器件或特征的空间位置关系。应当理解的是,空间相对术语旨在包含除了器件在图中所描述的方位之外的在使用或操作中的不同方位。例如,如果附图中的器件被倒置,则描述为“在其他器件或构造上方”或“在其他器件或构造之上”的器件之后将被定位为“在其他器件或构造下方”或“在其他器件或构造之下”。因而,示例性术语“在……上方”可以包括“在……上方”和“在……下方”两种方位。该器件也可以其他不同方式定位(旋转90度或处于其他方位),并且对这里所使用的空间相对描述作出相应解释。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使用“第一”、“第二”等词语来限定零部件,仅仅是为了便于对相应零部件进行区别,如没有另行声明,上述词语并没有特殊含义,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申请保护范围的限制。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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