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叉车灭火器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91399阅读:2004来源:国知局
一种叉车灭火器支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叉车配件领域,特别是一种用于叉车上固定灭火器的支架。



背景技术:

目前,叉车上配置的2公斤灭火器支架大多采用单薄的铁皮(板厚为1mm)材质制作,或是用硬质塑料(聚丙烯)制作。采用单薄铁皮材质制作的灭火器支架,灭火器底部用折弯挂钩支撑,中部用弹簧卡固定,由于使用薄铁皮折弯成型,故结构强度和刚度较差,且此类灭火器支架美观性较差,尤其是用在中高端叉车上,极其影响整车的外观;而用硬质塑料(聚丙烯)制作的灭火器支架,采用注塑模具制作,整体外观较好,此种结构拥有全包围的底座,在上部有支撑限位的卡环,利用塑料的弹性固定灭火器。但塑料在高低温交变,暴晒等恶劣的工况下容易老化断裂,由于叉车的使用工况较差,且经常受到振动和冲击,故以上现有的两种结构的灭火器支架都难以较好的满足叉车上装配灭火器的实际需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叉车灭火器支架,实现对灭火器的下部支撑,中部固定及上部的限位,保证了灭火器在叉车上安装的可靠性,且外形美观,拆装方便。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叉车灭火器支架,包括折弯支架、支架安装板以及魔术贴捆扎带,所述折弯支架由同一根圆钢折弯成型,折弯支架的上部形成两个相对的横梁,且两个横梁的中部向外弯曲共同形成与灭火器瓶颈相配合的椭圆形卡位;所述折弯支架的中部形成并列的两根固定杆,折弯支架的下部形成扇形阶面,所述扇形阶面的半径与灭火器筒体的直径相配合;所述支架安装板包括安装板以及对称固定于安装板两侧的两个支耳,所述安装板固定于两根固定杆之间,安装板上设有两个叉车安装孔,所述支耳上设有用于穿接魔术贴捆扎带的U型孔,所述魔术贴捆扎带连接于两个支耳之间。

进一步,所述魔术贴捆扎带包括捆扎带,固定在捆扎带一端的扣环,以及固定于捆扎带另一端侧面上的魔术贴。

进一步,所述圆钢为直径4mm的镀铬圆钢;所述支架安装板为3mm厚的表面镀铬处理的普通钢板。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设计的灭火器支架,下部扇形阶面可有效支撑灭火器,中部的安装架支板与魔术贴捆扎带配合将灭火器固定在灭火器支架上,避免了灭火器前后方向的摆动,上部相对的两个带有卡位的横梁限制了灭火器上下方向的窜动,从而可以将灭火器安全可靠的安装在叉车护顶架上;折弯支架的材料优选为直径4mm的镀铬圆钢,支架安装板为3mm厚的普通钢板,外表面镀铬处理。在保证安装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很好提高整车的美观性;而采用的魔术贴捆扎带的粘接力强,外形美观,便于拆卸,实用性良好。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就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折弯支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支架安装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魔术贴捆扎带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折弯支架、11-横梁、12-卡位、13-固定杆、14-扇形阶面、2-支架安装板、21-安装板、22-叉车安装孔、23-支耳、24-U型孔、3-魔术贴捆扎带、31-捆扎带、32-扣环、33-魔术贴。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附图1所示的一种叉车灭火器支架,包括折弯支架1、支架安装板2以及魔术贴捆扎带3。

参照图2所示,所述折弯支架1由一根直径4mm的镀铬圆钢折弯成型,折弯支架1的上部形成两个相对的横梁11,且两个横梁11的中部向外弯曲共同形成与灭火器瓶颈相配合的椭圆形的卡位12;灭火器的筒体和把手之间的瓶颈刚好可以卡进这个卡位12内,从而限制了灭火器的纵向位移。

所述折弯支架1的中部形成并列的两根固定杆13,折弯支架1的下部形成扇形阶面14,所述扇形阶面14的半径与灭火器筒体的直径相配合(稍大于灭火器筒体半径),起到支撑灭火器底部的作用,同时限制了灭火器的横向位移。

参照图3所示,所述支架安装板2由3mm厚的普通钢板折经切割、折弯之后成型,表面镀铬处理,增强防腐蚀性能。支架安装板2包括安装板21以及对称固定于安装板21两侧的两个支耳23,所述安装板21焊接于两根固定杆13之间,安装板21上设有两个直径8mm的叉车安装孔22,可以通过M6的螺栓和铆螺母将整个灭火器支架固定在叉车护顶架的后腿上。同时安装板对折弯支架1起到了加固的作用。

所述支耳23上设有用于穿接魔术贴捆扎带3的U型孔24,所述魔术贴捆扎带3连接于两个支耳23之间,将灭火器的筒体环抱住,从而将灭火器牢牢固定在灭火器支架上。

参照图4所示,所述魔术贴捆扎带3包括捆扎带31,固定在捆扎带31一端的扣环32,以及固定于捆扎带31另一端侧面上的魔术贴33。使用时将捆扎带31的魔术贴33所在端依次穿过两个U型孔24,再穿过扣环32后对折粘贴即可。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披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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