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05113阅读:252来源:国知局
一种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纸板钉箱部,具体的涉及一种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而对于各类产品的外包装效果要求更高。通常大部分产品的包装通过纸板进行,且该纸板在构成包装箱之前需要进行逐步加工。其中纸板进行最后成型前,需要根据尺寸进行180°折压操作。

然而目前市场上,各类纸板包装均需要进行形状、外观的设计,继而对于纸板的折叠操作,是必不可少的。针对纸板折部成型操作,现有相关技术,不但折压效果不好,且折压操作不完整,从而加大折压操作的工序,降低工作效率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该折部成型机构有效解决现有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折压效果不好,且折压操作不完整,从而加大折压操作的工序,降低工作效率低等上述存在的问题。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其包括基座和传输机构,所述传输机构设于基座内侧;该成型机构还包括若干成型轮和定折轮,且所述成型轮底部均设有底盘;其中成型轮为圆柱状、倒圆锥状及底部设有环槽的圆柱状滚轮,且该成型机构的输入端至输出端的成型轮依次由圆柱状至倒圆锥状逐渐过渡至底部设有环槽的圆柱状;所述定折轮于该成型机构输入端内侧且对应成型轮设置。

本发明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成型轮和底盘的轴线为同轴线。

本发明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成型轮的底部直径均相同。

本发明进一步改进在于:相邻成型轮之间的外侧母线倾斜度差别为4-6°。

本发明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成型轮和底盘为一体。

本发明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成型轮各对应的底盘上表面均为同一平面。

本发明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定折轮延长面与成型轮外侧母线和底盘相交处相交。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设有成型轮,且该成型机构的输入端至输出端的成型轮依次由圆柱状至倒圆锥状逐渐过渡至底部设有环槽的圆柱状,从而在纸板进行折叠时,经成型轮的逐渐定型,可完全实现纸板的180°折叠。

且经该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进行加工的纸板,折压操作完整,折压效果好,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成型轮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成型轮局部放大结构示意图。

其中:1-基座,2-传输机构,3-成型轮,4-定折轮,5-底盘,6-环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发明。

如图1、2和3所示,一种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其包括基座1和传输机构2,所述传输机构2设于基座1内侧;该成型机构还包括若干成型轮3和定折轮4,且所述成型轮3底部均设有底盘5;其中成型轮3为圆柱状、倒圆锥状及底部设有环槽的圆柱状滚轮,且该成型机构3的输入端至输出端的成型轮3依次由圆柱状至倒圆锥状逐渐过渡至底部设有环槽6的圆柱状;可实现纸板经该成型机构的输入端至输出端,经历逐渐折叠动作,继而可保证纸板的不易受到损坏,从而可提高折叠后纸板的折叠质量效果,减少损坏率。

所述定折轮4于该成型机构输入端内侧且对应成型轮3设置,且定折轮4延长面与成型轮3外侧母线和底盘5相交处相交;从而在纸板折叠处,经成型轮3和定折轮4的相互作用,构成纸板折叠痕迹形成,继而可便于纸板折叠的后续动作进行,进一步提高纸板折叠效果。

所述成型轮3和底盘5的轴线为同轴线,且成型轮3的底部直径均相同;继而保证各成型轮3的功能均可实现,即在纸板进行折叠操作的全过程,各成型轮3逐渐对其进行动作,最终实现纸板的折叠;从而可保证纸板的折叠效果。

所述成型轮3各对应的底盘5上表面均为同一平面,且成型轮3和底盘5为一体;进一步保证成型轮3的精确度,继而提高对纸板动作的精确度。

相邻成型轮3之间的外侧母线倾斜度差别均为4°(实施例一)。

相邻成型轮3之间的外侧母线倾斜度差别均为4.5°(实施例二)。

相邻成型轮3之间的外侧母线倾斜度差别均为6°(实施例三)。

纸板经该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的输入端至输出端,由传输机构2传送。其中于输入端处,纸板经成型轮3和定折轮4确定折叠痕迹;后续因折部成型机构输入端至输出端的成型轮3依次由圆柱状至倒圆锥状逐渐过渡,即经此的纸板随之沿折叠痕迹过渡折叠,直至最后成型轮3为底部设有环槽6的圆柱状,从而在最后输出端处,纸板经最后具有环槽6的成型轮3,完全达到180°折叠输出。

本发明提供一种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经该纸板钉箱折部成型机构进行加工的纸板,折压操作完整,折压效果好,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发明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发明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这些变化和改进都落入要求保护的本发明范围内。本发明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及其等效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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