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色柔印机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13020阅读:203来源:国知局
一种双色柔印机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柔版印刷装置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特别涉及一种双色柔印机组。



背景技术:

柔版印刷不同其它印刷方式,其特殊的分色方法决定了一般需要用到多组色组来印刷一个产品,有时仅仅是很小一块颜色的印刷也必须单独分出来印刷,浪费大量人力物力不说,若机器色组数量不够则无法完成产品的印刷,若增加一个色组则可能整个机器都需要改动,这必然会增加较大成本,而且还会造成两个颜色存在套印误差。综上所述急需改进柔版印刷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组色组印刷装置能够印出两个颜色装置的双色柔印机组。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双色柔印机组,包括版辊、网纹辊、胶辊和墨盆,所述版辊设置在网纹辊上方和网纹辊接触连接,网纹辊下方设置有胶辊,胶辊与网纹辊接触连接,墨盆放置在胶辊的正下方,所述网纹辊上设有第一着墨段和第二着墨段,第一着墨段和第二着墨段设在网纹辊中段,第一着墨段和第二着墨段之间的网纹辊上设有第一环形凹槽,所述胶辊设有第三着墨段和第四着墨段,第三着墨段和第四着墨段之间的胶辊上设有第二环形凹槽,所述第一着墨段与第三着墨段长度相等且相对应,第二着墨段与第四着墨段长度相等且位置相对应,第一环形凹槽与第二环形凹槽长度相等且位置相对应,所述墨盆包括第一墨盆区和第二墨盆区,第一墨盆区设置在第三着墨段的正下方,第二墨盆区设置在第四着墨段的正下方。

优选地,所述墨盆的第一墨盆区和第二墨盆区之间有隔墙,隔墙上面开有贯通孔,贯通孔两端都安装有堵塞。

优选地,所述墨盆的第一墨盆区和第二墨盆区的正面开有加墨口且下端开有卸墨口。

优选地,所述墨盆两侧设置有用于冲洗的管接头。

优选地,所述网纹辊第二着墨段外表面镀有铬层。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通过将墨盆分成两段,分别装入不同颜色的油墨,网纹辊和传墨胶辊也分成两段,网纹辊传递不同颜色的油墨到版辊来分别印刷不同颜色,同一色组印刷装置不会造成两个颜色存在套印误差,并且该结构传动稳定,加工方便,也方便冲洗。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双色柔印机组的机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墨盒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参阅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双色柔印机组,包括版辊1、网纹辊2、胶辊3和墨盆4,版辊1设置在网纹辊2上方和网纹辊2接触连接,网纹辊2下方设置有胶辊3,胶辊3与网纹辊2接触连接,墨盆4放置在胶辊3的正下方,网纹辊2上设有第一着墨段5和第二着墨段6,第一着墨段5和第二着墨段6设在网纹辊2中段,第一着墨段5和第二着墨段6之间的网纹辊2上设有一圈第一环形凹槽7,胶辊3上设有第三着墨段9和第四着墨段10,第三着墨段9和第四着墨段10之间的胶辊3上设有一圈第二环形凹槽8,使用第一环形凹槽7和第二环形凹槽8隔开的方式,使得两段还属于同一零件,传动时不会造成零件之间的干涉,传动稳定,强度高,第一着墨段5与第三着墨段9长度相等且位置相对应,第二着墨段6与第四着墨段10长度相等且位置相对应,第一环形凹槽7与第二环形凹槽8长度相等且位置相对应,墨盆4包括第一墨盆区410和第二墨盆区411,第一墨盆区410设置在第三着墨段9的正下方,第二墨盆区411设置在第四着墨段10的正下方,通过将墨盆4分成两段,分别装入不同油墨,网纹辊2和传墨胶辊3也分成两段,网纹辊2传递不同颜色的油墨到版辊1来分别印刷不同颜色到承印材料11上。

在本实施例中,墨盆4的第一墨盆区410和第二墨盆区411之间有隔墙412,隔墙412上面开有贯通孔,贯通孔两端都安装有堵塞413,使用该整体式结构,方便更换油墨,加堵塞413能够满足在加入同一种油墨时,油墨能够在两个墨盆区之间的流通,也为清洗方便。

优选的,墨盆4的第一墨盆区410和第二墨盆区411的一侧开有加墨口416,且墨盆4上开有卸墨口414,方便加墨,和冲洗。

墨盆4两侧设置有用于冲洗的管接头415,只要外接一管子,就能清洗。

网纹辊2第二着墨段6外表面镀有铬层,使得网纹辊2第二着墨段6强度增强,使得在接触面积减小的情况下,强度不降低,增加了其使用时长。

虽然结合附图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但是专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做出各种变形或修改,只要不超过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保护范围,都应当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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