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光学实验演示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34494阅读:27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光学实验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光学实验演示装置。



背景技术:

在学生实验中,利用烟雾能够清晰的显示出光的传播路径,但是现有技术中的光学实验仪器是利用光具组、光具座将立体的图形转变成了平面图形,不能清晰的显示出光的传播途径,不利于现场教学。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光学实验演示装置,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光学实验演示装置,包括:箱体、烟雾发生器和抽风机;箱体呈长方体状,其为由顶板、四块侧板和底板连接的框架结构,其中一侧板上设有观察口,所述观察口处贴附有塑料薄膜,所述顶板上设有进风口和出风口,所述进风口和出风口内分别连接有进风控制阀和出风控制阀,所述进风口处还设有过滤网,所述出风口通过管道与抽风机连通,所述抽风机和烟雾发生器均连接在顶板上,所述烟雾发生器通过管道伸入箱体内腔中;所述箱体内腔内设有第一丝杆和第二丝杆,所述第一丝杆沿箱体长度方向布置,所述第一丝杆外周螺纹连接有至少两个透镜座,所述透镜座上连接有透镜,所述第一丝杆由第一调节机构驱动转动;所述第二丝杆位于第一丝杆上方一侧,其沿箱体高度方向布置,所述第二丝杆外周螺纹连接有两个指示器座,所述指示器座上连接有激光指示器,所述激光指示器的发光方向平行于箱体的长度方向,所述第二丝杆由第二调节机构驱动转动。

优选地,所述第一调节机构包括竖直锥形齿轮,所述竖直锥形齿轮套接在第一丝杆外周,所述竖直锥形齿轮配合连接有水平锥形齿轮,所述水平锥形齿轮内套接有竖杆,所述竖杆沿箱体高度方向布置,并部分位于箱体外侧,其顶部套接有第一调节手柄。

优选地,所述第二调节机构包括第二调节手柄,所述第二丝杆部分位于箱体外侧,所述第二调节手柄连接在第二丝杆顶部。

优选地,塑料薄膜为聚全氟乙烯丙烯塑料薄膜。

优选地,所述进风控制阀和出风控制阀均为电磁阀。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光学实验演示装置,使用方便,能够集中进行光学实验演示,便于学生的理解,极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光学实验演示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光学实验演示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参照图1,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光学实验演示装置,包括:箱体1、烟雾发生器7和抽风机6;箱体1呈长方体状,其为由顶板、四块侧板和底板连接的框架结构,其中一侧板上设有观察口2,所述观察口2处贴附有塑料薄膜,所述顶板上设有进风口和出风口,所述进风口和出风口内分别连接有进风控制阀3和出风控制阀4,所述进风口处还设有过滤网5,所述出风口通过管道与抽风机6连通,所述抽风机6和烟雾发生器7均连接在顶板上,所述烟雾发生器7通过管道伸入箱体1内腔中;所述箱体1内腔内设有第一丝杆8和第二丝杆9,所述第一丝杆8沿箱体1长度方向布置,所述第一丝杆8外周螺纹连接有至少两个透镜座10,所述透镜座10上连接有透镜11,所述第一丝杆8由第一调节机构驱动转动;所述第二丝杆9位于第一丝杆8上方一侧,其沿箱体1高度方向布置,所述第二丝杆9外周螺纹连接有两个指示器座12,所述指示器座12上连接有激光指示器13,所述激光指示器13的发光方向平行于箱体的长度方向,所述第二丝杆8由第二调节机构驱动转动。

本方案原理如下:关闭进风控制阀3和出风控制阀4,启动烟雾发生器7,待箱体1内充满烟雾后,关闭烟雾发生器7。通过第一调节机构调整透镜11的位置,并通过第二调节机构调整激光指示器13的位置。启动激光指示器13,激光指示器13发出不同颜色的激光,照在透镜11上。通过观察口2可观察光线通过透镜11前后的路径,直观立体感强。

实验结束,关闭激光指示器13,打开进风控制阀3和出风控制阀4,并启动抽风机6,以将箱体1内的气体排出。

在有的实施例中,所述第一调节机构包括竖直锥形齿轮14,所述竖直锥形齿轮14套接在第一丝杆5外周,所述竖直锥形齿轮14配合连接有水平锥形齿轮15,所述水平锥形齿轮15内套接有竖杆16,所述竖杆16沿箱体1高度方向布置,并部分位于箱体1外侧,其顶部套接有第一调节手柄17。

在有的实施例中,所述第二调节机构包括第二调节手柄18,所述第二丝杆12部分位于箱体1外侧,所述第二调节手柄18连接在第二丝杆顶部。

在有的实施例中,塑料薄膜为聚全氟乙烯丙烯塑料薄膜,透明,稳定性强,耐磨性能好,方便观察箱体1内光线路径。

在有的实施例中,进风控制阀3和出风控制阀4均为电磁阀,便于控制。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光学实验演示装置,使用方便,能够集中进行光学实验演示,便于学生的理解,极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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