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设计性标识系统,其具有:
影像投射部,其投射由静态图像或/和动态图像构成的影像;
投射屏幕体,其反射从所述影像投射部投射的影像并将该影像以能够视觉确认的方式放映;以及
设计部,其局部地设置在所述投射屏幕体的投射面侧,形成为表示文字、图形或花纹的形状,
所述设计部在表面侧具有半透明层,该半透明层使接受的光的一部分扩散反射并使剩余部分透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计性标识系统,其中,
所述半透明层是对透光体的表面实施磨砂加工、压纹加工或防眩加工而形成的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计性标识系统,其中,
所述设计部在背面侧具有使透过的所述剩余部分的光反射的不透明层,
所述不透明层构成为色相、彩度以及明度中的至少一个与所述投射屏幕体不同的颜色。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设计性标识系统,其中,
当所述投射屏幕体和所述设计部配置在人利用的设施的壁面、顶面、地板面、出入口或它们的附近时,通过或停留在该配置的位置的附近的人能够清楚地视觉确认由所述设计部示出的表示文字、图形或花纹的形状。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设计性标识系统,其中,
该设计性标识系统具有:
设计部用光源,其从背面侧向所述设计部照射光;以及
控制部,其控制所述设计部用光源的发光状态和基于所述影像投射部的影像投射状态。
6.一种设计性标识展现方法,该设计性标识展现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设计性标识系统适当地切换非发光标识模式、光标识模式以及影像展现模式来进行展现,
在该非发光标识模式中,不进行来自所述影像投射部的投射,
在该光标识模式中,通过所述影像投射部向所述设计部投射影像或光,而不向所述设计部以外的部分投射影像和光,
在该影像展现模式中,通过所述影像投射部向包含所述设计部及其以外的部分的投射屏幕体整体投射影像来进行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