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照明器具,其特征在于,具备:
光源,将光射出;
光源盖,使光透过;
反射部件,对光进行反射;以及
框架,握持住所述光源、所述光源盖和所述反射部件,
所述光源盖中,至少一部分配置在所述反射部件所限定的区域内,
所述光源和所述光源盖固定在所述框架上,
所述反射部件相对于所述框架可自由装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光源盖具有主面和侧面,
所述光源盖在所述侧面上具有突起部,
所述反射部件具有所述突起部可通过的切口,
所述突起部与所述切口在沿所述主面的法线方向观察时不重叠。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照明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反射部件具有开口部,
所述主面的外径比所述开口部的内径小。
4.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照明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光源盖是具有透镜功能的形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