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野外手持照明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08096阅读:314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功能野外手持照明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多功能野外手持照明装置。



背景技术:

手持照明装置运用最广的就是手电筒,传统的手电筒己被广大群众用来照明使用,而现有技术中的手电筒使用中就必须手持,需要一只手控制手电筒的稳定性,所以就会出现不方便的状况,尤其是黑暗中需要维修、查看情况时,需要双手的相互配合,而现有手电筒的结构大都是直筒状,不符合一部分场合的使用。现有技术在不用时携带不便。长时间使用热量不易散去。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多功能野外手持照明装置,该照明装置具有使用方便、野外防身、不用时携带方便、使用寿命长等特点。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多功能野外手持照明装置,包括依次采用螺纹连接的灯头、灯身和灯尾,采用螺纹连接在灯头前端的防身锤、聚光罩和灯珠,位于灯身表面的橡胶防水开关和紧固扣,设于灯身尾部的收纳筒,设于收纳筒内的刀体固定装置和螺旋簧质转轮,与灯尾尾端可拆卸连接的锥形安全锤;所述灯身为镁铝合金金属制成的圆筒,所述灯头和灯身的连接处、以及灯身和灯尾的连接处均设有O型密封圈,所述收纳筒分别与灯身和灯尾之间采用螺纹可拆卸连接,所述刀体固定装置上固定放置有防身刀,所述螺旋簧质转轮上固定有绑带,所述绑带的另一端可拆卸连接有与紧固扣相配合的扣紧件;所述灯尾设有挂绳孔,所述橡胶防水开关表面喷涂有发光荧光层,所述灯身内设有电池套和位于电池套内的充电电池,所述收纳筒内填充有用于固定防身刀的海绵体;所述灯头后端设有铜质材料制成的散热圈。

进一步地,所述扣紧件与绑带连接部设有凹型空腔,所述绑带与扣紧件连接的部位设有与凹型空腔相配合的T型连接体;所述扣紧件的形状为四分之三圆弧状,且内圈半径大小等于灯身的半径大小。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发明结构简单、设计科学合理、使用方便。

(2)本发明设置有收纳筒并安装了绑带,可以将照明装置捆绑在胳膊上,绑带的街头可以旋转,方便卡扣,安装方便使用。镁铝合金金属制成的灯身外观小巧、防风防雨防腐蚀,螺纹连接方便拆卸和使用,O型密封圈和橡胶防水开关可以密封防水防尘,本发明平时做照明使用,当在野外或遇到危险时,可以安装上防身锤、收纳筒以及可拆卸安全锤,防身锤可以用于攻击和反抗,收纳筒通过刀体固定装置安装防身刀,用于切割和防卫,可拆卸安全锤可以用于敲击破坏玻璃等物体,发光荧光层在黑暗环境下方便快速寻找,电池套用于固定充电电池,以防因摔碰而影响电池使用寿命,不管是平时使用还是在野外或遇险时使用都非常便捷。在灯尾设挂绳孔,方便携带,通过灯头后端的散热圈可以有效散热,延长本发明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扣紧件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灯头、2-灯身、3-灯尾、4-防身锤、5-聚光罩、6-灯珠、7-橡胶防水开关、8-紧固扣、9-收纳筒、10-刀体固定装置、11-螺旋簧质转轮、12-安全锤、13-O型密封圈、14-防身刀、15-绑带、16-扣紧件、17-挂绳孔、18-电池套、19-充电电池、20-凹型空腔、21-T型连接体、22-海绵体、23-散热圈。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和2所示,一种多功能野外手持照明装置,包括依次采用螺纹连接的灯头1、灯身2和灯尾3,采用螺纹连接在灯头1前端的防身锤4、聚光罩5和灯珠6,位于灯身2表面的橡胶防水开关7和紧固扣8,设于灯身2尾部的收纳筒9,设于收纳筒9内的刀体固定装置10和螺旋簧质转轮11,与灯尾3尾端可拆卸连接的锥形安全锤12;所述灯身2为镁铝合金金属制成的圆筒,所述灯头1和灯身2的连接处、以及灯身2和灯尾3的连接处均设有O型密封圈13,所述收纳筒9分别与灯身2和灯尾3之间采用螺纹可拆卸连接,所述刀体固定装置10上固定放置有防身刀14,所述螺旋簧质转轮44上固定有绑带15,所述绑带15的另一端可拆卸连接有与紧固扣8相配合的扣紧件16;所述灯尾3设有挂绳孔17,所述橡胶防水开关7表面喷涂有发光荧光层,所述灯身2内设有电池套18和位于电池套18内的充电电池19,所述收纳筒9内填充有用于固定防身刀14的海绵体22;所述灯头1后端设有铜质材料制成的散热圈23。

所述扣紧件16与绑带15连接部设有凹型空腔20,所述绑带15与扣紧件16连接的部位设有与凹型空腔20相配合的T型连接体21;所述扣紧件16的形状为四分之三圆弧状,且内圈半径大小等于灯身2的半径大小。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但凡在本发明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发明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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