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圆形灯饰太阳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481595阅读:61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圆形灯饰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圆形灯饰太阳灯。



背景技术:

灯饰家居的眼睛,家庭中如果没有灯具,就像人没有了眼睛,没有眼睛的家庭只能生活在黑暗中,所以灯在家庭的位置是至关重要的,如今人们将照明的灯具都叫做灯饰,从称谓上就可以看出,灯具已不仅仅是用来照明的了,它还可以用来装饰房间,目前的灯饰在使用过程中,一般结构较为复杂,且在灯长期发光使用中,容易产生发热现象,影响灯饰的使用,灯的颜色较为单一,亮度较差,抗摔和耐磨性差,不防水,应用范围较为局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圆形灯饰太阳灯,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灯长期发光使用中,容易产生发热现象,影响灯饰的使用,灯的颜色较为单一,亮度较差,抗摔和耐磨性差,不防水,应用范围较为局限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圆形灯饰太阳灯,包括太阳灯安装底座,所述太阳灯安装底座上部固定安装有安装座,且安装座内部设置有安装孔,所述安装孔与传动齿轮活动连接,且传动齿轮与传动电机连接,所述传动电机固定安装在太阳灯安装底座上方,且太阳灯安装底座上方设置有凹槽,所述传动齿轮与光圈固定连接,且光圈通过传动齿轮与安装座活动连接,所述光圈与太阳灯连接。

优选的,所述安装座和传动齿轮均数量为两个,且传动齿轮对称设置在太阳灯两侧,所述传动齿轮位于安装座中心位置。

优选的,所述传动齿轮与光圈之间为啮合活动结构,且传动齿轮与光圈转动角度为0-360°。

优选的,所述光圈材料采用蓝宝石基板,且光圈为圆环结构,所述光圈贴合在太阳灯外侧,且光圈位于太阳灯安装底座上部对称中心线上。

优选的,:所述太阳灯位于凹槽中心线上,且凹槽为半圆形槽,所述凹槽半径大于太阳灯半径。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圆形灯饰太阳灯通过设置有传动齿轮带动光圈进行转动,产生气流从而使光源散热,解决了灯长期发光使用中,容易产生发热现象,影响灯饰的使用,灯的颜色较为单一,亮度较差,抗摔和耐磨性差,不防水,应用范围较为局限的问题。该圆形灯饰太阳灯光圈可根据个人要求更改光源颜色及亮度,无论是需要高亮度的室内照明还是温暖的暖光,无论使简洁的单色光还是绚丽多彩的七彩光,都能使用,光圈结构简单,耐高温,耐摔耐磨,防水,应用范围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安装座结构示意图。

图中:1、太阳灯安装底座,2、安装座,3、安装孔,4、传动齿轮,5、传动电机,6、凹槽,7、光圈,8、太阳灯。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圆形灯饰太阳灯,包括太阳灯安装底座1、安装座2、安装孔3、传动齿轮4、传动电机5、凹槽6、光圈7和太阳灯8,太阳灯安装底座1上部固定安装有安装座2,且安装座2内部设置有安装孔3,安装座2和传动齿轮4均数量为两个,且传动齿轮4对称设置在太阳灯8两侧,传动齿轮4位于安装座2中心位置,装置结构稳定,传动齿轮4在传动时与光圈7相互转动稳定,安装孔3与传动齿轮4活动连接,且传动齿轮4与传动电机5连接,传动齿轮4与光圈7之间为啮合活动结构,且传动齿轮4与光圈7转动角度为0-360°,使光圈7在转动过程中,产生气流,可以起到散热效果,传动电机5固定安装在太阳灯安装底座1上方,且太阳灯安装底座1上方设置有凹槽6,传动齿轮4与光圈7固定连接,且光圈7通过传动齿轮4与安装座2活动连接,光圈7材料采用蓝宝石基板,且光圈7为圆环结构,光圈7贴合在太阳灯8外侧,且光圈7位于太阳灯安装底座1上部对称中心线上,硬度高,不易磨损,抗摔能力强,光圈7与太阳灯8连接,太阳灯8位于凹槽6中心线上,且凹槽6为半圆形槽,凹槽6半径大于太阳灯8半径,使太阳灯8在转动过程中,不会因为凹槽6影响转动,产生气流,可以起到散热效果。

工作原理:在使用该圆形灯饰太阳灯时,首先,将太阳灯安装底座1上方安装座2与传动齿轮4进行连接,当通入电源时,传动电机5带动两个传动齿轮4,传动齿轮4带动光圈7进转动,从而光圈7和太阳灯8一起进行转动,同时可以通过外力使光圈7旋转,旋转效果使光源形成一个发光球体,美观而实用,且旋转形成空气对流,使光源自带散热效果,这就是该圆形灯饰太阳灯的使用过程。

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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