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冲电化学去毛刺阴极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33536阅读:764来源:国知局
脉冲电化学去毛刺阴极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化学去毛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脉冲电化学去毛刺阴极。



背景技术:

电化学去毛刺的基本原理是利用金属在电解工作液中阳极溶解的电化学反应现象。以工件作为阳极,工具电极为阴极,当强迫使电解液通过工件上的毛刺和特殊设计的工具电极之间十分狭小的间隙。同时短时间加以电解电压,这时在工件的毛刺或棱边部分电流最集中,电流密度也最大,因而使毛刺很快被溶除,棱角也被倒圆。

由于原设计的阴极结构及尺寸问题,如图1所示,在电化学加工2013阀体时会划伤换挡轴孔壁及电坏换挡孔倒角部分,造成产品报废。查看工件孔径尺寸及工具阴极尺寸,发现工件与工具电极间隙为0.20mm。单方向有0.10mm间隙。工件定位误差及工件加工误差还有工具阴极前后运动导向部件的间隙,使得工具阴极进入工件孔中会划伤孔壁。原设计工具阴极有前后两处电解换挡孔倒角部分,但实际上只电解倒角的上半部分。电解完成后由于倒角部分上下半圆粗糙度不一致,使得在后续装配换挡轴过程中,换挡轴上的密封件经过倒角部分时安装困难。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的技术存在的上述问题,现提供一种脉冲电化学去毛刺阴极的技术方案,具体如下:

脉冲电化学去毛刺阴极,其中,包括圆柱形底座,所述底座自下而上依次设有第一圆柱体、第二圆柱体和导向部分;

所述第一圆柱体两侧设有两个对称的油孔电解区域;

所述第二圆柱体外围设有一空心圆柱体,所述空心圆柱体的下端设有一圆弧形的倒角电解区域,所述空心圆柱体的上端连接所述导向部分的下端;

所述导向部分下端的形状和所述空心圆柱体上端的形状契合;

所述第一圆柱体、所述第二圆柱体以及所述空心圆柱体的中心重合;

所述空心圆柱体的直径为17.2mm。

优选的,所述底座外部和所述空心圆柱体外部均设有绝缘层。

优选的,所述第一圆柱体外部和所述第二圆柱体外部均设有绝缘层。

优选的,所述第二圆柱体的直径大于所述第一圆柱体的直径。

优选的,所述空心圆柱体的直径大于所述第二圆柱体的直径。

优选的,所述底座的直径大于所述空心圆柱体的直径。

优选的,所述导向部分下端和所述空心圆柱体上端均为水平面。

上述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提供一种脉冲电化学去毛刺阴极,通过更改原阴极结构及尺寸,使得工具阴极不会划伤换挡轴孔壁及电坏换挡轴孔倒角部分。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的实施例中,改进前的脉冲电化学去毛刺阴极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的实施例中,相对于图1,改进后的脉冲电化学去毛刺阴极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1.底座;2.第一圆柱体;3.第二圆柱体;4. 空心圆柱体;5. 导向部分;6. 油孔电解区域;7. 倒角电解区域。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但不作为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中,基于现有的技术存在的上述问题,现提供一种脉冲电化学去毛刺阴极,其结构如图2,包括圆柱形底座1,底座1自下而上依次设有第一圆柱体2、第二圆柱体3和导向部分5;

第一圆柱体2两侧设有两个对称的油孔电解区域6;

第二圆柱体3外围设有一空心圆柱体4,空心圆柱体4的下端设有一圆弧形的倒角电解区域7,空心圆柱体4的上端连接导向部分5的下端;

导向部分5下端的形状和空心圆柱体4上端的形状契合;

第一圆柱体2、第二圆柱体3以及空心圆柱体4的中心重合;

空心圆柱体4的直径为17.2mm。

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中,底座1外部和空心圆柱体4外部均设有绝缘层。

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中,第一圆柱体2外部和第二圆柱体3外部均设有绝缘层。

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中,第二圆柱体3的直径大于第一圆柱体2的直径。

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中,空心圆柱体4的直径大于第二圆柱体3的直径。

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中,底座1的直径大于空心圆柱体4的直径。

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中,导向部分5下端和空心圆柱体4上端均为水平面。

相对于图1中所示的改进前的工具阴极,本发明提出的工具阴极去除原阴极前部的倒角电解区域,解决了换挡轴上的密封件经过倒角部分时安装困难的问题;并将倒角电解区域的直径从原来的17.8mm改为17.2mm,使得工具阴极与换挡轴孔间隙变为0.8mm,保证了工具阴极进入工件孔时不会划伤。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并非因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及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当能够意识到凡运用本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图示内容所作出的等同替换和显而易见的变化所得到的方案,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