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吸屑开孔刀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36444阅读:36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道开孔作业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新型吸屑开孔刀。



背景技术:

在管道开孔作业中,针对小管径钢管管道开孔,现有的普通开孔刀,由中心钻、筒刀、U形卡组成,该开孔刀使用时由中心钻先钻通管件,定心再由筒刀把管件切通,然后由U形卡把料块挂起;在开孔过程产生许多的铁屑会滞留在管道内;该种开孔刀作业方式所存在的问题是:1、管道内滞留的料屑会降低封堵作业的密封性能,因为封堵作业时,掉在钢管内的铁屑没被去除,在封堵时易产生铁屑位于封堵头与钢管内壁之间,从而影响封堵作业的密封性能;2、会对管道阀门和过滤器等输送设备在输送过程中造成影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以上不足,提出一种新型吸屑开孔刀,目的在于,在管道开孔作业中,有效清除开孔作业掉在钢管内的铁屑,保证封堵作业的密封性和管道阀门及过滤器等输送设备在输送过程中不受影响。

一种新型吸屑开孔刀,含中心钻杆、筒刀、弹簧、挡圈、磁钢和中心钻头,所述中心钻杆位于新型小直径吸屑开孔刀的中心线位置,所述筒刀为安置在中心钻杆上的筒形刀具,所述中心钻头安装在中心钻杆的下端,所述中心钻头的上方依次放置所述挡圈和磁钢,所述弹簧安置在磁钢的上方及所述筒刀的内侧。

进一步地,所述筒刀为一圆形刀具,筒刀的下端刀口高于中心钻头下端刀口,作用是让中心钻头先对管道进行冲孔,且固定住整体开孔刀的位置。

进一步地,所述磁钢为环形带磁性的磁钢,磁钢串在所述中心钻杆上,磁钢沿所述中心钻杆上下移动,其作用是在吸附开孔时的铁屑,且往下冲孔过程中沿所述中心钻杆往上移动。

进一步地,所述挡圈的形状为圆环形,所述挡圈位于所述中心钻头和所述磁钢之间,其作用是起到缓冲作用,避免中心钻头与磁钢直接碰撞,所述挡圈外径小于或者等于中心钻头的外径,避免在中心钻头在冲孔的时候挡圈挂到屑料。

进一步地,所述弹簧位于筒刀内,置于所述磁钢之上,且串在所述中心钻杆上,其作用是在弹簧弹力下,磁钢一直保持靠近中心钻头一端,当在中心钻头往下方冲孔过程,又可以让所述磁钢往上移动;所述弹簧长度延伸至所述筒刀内侧顶端,其作用是最大限度地利用所述筒刀内侧空间。

具体的实施步骤为:使用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新型吸屑开孔刀,新型吸屑开孔刀整体高速旋转进行冲孔,所述中心钻头先对管件进行切削,切通管道后定心稳定,接着所述筒刀开始逐渐切削直到切通管道,在切削的过程中,所述磁钢吸附散落的细小的铁屑,随着开孔的深入,磁钢慢慢往上移动,吸附所有掉落的金属屑,切通后,再由所述磁钢将料屑料块一起吸附,由中心钻杆带出管道,完成开孔作业。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效果在于:该刀具在实施切削时遇到的阻力小,能缩短开孔时间,同时,可以吸附切削的料屑,并将切下的料块提起,提高了作业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新型吸屑开孔刀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具体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请参阅图1,示出新型吸屑开孔刀10,含中心钻杆1、筒刀2、弹簧3、挡圈4、磁钢5和中心钻头6,中心钻杆1位于吸屑开孔刀10的中心线位置,筒刀2为安置在中心钻杆1上的筒形刀具,中心钻头6安装在中心钻杆1的下端,中心钻头6的上方依次放置所述挡圈4和磁钢5,弹簧3安置在磁钢5的上方及所述筒刀2的内侧。

进一步地,筒刀2为一圆形刀具,筒刀2的下端刀口高于中心钻头6下端刀口,作用是让中心钻头6先对管道进行冲孔,且固定住整体开孔刀的位置。

进一步地,磁钢5为环形带磁性的磁钢,磁钢5串在中心钻杆1上,磁钢5沿中心钻杆1上下移动,其作用是在利用磁性吸附开孔时的铁屑,且在往下冲孔过程中沿中心钻杆1往上移动。

进一步地,挡圈4的形状为圆环形,挡圈4位于中心钻头6和磁钢5之间,其作用是起到缓冲作用,避免中心钻头6与磁钢5直接碰撞。

进一步地,弹簧3位于筒刀2内,置于磁钢5之上,且串在所述中心钻杆1上,其作用是在弹簧弹力下,磁钢5一直保持靠近中心钻头6一端,当在中心钻头6往下方冲孔过程,又可以让磁钢5往上移动;弹簧3长度延伸至筒刀2内侧顶端,其作用是最大限度地利用所述筒刀2内侧空间。

具体的实施步骤为:使用本实用新型提出的新型吸屑开孔刀10,新型吸屑开孔刀10整体高速旋转进行冲孔,中心钻头5先对管件进行切削,切通管道后定心稳定,接着筒刀2开始逐渐切削直到切通管道,在切削的过程中,磁钢5吸附散落的细小的铁屑,随时开孔的深入,磁钢5慢慢地往上移动,不影响中心砖头6的冲孔,切通后,再由磁钢5将料屑料块一起吸附,由中心钻杆1带出管道,完成开孔作业。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效果在于:新型吸屑开孔刀10在实施切削时遇到的阻力小,能缩短开孔时间,同时,吸附切削的料屑,并将切下的料块提起,提高了作业效率,新型吸屑开孔刀10适合针对小直径钢制管道进行开孔。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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