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易脱钩金属吊带弯曲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899546发布日期:2018-11-09 21:32阅读:16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弯曲工具领域,具体涉及的是一种易脱钩金属吊带弯曲器。



背景技术:

生成生活中常常会用到金属吊带,例如在空调铁皮风管,特别是吊带式风管的安装中就需要用到金属吊带,在使用金属吊带时就需要对金属吊带进行弯曲,通常是人们手动弯曲,手动弯曲存在如下不足:(1)手动弯曲无法保证弯曲质量,或弯曲弧度过大,或弯曲倾斜,或弯曲形成死角影响金属吊带强度;(2)手动弯曲常常会被金属吊带割伤,给生产施工带来麻烦;(3)手动弯曲费力费工,效率低下。

综上,如何设计一种能有效满足需求的金属吊带弯曲器,便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易脱钩金属吊带弯曲器。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易脱钩金属吊带弯曲器,包括用于放置金属吊带的放置板,与放置板配合并用于弯曲金属吊带的弯曲板;所述弯曲板包括与放置板配合的连接部,与连接部固定连接的手柄;所述连接部包括连接部主体,设置在连接部主体宽度方向两侧的两个立板,以及与两个立板固定连接的横轴;所述横轴与连接部主体之间留有便于金属吊带穿过的间隙,所述放置板在与连接部相对应一端的宽度方向两侧设置有在弯曲金属吊带时与横轴卡接的卡合部,所述弯曲板通过横轴与放置板的卡合部相配合并且弯曲板以横轴为轴转动以用于对金属吊带进行弯曲。

进一步的,所述放置板中部设置有用于将放置板固定的安装孔。

具体的,所述安装孔为三个且沿放置板长度方向等间距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手柄沿连接部长度方向倾斜向下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放置板两侧还设置有用于限制金属吊带沿放置板宽度方向偏移的限位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金属吊带放置板和弯曲板,弯曲板通过横轴与放置板的卡合部相配合并且弯曲板以横轴为轴转动,金属吊带跟随弯曲板沿横轴弯曲,从而本实用新型能保证金属吊带弯曲弧度基本恒定,可以准确的确定吊带弯曲点并保证弯曲叠齐,避免了手动弯曲金属吊带,弯曲弧度无法保证的缺点;

(2)放置板设置限位部用于限制金属吊带在放置板宽度方向上的偏移并且金属吊带穿过横轴和连接部之间的间隙也能避免金属吊带的偏移,有效避免了弯曲倾斜;

(3)使用本弯曲器后无需用力弯曲金属吊带,也减少了与金属吊带接触的几率,从而降低少了被金属吊带割伤的可能;

(4)连接部连接有手柄通过杠杆原理,有效减少了金属吊带弯曲过程中的用力,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手柄沿连接部长度方向倾斜向下设置,因此弯曲部弯折过去后手柄不夹手;

(5)本实用新型放置板和弯曲板为分体式结构,相互配合使用,为开口设计,在使用完成后无需变性即可脱钩,很适用于带式吊架;

(6)本实用新型能有效保证弯曲没有死角,不损失吊带抗拉强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放置板主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弯曲板主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金属吊带,2-放置板,3-弯曲板,4-连接部,5-手柄,6-连接部主体,7-立板,8-横轴,9-卡合部,10-安装孔,11-限位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如图1~5所示,一种易脱钩金属吊带弯曲器,包括放置板2和弯曲板3,弯曲板3包括与放置板2配合的连接部4,与连接部4固定连接的手柄5,连接部4包括连接部主体6,设置在连接部主体6宽度方向两侧的两个立板7,与两个立板7固定连接的横轴8。

放置板2用于放置金属吊带1,弯曲板3与放置板2配合并用于弯曲金属吊带1,横轴8与连接部主体6之间留有便于金属吊带1穿过的间隙,放置板2在与连接部4相对应一端的宽度方向两侧设置有卡合部9,卡合部9的卡槽为四分之一圆弧面,在弯曲金属吊带1时卡合部9与横轴8卡接,弯曲板3通过横轴8与放置板2的卡合部9相配合卡接并且弯曲板3以横轴8为轴转动以用于对金属吊带1进行弯曲,放置板2中部设置有用于将放置板2固定在板或支撑体上的安装孔10,安装孔10为三个且沿放置板2长度方向等间距设置,使用时放置板2可通过螺栓穿过安装孔10固定在平板上,使得弯曲金属吊带1更加方便轻松,手柄5沿连接部4长度方向倾斜向下设置,放置板2两侧还设置有用于限制金属吊带1沿放置板2宽度方向偏移的限位部11。

本实用新型使用时将放置板和弯曲板相配合水平放置,将金属吊带沿放置板穿过横轴和连接部主体之间的间隙,将金属吊带放置好后,握住手柄使弯曲板沿横轴180°转动,既完成对金属吊带的弯曲。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