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地下综合管廊骨架折弯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944348发布日期:2019-02-22 21:28阅读:180来源:国知局
一种地下综合管廊骨架折弯机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液压工具技术领域。更具体地,涉及一种地下综合管廊骨架折弯机。



背景技术:

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13年以来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部署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于2015年8月10日公布。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管廊骨架在以往的加工过程中,主要是先对所有的钢筋进行折弯成所需的各种形状,然后再进行连接,这样具有加工程序多、加工时间长,且由于是单根钢筋折弯,难免会存在误差等现象,造成骨架整体质量下降。因此急需解决以上问题,才能为生产管廊打下良好的基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目的在于针对以上问题至少之一,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地下综合管廊骨架折弯机,所述折弯机包括底座,其包括底壁部以及侧壁部;

折弯组件,所述折弯组件包括折弯刀以及与所述折弯刀配合的折弯卡槽;

千斤顶,固定于所述底座的底壁部内侧表面上,其与所述折弯刀抵接;

所述底座的侧壁部具有供所述折弯刀插入并可在其中移动的凹槽,所述千斤顶驱动所述折弯刀朝向所述折弯卡槽移动,以使陷入所述折弯卡槽中的骨架在折弯刀的压力作用下成型。

优选地,折弯刀和底座通过连接销子进行连接、固定。

优选地,所述千斤顶为多个。

优选地,所述千斤顶在所述底座上均匀布置。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地下综合管廊骨架折弯机,该折弯机能够对不同型号的骨架进行折弯;而且本折弯机零部件少,结构简单,容易操作,适用于地下综合管廊骨架的折弯,提高了地下综合管廊骨架的生产效率和整体质量。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示出本实用新型一种优选实施方式中折弯机结构装配图。

图2示出本实用新型一种优选实施方式中折弯机机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1、底座;2、连接销子;3、折弯刀;4、折弯卡槽;5、千斤顶。

具体实施方式

在下述的描述中,出于说明的目的,为了提供对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的全面理解,阐述了许多具体细节。然而,很明显,也可以在没有这些具体细节的情况下实现这些实施方式。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优选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说明。附图中相似的部件以相同的附图标记进行表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下面所具体描述的内容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不应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现有技术中,地下综合管廊骨架都是先对所有的钢筋进行截取所需要的长度,然后再按照需求进行折弯,由于每个管廊骨架包括几十根钢筋,就需要折弯几十次,这样折弯效率地下,且多次折弯难免造成有误差。折弯机应用后,先根据需求焊接钢筋骨架,然后用折弯机对钢筋骨架进行一次折弯,具有成型快,成型一致等优点。提高了生产效率且保证了产品质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地下综合管廊骨架折弯机,所述折弯机包括底座,其包括底壁部以及侧壁部;折弯组件,所述折弯组件包括折弯刀以及与所述折弯刀配合的折弯卡槽;千斤顶,固定于所述底座的底壁部内侧表面上,其与所述折弯刀抵接;所述底座的侧壁部具有供所述折弯刀插入并可在其中移动的凹槽,所述千斤顶驱动所述折弯刀朝向所述折弯卡槽移动,以使陷入所述折弯卡槽中的骨架在折弯刀的压力作用下成型。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地下综合管廊骨架折弯机,该折弯机能够对不同型号的骨架进行折弯;而且本折弯机零部件少,结构简单,容易操作,适用于地下综合管廊骨架的折弯,提高了地下综合管廊骨架的生产效率和整体质量。

优选地,折弯刀和底座通过连接销子进行连接、固定。

优选地,所述千斤顶为多个。

在本优选实施方式中,折弯卡槽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加工成各种需要的装置,可以对各种需要折弯的骨架等进行折弯。

所述地下综合管廊骨架折弯机的工作原理是:

(1)首先加工所需要的骨架。将骨架放入折弯卡槽和折弯刀之间。

(2)启动千斤顶,千斤顶推动折弯卡槽向上移,折弯刀接触骨架后,阻止骨架继续往上前行,骨架在折弯刀和折弯卡槽的作用下,折成所需要的角度。

(3)然后利用折弯机对骨架继续折弯,直至折成所需要的形状即可。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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